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CRHR-FP-299.011-2012)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与登记:规定了哪些企业或单位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并要求这些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2.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包括评估的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明确了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
5.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了在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通过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规定也对重大危险源企业或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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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储运等工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国家设立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提前防范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测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改造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应当包括对危险源周围环境的监测,及时掌握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给监督管理机构,确保监督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做到及时、科学和有效,能够迅速控制事故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责任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营,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和流程合规。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支持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其他行政法规、标准规定的单元。
第三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范围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济南泓泉制水有限公司综合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济南泓泉制水有限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济南泓泉制水有限公司综合部。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企业、矿山、交通运输企业、化学品、燃气、电力、核电、电网等行业的危险源。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安监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方案,并向国家安监部门报备。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定期危险源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全评估,以判断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隐患,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选择专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国家安监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二)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三)危险源的可能事故类型和后果;(四)危险源现有的隐患和问题;(五)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和预案。
第十五条接受安全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评估结果的要求,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
第十六条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或因素。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及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本规定制定了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以及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由相关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共同承担。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识别、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则应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认证的职责。
3.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识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场所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
评估和识别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范围、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为下一步出台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撑。
4. 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评估和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报告相关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向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需真实准确,报告材料需包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识别报告、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件。
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后及时组织核查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核实无误。
5.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和识别结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具体控制和处理方式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确定,可采取隔离、削弱、消除等技术手段,也可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巡查监管等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级别。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进重大危险源的变化状态,对风险和控制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6. 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应当有针对性和重点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奖惩措施对于经过核查和审核仍未能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或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刑事等多重惩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备、工艺、物质或环境因素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与评估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应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其运行状态、环境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与评估应确保准确、可靠、及时。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与评估应采取全面、系统的方式,包括对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程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与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条经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与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应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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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总则1.1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本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本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1.3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各部门。
2、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2.1机构设置2.1.1我公司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2.1.2公司总经理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公司级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为本负责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总负责人。
2.1.3各部门经理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二级总负责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2.1.4班组长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三级总负责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
2.2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主任:史宏超常务副主任:李桂芳副主任:侯运玉崔立宪张长围成员:龚志丁杰李昌金任建国郎贵明李桂朝王振海王健王镇河李卫民秦文峰马乐农毛予川梁志远2.3公司的工作职责2.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2.3.2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2.3.3录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2.3.4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3.5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2.3.6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2.4总经理工作职责2.5.1总经理是公司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和本职责的执行,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部门的各级人员重大危险源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亲自批阅和传达重大危险源文件、指令和通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
2.5.3掌握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各项现场制度,抓好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
2.5.4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的问题,织组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2.5.5遵照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工作目标,审定有关重大危险源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2.5.6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从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目标出发,搞好重大危险源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5.7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整改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2.5.8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追究其领导责任:2.4.8.1违反重大危险源职责规定或重大危险源职责不落实;2.4.8.2上级或本企业提出的重大危险源整改要求和计划贯彻不力,计划无实施方案或督促检查不力;2.4.8.3规程制度不健全,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2.4.8.4缺陷和薄弱环节不能及时组织消除。
2.5总经理助理职责2.5.1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安全评估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2.5.3组织编制年度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整改计划,审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方式、重大试验和重大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2.5.4组织各生产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重大危险源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
2.5.5经常听取技术部门、安全人员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汇报,参加或组织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和重大危险源中遇到的问题。
对自己签发的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2.5.6主持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与评估,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解决重大危险源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
2.5.7负责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危险源岗位技术培训、安全规程考试及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主持全厂性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演习。
2.5.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参加或主持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处理。
2.5.9组织召开运行、检修安全分析会议,根据需要制订或修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2.5.10帮助各专业的专业工程师研究解决在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不安全现象中的技术问题。
2.5.1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时,追究其领导责任:2.5.11.1违反重大危险源职责规定,重大危险源职责不落实;2.5.11.2对上级和本企业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不力;2.5.11.3对重复性的频发事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2.5.11.4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力;2.5.11.5现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不健全;2.5.11.6重大设备缺陷和薄弱环节不能及时消除;2.5.11.7违章指挥或对违章制止不力。
2.6安监人员职责2.6.1在公司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政策和上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6.2及时检查重大危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抓好整改验收。
2.6.3根据重大危险源工作需要,每年对重大危险规程、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进行复查,监督执行情况,使重大危险源工作有章可循。
2.6.4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具体、数据准确。
2.6.5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6.6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动态,对重大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以下发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消除。
2.6.7对上级下发的重大危险源文件、通报、指令等,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检查基层的落实情况。
2.6.8重大危险源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及严重的不安全现象时,要及时到达现场收取第一手资料,并按“四不放过”的要求,搞好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2.6.9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督促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培训,使其做到持证上岗。
2.6.10对在重大危险源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同时处罚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的人员。
2.7技术部职责2.7.1技术部是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技术审定,并督促实施。
负责解决重大危险源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并组织实施。
2.7.2负责监督检查检修部认真贯彻检修工艺规程,保证检修质量,杜绝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
2.7.3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分析发生的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负责专题事故分析报告审查,从技术方面查找事故原因。
2.7.4组织生产各单位修编和审查现场的各种规程、制度。
2.7.5定期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进行试验、检查、管理工作及各项技术监督工作。
2.7.6负责全面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并结合重大危险源大小修、技改工程,落实各项重大危险源反事故措施,组织落实反措资金。
2.7.7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缺陷,负责设备消缺的月度考核工作。
2.7.8制定各类指标,按时进行经济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方案,并组织实施。
2.7.9按时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劳动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劳动安全环境符合国家要求。
2.8技术部经理职责2.8.1对本企业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各项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8.2在总经理、分管生产领导下,负责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制定、审查重大危险源设备大修、改进工程项目反事故措施计划,并对反事故措施的正确性负责,督促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
2.8.3在设计、审核、鉴定本企业重大技术改进、科研项目时必须同时考虑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整改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
2.8.4汇总、审查、编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经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审核批准后,列入检修计划,优先实施,如由于安排督促不够,未如期完成而造成事故,应视情节追究责任。
2.8.5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季节性反措要求做好反措计划的落实,做到超前管理,科学防范。
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各部门重大危险源现场系统图及检修规程、分工分界及定置管理。
2.8.6参加本企业召开的重大危险源分析会和事故调查分析会,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意见。
2.8.7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对重大危险源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有关技术方面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2.8.8组织编写和审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整改计划和有关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实施。
2.8.9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规程及技术质量标准、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2.8.10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主要设备缺陷,并督促和指导及时消除。
定期组织运行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的科技含量。
2.8.11参加本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2.8.12负责本企业生产调度工作,做好办理检修申请和检修项目的平衡工作,消除设备缺陷,组织建立重大设备缺陷台帐,统计一般频发性缺陷并及时解决。
2.8.13指导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处理,参加事故调查,研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组织落实。
2.8.14制定重大危险源设备调试方案并确保其正确性。
2.8.15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多发多供,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编制重大危险源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8.16不断完善本企业各项标准,并认真组织宣传贯彻,不断完善现场各项标准,做到事事有章可循,事事有考核标准。
2.8.17做好事故储备定额,负责备品备件的鉴定。
2.9发电部、检修部职责2.9.1负责对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2.9.2负责所辖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设备安全运行。
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大、小修工作,并对重大危险源设备大、小修的检修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