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对外政策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历史演进与中欧关系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历史演进与中欧关系1.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历史演进欧盟与中国的关系源远流长,而在人权外交领域,双方的互动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深化和复杂化。
本节将简要梳理自欧盟成立以来,其在对华人权外交方面的历史演进。
在早期的阶段,欧盟主要通过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多边合作来推动其人权理念的传播和实践。
欧盟倾向于将人权问题与国际贸易、政治议题等挂钩,通过施加压力和合作的双重手段来影响中国的人权状况。
随着中国的崛起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欧盟开始更加重视对华人权外交的战略调整。
欧盟通过加强内部协调和整合,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对华人权政策框架;另一方面,欧盟也更加注重通过对话和交流的方式,与中国就人权问题展开建设性的讨论。
中欧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通过高层交往、人文交流等多种形式,增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
欧盟也在不断反思和调整其人权外交策略,以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发展和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诉求。
欧盟对华人权外交的历史演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到国际形势、中欧关系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人权问题的日益突出,中欧在人权外交领域的合作仍具有广阔的空间和潜力。
1.1 早期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与欧洲国家的关系经历了多次波折。
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由于冷战的影响,中欧关系处于低谷。
随着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及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欧关系开始逐渐回暖。
在这一时期,欧洲国家开始关注中国的发展,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往来。
1975年,中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签署了《中欧贸易与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欧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这一阶段,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中欧关系的发展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与欧洲国家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深。
中国的对外政策与国际地位

中国的对外政策与国际地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其对外政策与国际地位备受关注。
中国的对外政策以和平发展、共同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本原则,力争实现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和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通过多边主义与合作,中国不断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并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一、和平发展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中国的对外政策坚持和平发展与互利共赢的原则,这是中国长期以来的一贯立场。
和平发展体现在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始终主张解决争端与分歧的和平途径,反对使用武力、干涉内政和制裁等不和平手段。
互利共赢的原则体现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二、多边主义与全球治理中国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强调国际事务应该通过多边渠道进行协商和决策,避免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
在全球治理中,中国提出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机构和规则,推动其更加公正合理,让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推动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人权与文化的全球议题。
三、共同发展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国致力于实现与其他国家的共同发展,通过共建“一带一路”等合作的倡议来促进区域和全球的发展繁荣。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便利化和人文交流,中国为相关国家提供了更多发展机会与空间。
四、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中国在对外政策中始终高度重视国家安全与利益的维护。
中国坚持以外交手段解决争端与分歧,通过对话与合作来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发展权益等。
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安全事务,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总结中国的对外政策与国际地位的发展离不开和平发展、互利共赢、多边主义和共同发展等基本原则的指导。
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全球合作与治理,不断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成为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我国外交政策

C
②各自的国家利益决 定的 ③两国的外交政策决定的 ④两国面临的国 际格局决定的 A ① ② B ③ ④ C ② ③ D ① ④
2、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是由(
定的 A当前的国际形势 B我国的军事力量状况 C我国的综合国力 D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利益 3、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 ) A独立自主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往 D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 展
参考答案
①气候变暖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中国政
府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并全力机落实应 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与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 标是一致的。 ②“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的主张既积极回应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减排要求, 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对 外活动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基本立场。 ③面对气候变暖问题,中国政府所提的四点建议 体现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外交政策新理 念。
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 外交政策的含义 2. 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 3. 我国外交政策的内容
1、外交政策——
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目标及 所采取的策略、方式和手段。
它是国家对外职能的具体体现, 是国家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外交政策的决定因素
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 决 定 不存在屈服于外国侵略的社会根源 不存在对外侵略的社会根源 决 定
D)决
D
4、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是(
A坚持独立自主
B坚持平等互利 C坚持和平共处 D坚持互不侵犯 5、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是( ) 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C互不干涉内政 D四项基本原则
宪法解读外交政策

宪法解读外交政策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准则,旨在规范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在外交政策方面,宪法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外交政策进行探讨。
一、宪法对外交政策的重要性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书,对国家的政治、国家制度、人权和国家安全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道路和对外关系原则,这些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利益。
宪法为外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二、宪法对外交政策的法律依据宪法对外交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的决策权和权力应当由人民行使。
外交政策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外事务行使主权的方式,必须遵守宪法关于国家主权的规定。
2.捍卫国家利益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共同利益。
在外交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家的长远利益不受侵害。
3.和平共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侵略行为。
宪法对国家外交政策的制定给予了明确的指导,要求国家坚持和平共处原则,在国际事务中维护世界和平。
三、宪法对外交政策的指导原则宪法对外交政策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互利共赢:宪法规定,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世界和平。
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要求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2.遵守国际法准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并履行国际义务。
这一原则要求中国在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时,遵守国际法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加强与各国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3.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宪法规定,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我国的外交政策

