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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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财基〔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并分配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推动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督促下辖县(市、区)合理合规安排使用资金,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一事一议程序

一事一议程序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将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发放给农户,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筹资筹劳项目内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签字认可。

提出的项目均要填写“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1)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收集的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所提出的项目内容制定筹资筹劳预案,预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讨论形成“项目投资概算”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投资概算和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及标准、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项目投资概算表”(附件2)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附件3)应张榜公布,让村民有充分时间酝酿。

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农户)代表会议。

(一)清点到会人数。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受益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2/3以上受益农户的代表参加,否则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

(二)提出议事项目及项目概算。

要将拟议事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也就是“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和“项目投资概算表”上的内容)向到会的村民(农户)代表进行通报,让到会村民进行讨论。

所议事项目只能包括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项目,以及举债兴办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能能入一事一议范围。

筹资标准是2011年10月以前,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2011年10月后,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40元,筹劳标准是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以劳折资标准是在2011年10月以前,每个工日折资为19.5元,2011年10月后,每个工日折资为50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浙财基[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8月15日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民办公助,财政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解决。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上限控制,贫困户适当减免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

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

年初由村委会提出议事事项和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议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统一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集中管理,收支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报帐核销制。

六、乡镇农经站对各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设置专帐管理、一本帐核算。

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七、村内不承包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人均负担水平,缴纳集体公益事业费,这部分资金,必须纳入到“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内统一管理。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筹资筹劳,不准提前预收“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准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不准县、乡使用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九、乡镇农经站要及时将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张榜公开,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实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斗、农、毛渠及田间配套工程)、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按下列情况确定:(一)建制村受益的建制村议事;(二)建制村内部分人收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三)自然村受益的自然村议事;(四)部分村民受益的部分村民议事;(五)相邻村共同受益的,采取受益村协商、分村议事,乡镇政府协调联合申报的方式,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

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如农民收入低、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等。

村民一事一议作为一种民主决策方式,能够有效地调动全村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解决村庄发展中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筹资方案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筹集资金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筹资方式:1.村级集资:村级集资是指村委会主导的筹资活动,可以通过村级财务收入、以及制定村级税收政策等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可以鼓励村民通过捐款的方式参与村级发展,形成多元筹资格局。

2.搞好信用互助组织:村民可以组成信用互助组织,相互借贷,解决资金问题。

在此基础上,可以引入金融机构的支持,为村民提供更多金融服务,如小额信贷、储蓄等。

3.引入外部投资:村民可以积极引入外部投资,吸引企业、机构等投资农村项目,以实现共赢。

同时,可以通过政府引导,为外部投资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农村。

三、筹劳方案在筹集资金的同时,村民还需要筹集劳务,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几种筹劳的方案:1.利用公益岗位:村民可以将一部分公益岗位用于农村项目,通过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吸引更多劳动力参与项目。

此外,也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培训,提高村民的技能水平,更好地适应项目需求。

2.招聘外来劳动力:如果本地劳动力不足,村民可以招聘外来劳动力参与项目。

可以通过与外地劳务公司的合作,引进一些技术工人,提高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效率。

3.引导退休人员参与: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可以通过引导部分退休人员参与项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津贴和荣誉,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组织实施为了有效地组织和推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以下是几点建议:1.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一事一议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规则。

可以通过选举方式选举村民代表,组建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村庄发展工作。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经发[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新形势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等。

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一)严格政策界限。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和议事的民主程序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执行。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

(二)细化管理措施。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提出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界定筹劳的劳动力年龄范围,细化筹资筹劳的审核程序,明确所筹集资金的管理方式等。

(三)建立奖补制度。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研究制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具体措施。

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试点,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素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项新制度,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具体操作要求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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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

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

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

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以上村民或者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

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

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经乡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公布方案。

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

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

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资金管理。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⒉劳务管理。

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

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⒊工程决算管理。

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部门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三)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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