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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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固定工作制而言的,它主要是通过灵活地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再限制在传统的8小时工作制度之内。

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比如,在传统的制造业中,往往受到一些固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的制约,而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服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通过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合成一个统一的工作时间,从而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并且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也更加公平公正,避免了一些员工加班过多或者加班过少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

首先,企业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准确地记录和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员工和岗位进行个性化的工作安排,将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公司的运转要求做有效的结合。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对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避免过长的工作时间造成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其次,及时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员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后,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员工能够适应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通过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个小时或 40 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 11 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8 个小时或 40 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 150% 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 300% 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 200% 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 150% 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出勤行为,保障公司运营秩序,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员工。

2. 公司其他类型工作制度的员工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三、工作时间1. 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工作时间为计算周期,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

-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2. 员工应根据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3.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时间,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公司鼓励员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情况发生。

如有加班需求,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按时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 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物理签到机、电子打卡、移动应用签到等,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 上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内,下班签到时间为工作日规定下班时间后15分钟内。

- 特殊情况下,如加班等,需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进行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立即补签,并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

-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按照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经批准后,可由人力资源部协助查询签到记录,予以核实。

- 忘记签到次数不得超过每月两次,超过次数的,按照未签到处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在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利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是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避免过度加班和工作不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计算方法,如标准工时法、弹性工时法、计件工资法等,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的员工,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员工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过度加班或者工作不足的情况。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时制度的执行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时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估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何平衡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需求等等。

因此,企业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灵活调整工时安排,不断完善工时管理制度,以确保工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需要员工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当下许多企业和公司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工作时间对于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两种工时工作制度的优劣势,使你能够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是一种以固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的工时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这种制度相对稳定,能够保障员工的休息和工作时间,有利于维护员工的生活平衡和身心健康。

然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某些行业或特定岗位来说,固定的工作时间可能无法满足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导致效率低下。

对于一些员工来说,固定的工作时间可能会限制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的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一种根据工作量和工作需求进行灵活调整的工时管理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员工的工时不再受固定的时间限制,而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需求进行灵活安排。

这种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然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工时较为灵活,员工可能会面临加班时间增加和工作强度加大的风险,影响身心健康。

由于工作时间不再受固定限制,企业和员工之间可能会出现工时管理不规范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总结回顾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相较于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和员工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来解决。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工时工作制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各有优劣势,企业和员工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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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工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按照(劳动部[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

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

)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务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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