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0177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范本文)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1. 引言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贵州省制定了监理管理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
本文将对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项目竣工验收的目的和意义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程序,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
项目竣工验收的意义在于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保证项目能够顺利投入使用。
3.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3.1 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验收资料、召集验收组成员、制定验收计划等。
•验收过程的组织:包括验收组对工程项目的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等。
•验收后的总结和归档: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3.2 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包括结构安全性、装饰装修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等。
•工程安全: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
•工程合规性:包括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等。
3.3 竣工验收责任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其中,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准备工作和按照合同要求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和提供验收意见;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法律法规的审核和审批。
4. 监理工作规范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工作也进行了规范,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具体规定包括:•监理单位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进行操作。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报告制度,并将监理报告及时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监理单位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等进行评估。
5. 竣工验收结果处理根据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竣工验收结果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合格验收:如果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组将作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项目可正常使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在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并且也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安全以及财产损失等等,所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众人瞩目。
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措施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贵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小编将针对它的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并且也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安全以及财产损失等等,所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众人瞩目。
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措施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贵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小编将针对它的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管理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监督。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责任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基本职责1. 组织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进度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 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要求1. 文明施工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倡导文明施工,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规则,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同时,施工人员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2. 质量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符合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监控,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标准。
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4. 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施工单位应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控制噪音和粉尘污染等。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一、引言随着贵州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质量控制成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贵州省的监理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贵州省制定了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监理责任根据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理机构负有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的责任。
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合同管理监理机构要全程参与合同的签订和修订,确保合同中包含了细致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2. 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监理工作内容、时间表、质量控制要点等,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质量控制监理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包括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规范执行、质量检测等方面。
4. 问题处理监理机构要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质量控制要点1. 材料选择施工单位在选用材料时,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保证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2. 施工工艺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背规范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3. 质量检测监理机构要对工程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4. 工程交接在工程竣工前,监理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顺利交接。
四、问题处理和监督措施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程序和措施。
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
针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控制规定的情况,监理机构还可以暂停工程施工,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监理机构对自身的监督工作也存在一定的要求。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总结贵州省监理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监理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并对质量控制要点和问题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黔建建通[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8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事项办理工作以来,我厅在检测行业监管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说明。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有关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要求,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量认证范围要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范围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见证取样检测:至少应通过水泥、粉煤灰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建筑钢材(含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砖、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等内容的计量认证。
(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应通过土工试验;土工布、土工膜、排水板(带)等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桩(完整性、承载力、强度)、地基(含复合地基)、成孔、基础施工检测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应通过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碳纤维片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回弹法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强度等范围的计量认证。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自《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七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一、开工初期监督用表1.受监工程档案卡;2.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补正告知书□;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5.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7.参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机构设置监督核查表。
二、施工过程监督用表1.工作质量监督抽查记录;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工通知书;4.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5.混凝土、砌砖分项工程监督抽测记录;6.预制混凝土空心板质量监督检查表;7.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构件厚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8.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回弹法)。
三、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用表1.基础、主体、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2.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3.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4.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5.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表;9.专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用表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修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告知书□;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5.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以上工作用表除有□框者外,均应存入监督档案。
受监工程档案卡编号:〔〕质监注字第注:建筑性质一栏,填写新建、扩建、改建等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注册登记号:〔〕质监注字第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注:建设规模填写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或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的线路长度(m)。
六、建设单位应知事项(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发包方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或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当将地勘报告、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其重要变更文件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并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用于施工。
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出租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购房户或承租户对所购或所租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审查设计方案;特别是公共建筑(商业、文娱、酒店、饭店)等工程,没有装修设计方案的,或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未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注册手续,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在装修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
6、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在单位工程竣工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
7、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且达到合格规定。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规定的通知(黔建办通〔2003〕129号文件)》,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工程档案移交给规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二)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筑幕墙、外墙装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节能、住宅分户验收等专项检测、验收合格文件资料,并经建设行政档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结构工程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有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有使用功能及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报告;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结论合格。
4、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使用维护说明书。
6、商品住宅应向购房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信息。
7、有关部门出具了消防、电梯、环保、规划等认可或准予使用文件。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注:工程监督交底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抽查、抽测、监督人员不少于两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项目负责人:电话:(盖章)年月日监督注册核查意见:呈报资料符合规定,同意注册登记。
监督注册核查人员:站长:(盖章)年月日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
2、请表中各责任单位如实填写,作为诚信档案资料;若有变更必须按程序申报批准和备案。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补正告知书致:(建设单位)你单位于年月日送达我站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资料,经审查发现以下缺项部分不符合要求,请尽快补正缺项后送我站,我站将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一、呈报资料1、中标通知书或招标备案书□□;规划许可证□□;经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核同意的建筑图(一套)□□。
2、资质证书: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3、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完整的审查、答复意见□□。
4、经公司一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模板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建筑节能专项方案□□。
5、施工单位内部各级各部门质量责任制□□。
6、经公司批准、针对性强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7、资格证和上岗证。
总监□□、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
二、表格填写(是否准确齐全)职务□□;资格证名称□□;资格证专业编号□□;联系电话□□。
登记审查人员(签名):监督科(组)长(签名):签收人(签名):签收日期:年月日(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各存一份)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200 ] 质监注字第号致:(建设单位)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资料,经审核,资料基本齐全,同意办理该工程质量注册登记手续,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现委派下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实施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签发:(盖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 年月日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名称:质量监督单位:注册登记号:(200 )质监第号签发人:编制人:分送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二00 年月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工程由我站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共同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向社会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资料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有关单位协助我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一、工程概况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熟悉图纸,分析本工程的特点后填写工程特点。
二、监督工作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9、《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10、《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16、《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01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19、《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26-2000 J23-2000;2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01-97;2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50328-2001(二)贵州省地方标准、规定22、《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定》DB 22/31-2000;23、《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DB 22/11-2000;24、《闪光对焊箍筋施工技术规程》DBJ 52-51-2007;25、《回弹法检测山砂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 22-017-95;26、《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山砂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 22/43-2004;27、《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2002〕217号;28、《贵州省建筑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安通发〔1997〕179号;29、《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0号;30、《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1号;3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3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474号。
除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有关地方标准、规定外,还应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定和贵州省有关地方标准、规定等。
(三)工程设计资料1、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资料;2、设计明确的国家标准图集、西南标准图集、贵州省标准图集。
三、监督工程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