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修订版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公司工时制度范本模板

公司工时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本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时制度范本,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公司工时制度范本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工时制度范本内容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
二、标准工时制第四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第五条每周休息日不少于1天,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
第六条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第七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九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十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不定时工作制第十一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2. 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固定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的员工;3. 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第十二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工时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时制度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制定实施细则。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2022年6月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
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2000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 A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40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 或周 ) 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 ( 或小时 )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 周、 166.64 小时 / 月、 500 小时 / 季、 2000 小时 / 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 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工时区别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解析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解析目前企业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等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中常见的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两种。
(一)工时制度种类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
目前,企业标准工作时间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2000小时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2.非标准工时制度常用的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两种。
(1)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的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要求。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已向职工说明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三是依法经国家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1bef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dc.png)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正文:----------------------------------------------------------------------------------------------------------------------------------------------------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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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 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一.工时制度有几种 1、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一)缩短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
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