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灌溉管理规范

农业农村灌溉管理规范灌溉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提高灌溉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保护环境,农业农村灌溉管理规范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从灌溉系统建设、灌溉水质要求、灌溉水量控制、运行与维护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农业农村灌溉管理提供一套规范的指导方法。
1. 灌溉系统建设灌溉系统建设是农村灌溉管理的首要环节。
在建设灌溉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1 定位与规划:根据农田地貌、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灌溉系统的布局和规模。
1.2 设计与施工:基于农田的需水量以及灌溉区域的地形、水质状况等因素,进行系统设计和施工,确保灌溉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3 管线布置:合理布置主干管线和支管线,采用标准化的管径和材料,减少水流阻力和漏水损失。
1.4 设备选用:选用高效、节能的灌溉设备,如滴灌、喷灌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
1.5 自动化控制:在灌溉系统中引入智能控制技术,实现自动化调节和监测,提高灌溉的精准性和效率。
2. 灌溉水质要求灌溉水质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指标,对农作物生长和土壤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为了保证灌溉水质的符合标准,需遵循以下要求:2.1 pH值:灌溉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过酸或过碱的水质会对土壤酶活性和微生物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2 总溶解固体(TDS):灌溉水的TDS浓度不应超过农作物生长所能承受的最大值,以防止盐胁迫对植株生长的影响。
2.3 水质盐度:灌溉水的盐度应符合不同作物的生长要求,不同作物对盐度的耐受性不同,需根据作物特性进行适当调控。
2.4 水中重金属含量:灌溉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以避免对作物和土壤产生污染。
3. 灌溉水量控制合理的灌溉水量控制是农村灌溉管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整个灌溉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灌溉水量控制的几个主要方面:3.1 灌溉制度:制定合适的灌溉制度,包括灌水时间、灌水间隔和灌水量等。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20页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
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
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
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
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
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
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12.18【实施日期】1992.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机井管理,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农田、林业、草原灌溉井以及农村人畜饮水井、防病改水井,均按本办法管理。
国营农、林、牧、渔、苇场的机井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井的管理工作。
乡(镇)、村机井管理实行责任制。
乡(镇)水利站负责本乡(镇)机井的管理工作;村机井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机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井建设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开采浅层水为主,做到浅、中、深合理开采。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全市的机井建设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的机井建设规划,审批本辖区内的机井建设计划。
第六条承担机井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机井竣工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农村人畜饮水井和防病改水井必须配建井房,其他机井亦应配建井房或井盖等防护设施。
第八条乡(镇)水利站、村机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机井进行检查,并及时修复有故障的机井。
第九条乡(镇)水利站应每年对机井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建立机井档案,并上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普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废弃的机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单井造价对井权单位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机井报废,由井权单位所在乡(镇)的水利站提出报废申请,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田机井电力管理制度

农田机井电力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田机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可靠,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减少用电浪费,降低电费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井电力使用监管1. 农户在使用机井前,需向供电部门办理机井电力使用审批手续,并按照《电力使用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机井使用前需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机井电力使用需按照规定的用电时间、用电量使用,不得私接电源,超标使用。
4. 机井电力使用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进行处理。
三、机井电力计费管理1. 电力计费采用实际用电量计费的方式,按照政府价格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 农户需按照规定时间向供电部门缴纳机井电费,如逾期未缴纳电费将影响电力供应。
3. 机井电费发生争议时,农户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诉,供电部门将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回复。
四、机井电力供应管理1. 供电部门需保障机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维护,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2. 供电部门需做好电力负荷监测和调节工作,确保供电稳定。
3. 供电部门需对机井供电线路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4. 供电部门需做好防雷、防电、防火等安全工作,提高供电设备的安全系数。
五、机井电力节能管理1. 农户在使用机井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和用电量,避免用电浪费。
2. 农户应定期对机井用电设备进行清洁维护,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能耗。
3. 农户应根据需要对机井用电设备进行升级或更换,以提高能效,降低用电成本。
六、机井电力管理责任1. 供电部门应加强机井电力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对机井电力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 农户应遵守机井电力使用规定,保障农田灌溉用电安全、稳定和高效。
3. 供电部门和农户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机井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靠。
七、机井电力管理制度的执行1. 供电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户进行机井电力管理培训,提高农户对机井电力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灌区灌溉管理制度范本

