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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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

附件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附件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规范文本一、规划评议(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及筹资筹劳方案主要内容:1。

项目建设预期目标2。

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可行性分析3.项目的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框算(包括财政奖补、筹资筹劳、集体投入、社会捐款等来源)4.筹资筹劳具体标准和办法(包括以资代劳、筹资筹劳减免等)5。

项目资金的财务监管办法6。

项目拟招投标情况7。

项目拟监理情况8。

项目时间进度安排9。

项目验收办法(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抄送:乡镇(街道)(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代表征求农户意见表村民代表(签字或盖章)村民代表所在第社(组)年月日(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会议记录时间:年月日地点:会议名称:议事项目:主持人:记录人:出席对象: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列席:会议议程:讨论事项: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村民筹资筹劳万元,社会捐赠万元,村集体投入万元,申请财政奖补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1.基本情况我村(组)现有农户户,人口人,农业劳动力个(其中男性劳力个,女性劳力个),上年人均纯收入元.2。

议事内容本次议事项目为,地点,总投资万元(其中村集体投入万元,社会捐赠万元,申请财政奖补万元),需一事一议筹资金额万元,人均元,一事一议筹劳个,每劳力个工,以资代劳工价为每工元.3。

议事形式1、□村民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4。

会议决议我村应参与议事村民(代表)人数为人,实到人。

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同意占实到比例为%。

根据《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和《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议通过(不通过)。

5.签字表决村民(村民代表)直接在决议书背后签字表决。

议事方案填写人: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公示情况表附件:公示照片二、审核申报(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2、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三篇)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三篇)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一、前言____年,作为市级公益项目,“一事一议”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需求。

本方案拟定了一系列筹资筹劳的措施,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筹资方案1. 政府拨款针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公益性质,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拨款,用于项目的启动和运作。

可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专项项目资金中寻求支持,并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以便申请到足够的资金。

2. 联合企业赞助与一些社会责任意识较强的企业进行合作,争取他们对项目的赞助支持。

可以通过洽谈合作方式,与企业商讨捐款、物资赞助或者志愿者协助等形式的支持。

同时,在企业赞助中,可以提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宣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

3. 筹集个人捐款通过宣传和推广项目,寻求广大民众的关注和支持,鼓励其进行个人捐赠。

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搭建在线捐款系统,方便民众进行捐款,并设立公开透明的账户,定期公示捐款使用情况,以增加公众的信任和参与度。

4. 举办募捐活动组织一系列的募捐活动,吸引更多人关注项目,并进行捐赠。

可以通过举办义演、慈善拍卖、公益跑等形式,吸引公众参与并进行捐助。

5. 申请基金会和NGO支持申请与“一事一议”项目有相关领域经验的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

可以编写项目介绍和申请书,向相关慈善基金会和NGO 进行申请,并充分展示项目的社会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三、筹劳方案1. 组织志愿者通过在社区、学校、企业、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项目中。

可以通过建立志愿者团队,制定明确的志愿者招募标准和培训计划,确保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制定项目工作计划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和时间节点。

将工作分解到不同的志愿者和项目成员,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以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发挥人才优势通过充分调动项目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各自的专业和技能优势。

可以通过培训,提升项目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为项目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及操作实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及操作实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及操作实务一、农村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农村税费改革前,村集体向农民提取村提留以及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是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的重要渠道,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我省也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并于1997年11月进行了修改。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村提留、“两工”以及在改革中设立的农业税附加先后被取消,村集体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已不再固定向农民提取,而是通过开展“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解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成为取消农业税和“两工”以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领域。

2005年8月,我省出台了《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湘政发…2005‟17号)。

2007年1月,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经国务院同意发布施行。

农业部该办法的出台,为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和规范管理筹资筹劳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筹资筹劳概念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部门(一)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区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筹资筹劳应遵循的原则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

四、范围与对象(一)筹资筹劳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一事一议程序

一事一议程序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将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发放给农户,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筹资筹劳项目内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签字认可。

提出的项目均要填写“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1)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收集的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所提出的项目内容制定筹资筹劳预案,预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讨论形成“项目投资概算”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投资概算和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及标准、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项目投资概算表”(附件2)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附件3)应张榜公布,让村民有充分时间酝酿。

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农户)代表会议。

(一)清点到会人数。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受益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2/3以上受益农户的代表参加,否则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

(二)提出议事项目及项目概算。

要将拟议事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也就是“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和“项目投资概算表”上的内容)向到会的村民(农户)代表进行通报,让到会村民进行讨论。

所议事项目只能包括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项目,以及举债兴办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能能入一事一议范围。

筹资标准是2011年10月以前,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2011年10月后,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40元,筹劳标准是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以劳折资标准是在2011年10月以前,每个工日折资为19.5元,2011年10月后,每个工日折资为50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浙财基[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8月15日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民办公助,财政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解决。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上限控制,贫困户适当减免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

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

年初由村委会提出议事事项和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议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统一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集中管理,收支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报帐核销制。

六、乡镇农经站对各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设置专帐管理、一本帐核算。

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七、村内不承包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人均负担水平,缴纳集体公益事业费,这部分资金,必须纳入到“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内统一管理。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筹资筹劳,不准提前预收“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准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不准县、乡使用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九、乡镇农经站要及时将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张榜公开,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2024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范本

2024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范本

2024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范本标题:2024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摘要:本文旨在提供一个2024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范本,以供参考。

该方案旨在通过有效的筹资和筹劳方式,为2024年的一事一议活动提供充足的资源支持和人员保障,使活动顺利进行。

本方案包括筹资计划、筹劳计划以及资源管理等内容。

一、筹资计划1. 资源调研:调查整理一事一议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潜在的赞助商、合作伙伴等资源,包括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

2. 筹资目标:设定合理的筹资目标,确保满足一事一议活动的需求,同时避免过度依赖一家或少数赞助商。

3. 策划赞助方案:制定各种吸引赞助商的方案,如命名权、广告位、专属推广活动等,以增加赞助商的兴趣和投资意愿。

4. 筹办募捐活动:组织募捐活动,包括义卖、慈善晚宴等,吸引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和赞助。

5. 编制预算:综合考虑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费用,制定详细的预算,并随时进行调整和控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筹劳计划1. 人员需求分析:根据一事一议活动的规模和需求,确定所需的筹劳人员,包括组委会成员、志愿者、临时工等,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2. 人员招募:通过宣传、网络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的人才参与到一事一议活动中,确保人员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3. 人员培训:为筹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组织管理、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4. 人员管理与评估:建立有效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考勤、任务分配、绩效评估等,确保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资源管理1. 物资管理:制定详细的物资清单,包括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场地等,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和有效利用。

2. 资源整合:整合各类资源,包括场地、人员、资金等,确保一事一议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资源保障:采取措施确保资源的安全可靠,包括保险、安保措施等,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4. 环保节能:在一事一议活动的筹办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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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

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
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

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

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

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

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经乡镇农民负担
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公布方案。

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

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

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资金管理。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
公益事业。

⒉劳务管理。

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

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⒊工程决算管理。

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部门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
众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三)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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