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等。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的监督,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对工程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格保守工程建设项目的机密信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统一行政指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强化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监督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领导、监督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等。
第六条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监督检查、质量评价、问题处理等。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设工程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质量管理职责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确保施工质量。
(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设计责任,确保设计质量。
(三)监督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依法提供合格材料、设备。
(四)监督建设工程相关单位配合并接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对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的认识。
第四章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记录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等内容,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对监督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监督验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应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组成的质量监督验收小组。
2.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确保质量监督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设计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及时指导。
4.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6.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质量监督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3. 初步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申请最终验收。
4. 建设单位在接到最终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最终验收。
5. 最终验收合格后,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证书。
四、质量控制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指出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建设工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1]49号)一、总则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西湖杯”(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使“结构优质奖”工程评审更加规范合理,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使“结构优质奖”工程真正成为我市建设工程在行为规范、管理水平、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上的示范,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
2、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按照全程跟踪、过程否决的原则,负责“结构优质奖”创建工程的质量跟踪评价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结构优质奖”质量跟踪评价。
3、总站在每年申报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提交“结构优质奖”创建工程质量跟踪评价意见,杭州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选。
二、工作程序1、计划创建“结构优质奖”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填写“结构优质奖”工程创建登记表(附件一),并同时上报给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签发“结构优质奖”工程质量跟踪评价任务书(附件二),并督促有关监督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和评价。
2、创优工程在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完成后时,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跟踪评价。
3、创杯工程必须通过监督部门对其结构实体和主要功能的监督检测抽检。
4、申报“结构优质奖”前,施工单位应取得该工程所在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监督部门评审建议》(附表三)。
三、一般规定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结构优质奖”:1)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程序报告、隐瞒不报,或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3)在部、省、市质量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弄虚作假的。
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商业、住宅、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三)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四)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五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具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工程设计合理、安全、经济、实用。
第七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工程项目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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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x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xx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xx《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xx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
其具体职责是: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