④基本准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是五项原则核心和基础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是和平共处的保证
和平共处
是五项原则的目标
注意:建立国际新秩序也是以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为基础的
二、谱写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共同发展的新篇章 1、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新中国建立之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外交政策的原则。 毛泽东形象地提出三条外交政策。 1953—1954年,周恩来在对外交往中系 统地阐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和平与 发展是当代世界面临的两大问题,对我国外 交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使我国独立自主的和 平外交政策更加完善。
表决结果通过了 有关叙利亚问题 的决议,中国投 了反对票。
这一立场意味着对事情本身 是非曲直的尊重,意味着对 和平的坚守和对流血冲突的 抵制,意味着负责任的态度。
2012年5月24日,美国国务院 发表《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 再次对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的人权状况品头论足,对中国 人权事业歪曲指责,而对其自 身糟糕的人权状况却熟视无睹、 只字未提。 为了让世界人民了解美国真实的人权状况, 敦促美国反思其所作所为,特发表《2011年 美国的人权纪录》。
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于4月6日至8日在 中国海南省博鳌召开,主题确定为“革新、
责任、合作:亚洲寻求共同发展” (促进共同发展)
宪法对涉外事务的规定

宪法对涉外事务的规定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事务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领域。
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宪法对涉外事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既为国家机构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又为公民提供了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对外交、国际关系、外国人权益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论述,展示宪法在涉外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一、宪法对外交的规定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对外交事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宪法明确了国家的外交政策,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坚守和平外交政策的立场,并主张与各国发展友好合作。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外交的指导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外交工作要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外开放的国策。
这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促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宪法对国际关系的规定国际关系是涉外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国际法的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际法,不侵犯别国的独立和尊严,并积极发展同各国的和平合作。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守信义务,同时明确了积极参与和平合作的方针。
另外,宪法还明确了我国尊重国际人权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条规定意味着我国将尊重国际共识,积极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为国际社会的人权事业作出贡献。
三、宪法对外国人权益的规定随着全球交流的增加,外国人在我国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宪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专题: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

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一、主要知识点:1、当代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及其决定因素,主权国家及其权利,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法。
2、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发展,国际竞争的实质。
3、我国的对外政策: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目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往,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二、相关知识点(一)国际法1、含义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2、产生(1)产生的原因:(2)国际法的制定:3、作用国际法对于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有重要作用,表现在:①确立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②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减少国际纠纷,确保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③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
(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1、当代国际组织概况(1)当代国际社会存在名目繁多、职能各异、规模不一的国际组织。
(2)国际组织的含义:是指若干国家为特定的目的,通过条约或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3)国际组织的依据2、国际组织的分类国际组织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其中有政治性的和专业性的,也有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还有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
3、国际组织的作用绝大多数国际组织是发展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的纽带,是协调国际政治、经济关系,调节国际争端的主要力量,是争取世界和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4、联合国:(1)联合国的创立与发展①联合国是在二战期间世界人民反对德、意、日法西斯斗争取得胜利的产物,是当代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
②联合国从51个创始国发展到现在,已有192个会员国。
(2)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①联合国的宗旨是:第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第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治原则的友好关系;第三,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第四,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
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根本则

