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研团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类管理原则;(三)注重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原则;(四)鼓励创新、支持合作、促进交流原则。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的发展战略;(二)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三)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四)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五)经费预算合理,来源可靠。
第六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二)学院或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审;(三)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四)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四)项目负责人应加强与团队成员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一)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公示;(三)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九条科研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按期完成;(二)项目成果达到预期目标;(三)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四)项目档案完整。
第十条科研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二)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三)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成果管理第十一条科研项目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指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研〔2017〕2号),建成独具中国科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决定自2017年开始实施“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一、建设目标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旨在支持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国内一流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
学校根据总体建设目标以及校内学科建设现状,设定四类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及建设目标。
1.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目标是建成国际公认的一流学科,在ESI全球学科排名、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上海交大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等第三方评价学科排名中位于前列,计划建设6个学科。
2. 世界一流学科培育项目:目标是建成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在ESI全球学科排名、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上海交大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等第三方评价学科排名中表现良好,计划建设8个学科。
3. 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目标是建成国内公认的一流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科评估结果中位于前列,计划建设8个学科。
4.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目标是建成国内公认的有影响、有特色的新兴交叉学科,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建设学科数量。
二、经费安排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在2016-2020年间计划投入7亿建设经费,四类建设项目的经费额度如下:1.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2016-2020年间计划投入3亿建设经费。
2. 世界一流学科培育项目,2016-2020年间计划投入2亿建设经费。
3. 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项目,2016-2020年间计划投入1亿建设经费。
4. 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2016-2020年间计划投入1亿建设经费。
三、申报要求1. 申报主体学院(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下同)是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也是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章计划和财务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建设准备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八章附则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1. 项目管理团队:学校建设项目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2. 预算控制: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由学校管理部门制定,并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审批。
项目的实际费用需要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 项目规划阶段:项目管理团队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表、资源需求和成本估算等,并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
4. 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团队需要选择合适的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并进行设计方案的评审和修改,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学校的需求和标准。
5. 施工阶段: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需要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并进行合同签订和工期安排。
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团队需要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支付款项、监督投资的使用和编制资金报告等。
7. 验收和交付: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和交付程序,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学校需求。
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团队需要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进行资产的登记和资料的归档。
8. 监督和评估: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一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流程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石油石化学科领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进行。
应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完善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提供相应支撑服务,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我校特点的跨部门、多主体、多层次架构的高效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宗旨是既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科研项目来源与分类第四条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和经费性质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三大石油公司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等。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等。
与国外大学、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等签订具有实质性研究内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基金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各部委、省、直辖市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3.各类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
(三)省部级项目1.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直接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4.北京市、其他各省、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
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学校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论证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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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及其以上时,必须重新申报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第十三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
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一)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三)已列入当年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四)资金全部或部分自筹、当年度可开工建设并已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存(贷)款证明。
(五)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建设的文件。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编制依据(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
(二)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三)当年度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
第五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
第十七条基建财务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资金的审批权限,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加强基建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基建财务规范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不乱摊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和提高开支标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建设资金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对各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第二十条为规范我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我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处作为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项目的申报,提供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包括名称、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内容进行解释。
第七章建设项目前期报建第二十三条凭土地证和总体规划方案报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办理消防、卫生防疫、白蚁防治、园林、人防、环保等专项审批手续,缴纳大配套费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开工前定位、放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将准备实施的所有单体建筑的施工图纸送当地施工图审查中心及防雷中心审查,审查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批准书》。
第二十六条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缴纳散装水泥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款凭证等资料送达当地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由学校委托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实施代建,基本建设处作为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首先做好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开工。
在工程施工阶段,配合代建单位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掌握施工动态,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现场责任人制。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工程质量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揽我校基建项目。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在施工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基本建设处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工程管理人员在开工前认真熟悉图纸,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参加现场工程例会,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工程进度管理()项目总进度计划是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
()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周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执行现场例会制度,参加由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
.工程造价管理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存在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因此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也是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工程变更严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安全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将工地生活区、施工现场管理和人员的安全检查作为控制重点;对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施工车辆进出校园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缓慢行驶,注意校园交通安全。
施工场地紧邻交通道路时,须搭设安全通道,保证行人安全。
()施工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
()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等紧急险情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
. 文明施工管理协调代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校内施工交通、夜间施工、施工噪音、教学环境、环境绿化、古树名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等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工程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档案工作人员应主动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材料;基本建设处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工程资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认真办理档案移交,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以保证文件材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建设项目竣工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处配合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各项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与资产与后勤保障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同时协调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档案馆、资产与后勤保障处、保卫与校园管理处等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非代建项目由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