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合集下载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 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 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 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 的标准
以周期计算
平均工作时间
可在周期内调整, 但不能超过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制
2.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 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 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 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 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工作时间灵活 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只有法定假日工作算加班
不定时工时制
工作时间
1.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 2.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503号文
A.长驻外埠的人员; B.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不定时工时制
常见争议
A.加班费例:法定假日加班费;未按审批执行支付延时加班费 B.考勤管理制度例:迟到、矿工、请假 C.旷工例:应出勤尔未出勤
法规有空白区 问题多争议大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要点
• 获得审批许可 • 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变更 • 如何定义高级管理人员 • 如何进行考勤管理 • 如何计算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与
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 二.特殊工时
综合计算 &
不定时
标准工时制
定义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 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 照标准
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目录简介概况工时计算加班待遇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本段概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已经在我国许多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两种制度的出现,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优缺点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定义1.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每日、每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为计算单位,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综合计算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职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以下岗位:(1)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外勤人员;(3)销售人员;(4)驾驶员;(5)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以下岗位:(1)季节性较强的企业;(2)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企业;(3)需要连续作业的企业;(4)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优缺点1.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缺点优点:(1)提高劳动效率: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2)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应对市场变化;(3)激励作用: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具有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X部门的一名员工,我特此向您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我认为这种工作制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强度、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更好地平衡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解和相关情况的报告:一、不定时工作制的优势1.提高工作效率: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员工的生产力波动,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有时候员工在早上更加精神,可以提早上班,完成工作得更早;有时候员工在下午更有创造力和活力,在下午的工作效率更高。

因此,通过不定时工作制,能够充分利用员工的工作状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减少工作强度: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会有一定程度上限制员工的工作强度,使他们无法充分发挥潜力。

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休息时间,减轻工作强度,有利于员工更好地调整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平衡,降低工作压力,提高工作质量。

3.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有效避免员工同时涌入和离开公司的交通高峰期,减少上下班拥堵和安全隐患,创造更安全、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势1.弹性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员工的工作时间计算合并,员工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在一定限制下具有更多的弹性。

例如,员工可以在段时间内连续工作8小时,然后在另一段时间内休息或者处理私事,从而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2.公平计薪原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过基于员工的实际工时来计算薪资,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制度。

这能够更公平地对待每位员工,使他们的付出得到公正的回报。

3.提高员工满意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员工个性化的需求,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

员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安排,可以更好地发展和充实自己,同时也更加珍惜工作机会和公司资源,努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基于以上理由,我诚恳地希望您能够批准我们部门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
一、综合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三、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均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

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应当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而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一些企业把部分员工视为实行了这两种情况的工时制而减少或不支付其加班工资,这是面临很大法律风险的。

因为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

地方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实行这两种工时工作制是无效的,一经查处企业就要补发这部分员工的加班工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把握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1994年颁布的50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对于其他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995年颁布的309号文件明确规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此外,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300%了,而是400%。

也就是说,按照这份文件规定,由于11天的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意味着11天的节假日是带薪放假,再按照《劳动法》关于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所以劳动者节假日加班意味着支付了400%的工资。

但进一步分析,员工工资并没有因此相应增加了100%,而是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即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1.75天再乘以300%,而不是原来的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0.83再乘以300%,主要体现人本管理的理念和节假日付薪的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不能
以节假日已付薪为由,擅自降低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

典型案例案例刘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服装销售工作,上班地点在某百货公司。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实行“做一休一”轮班制,工作时间参照百货公司开店和关店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22时整。

工作至2009年8月,由于该服装销售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自入职以来,单位也一直没有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故刘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加班费。

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刘某无奈诉至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该服装销售公司表示,愿意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认为刘某是销售人员,上班时间灵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时公司指出,刘某工作期间中午和晚上一共有四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刘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只有8个小时。

但就上述事实,服装销售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最终,劳动仲裁依法判决服装销售公司依法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评析
本案很具有典型性,在服装销售行业类似于本案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即属于特殊工时制度,这两种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与标准工时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度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只要超过就算作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而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一些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比较特殊的岗位,其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

回到本案,服装销售公司辩称刘某做一休一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不存在加班,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过审批,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因此刘某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此外,公司口头称刘某中午和晚上共有4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对此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均无这样的约定,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故而这种说法也不成立,劳动仲裁的裁决合法合理。

由此可见,做一休一有没有加班费不能一概而论,仍然取决于工作岗位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度,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相应的法定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