灌区灌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灌区灌溉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灌区内的灌溉管理工作,涉及水资源管理、灌溉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灌溉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灌区灌溉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节水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部门和灌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灌区灌溉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五条灌区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节约使用、重复利用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灌区水资源状况和农业需求,编制灌区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年度水资源利用计划,报请上级水利部门审批。
第七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建立健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灌溉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灌区内的取水、用水、排水、废水处理等行为,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灌溉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灌区灌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灌区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农田水利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第十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灌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灌溉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灌溉设施管理制度,对灌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灌溉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灌溉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灌溉服务体系,提供灌溉技术指导、水量调度、水费收缴等服务。
第十三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灌溉需求和天气预报,制定合理的灌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灌溉用水计量工作,建立健全灌溉用水计量制度,确保用水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水费收费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水费征收方式和期限。
灌溉设施管理制度

灌溉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灌溉设施的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灌溉设施管理机构1、设立县级灌溉设施管理局,负责全县灌溉设施的统一管理。
2、设立镇级灌溉设施管理站,负责本镇灌溉设施的具体管理。
3、设立村级灌溉设施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灌溉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灌溉设施维护1、灌溉设施的维护工作由设施管理机构和农户共同承担,具体分工如下:(1)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工作,包括设施的清洗、修补以及设备的维护保养等。
(2)农户负责灌溉设施的日常使用和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灌溉设施的维护资金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农户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维护费用。
3、对于有恶意损坏或者浪费灌溉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灌溉水资源管理1、水资源的利用必须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确保水资源的供应。
2、设置水资源管理的计量设备,监测灌溉用水的数量,建立使用水资源的档案记录。
3、对于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采取合理分配,先到先得的原则,确保每个农户都能得到充足的灌溉水。
五、灌溉设施的改造与升级1、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和水资源的供给情况,逐步改造和升级灌溉设施,提高设施的灌溉效率。
2、采用先进的灌溉设备和技术,提高灌溉的水平,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加大对灌溉设施的科研和技术支持,鼓励农户使用新技术,更新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六、灌溉设施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1、对灌溉设施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宣传、推广,提高农户对于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2、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灌溉设施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农户对于管理制度的执行能力。
3、建立健全灌溉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七、结束语通过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对灌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建设美丽乡村、富裕农民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也要加大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确保全县灌溉设施的良好管理和利用。
管理制度-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
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
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
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
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
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
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农用机井井口封闭方法

农用机井井口封闭方法
1、填料选择与处理:井口部分应填入原状土、黏土或级配材料。
这些材料的选择依据是其能够有效地封闭井口,防止水土流失和外界污染物进入井内。
2、管外封闭:对于深度在30米以内的农用机井,属于浅层地下水的情况,需要进行管外封闭。
这一步骤旨在保护井壁,防止外部环境对井壁造成损害。
3、使用保护装置:为了进一步加强井口的安全防护,可以采用带气体交换孔的圆套筒管盖,并在其上分别固定有两个带上挂锁孔的上锁板挂鼻和带下挂锁孔的下锁板挂鼻。
这样的设计既方便抽水又可有效防止人员掉入机井中。
4、粘土球或水泥砂浆封闭:在处理不良含水层时,一般采用粘土球封闭,要求较高时则用水泥砂浆封闭。
粘土球应使用优质粘土制成,直径为
20mm~30mm,并应在半干状态下缓慢投入。
5、加固与严密性:对于已报废的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加盖保护,并设立警示标识。
采用封堵方法处理报废机井时,应确保封堵坚固、严密。
6、一体化装置的应用:考虑到一些地区灌溉用的机井仍然设于露天环境下,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考虑使用灌溉机井井口保护及出水口缓冲一体化装置。
这种装置能够同时解决井口保护和出水口缓冲的问题,提高机井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
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
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
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
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
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
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
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