.专业. 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和根本原那么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坚决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维护我国的独立、自主和尊严;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共同发展。
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那么是独立自主。
独立自主是指国家的主权是独立的,不允许任何外来的干涉与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独立地、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的一切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主要表达在:①坚持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活动的目的是追求国家利益,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那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维护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对世界政治经济事务的参与权,是我国的根本利益,也是我国外交的根本任务。
中国同样也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平等互利,保持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②真正的不结盟。
中国的对外政策是独立自主的,是真正不结盟。
不结盟就是不参加任何国家集团与军事集团,不同任何国家结成同盟。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结盟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人。
同时,我国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可能会影响世界战略力量的平衡,不利于国际局势的稳定。
所以,只有不结盟才能更有效地、独立自主地处理各种事务。
③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干涉、侵犯他国主权的主要根源。
他们不喜欢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千方百计地利用所谓的人权问题、西藏问题、台湾问题等干涉我国的内政,破坏我国领土完整,并妄图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分化、西化。
因此,反对霸权主义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重斗争,是我国对外政策的纲领。
我们反对霸权主义,自己也永远不称霸。
我们决不允许别国把他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我们,我们也决不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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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对外政策
【作者】罗宾·福克斯
【作者简介】[美]罗宾·福克斯(robin fox)
【译者】张子
【摘要题】外著选介
【正文】
威廉姆·舒尔茨(william schulz)又跑出来执行他保护地盘的使命了。
他的组织是国际人权大统一的主要受益者,他要确保其组织的特权,成为《宣言》所阐述的人权的唯一规定者和保护者。
由于还有许多政府对待人民的手段基本上是不人道的,因此让他们知道有人在盯着他们、并随时要告发,这的确是个好主意。
如果我的政府决定要折磨我,舒尔茨跑出来惩罚我的政府,我会很高兴的。
我也很赞成一些所谓“文明国家”对某些事情达成共识,如果舒尔茨要把这些事情叫做“人权”,那也很好啊。
问题在于,尽管各国政府也许签署了国际协议,或者甚至据此制定成国内法律,但人们无须离开折磨问题太远就能发现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为了使制定这类东西的西方国家高兴,非西方政府签署同意了一大堆价值观念,但它们的人民并不了解这些观念,它们的教士并不宣扬这些观念,它们的法学家和学者也不接受这些观念。
如果我们加上中国、朝鲜、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以及从摩洛哥到尼日利亚整个穆斯林世界,那就有一个“巨大无比的国际社会”并不赞成《宣言》中自由的、民主的、启蒙性的价值观念,尽管他们的政府可能在上面签了名。
(虽然印度官方至少赞成民主理想,但要大多数人民接受却并不容易。
大多数人所拥护的种姓制度与民主制是背道而驰的)。
认为国际社会有一个“文明多数”,那是一厢情愿的梦幻,把这个梦幻作为界定和实施人权的基础,则可能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幻想。
我之所以碰巧赞成《宣言》的条款,是因为我生活在创制这些条款的文化背景里。
我不是中国的共产党官员,也不是西北边境省份的普什图族的毛拉,或沙特阿拉伯的瓦哈比教徒,或印度的婆罗门教徒,或东非人,或尼日利亚的一个村长。
他们对于被迫堕胎、合法伤害、正当程序、妇女幽禁,女性生殖器切割的观点,在舒尔茨看来无疑是“令人厌恶的”,就像他认为同态报复法是令人厌恶的一样。
(这个法律在吹毛求疵的批评家看来大成问题,但在与我们并肩作战的阿富汗部落看来却是天经地义的自然法则。
)
尤为严峻的是,我们面对的穆斯林世界人口越来越多,怨恨越来越深,他们基本上不会接受舒尔茨所谓的“文明化共识”。
大多数穆斯林信徒认为西方帝国主义异教徒所宣传的共识是对他们那个上帝唯一接受的社会的“羞辱”(他们喜欢用这个词)。
在这个问题上根本没有妥协的余地。
在他们看来,我们的生活方式是对上帝的直接冒犯。
就像我们的总统不断说的那样,穆斯林原教旨主义者憎恨“自由民主”和“我们的生活方式”,并不仅仅由于物质和政治上的不满,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选择更好,是上帝规定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要追求“不容剥夺”的个人权利,而他们则认为这是亵渎上帝的腐败的物质主义。
要他们像近代统治他们的凯末尔那样来仿效世俗主义西方的时机已经不知不觉消失了。
我们希望他们能最终变成符合中庸之道的亲西方民族的时机也已经消失了。
而且他们在朝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
虽然正如总统所说的那样,恐怖分子只是穆斯林中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受到的同情和支持却是广泛的。
穆斯林信徒喜欢生活的世界,即使不像塔利班那样极端,也不会理睬舒尔茨所开列的那些美妙共识。
(请听听我们的新盟友、阿富汗首席法官的话吧,他说他的国家将继续对窃贼实施身体伤残的惩罚。
)
如果我们认不清这一点,我们就会继续自我蒙蔽,认为穆斯林社会只不过“落后”而已,它们迟早会赶上历史进程的,迟早会变成像我们一样的世俗的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
福山先生曾经认为这种“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他说我们所认同的人权观念将会传遍世界,因
为这些观念是与我们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而我们的社会制度必将传遍全球。
不知道福山现在是否还抱着这种观点。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为人权下定义呢?这个问题也许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正如舒尔茨正确地观察到的那样,有权实施他们所认同的人权内涵的人总会取得胜利。
无论是谁,但千万不要让“美国人类学协会”掌权,那些人沉湎在后现代的、解构主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相对主义之中,更可能赞同的是舒尔茨的观点,而不是我的观点。
我在2000/2001年冬季号上发表的文章引起争论,是我始料未及的,其实我只想指出,有一些基本的人类需要和情感,甚至连口头上赞成“普遍性”的“天赋人权”论者也要极力视而不见的。
他们之所以对此视而不见,只因为这些需要从《宣言》的巍巍高度来看是令人不愉快的。
但我同时指出,某些基本要素(例如集体的权利高于个人——这一点常常被忽视)在穆斯林世界的确找到了最贴切的表达方式。
从这些需要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存在于那些在舒尔茨和其他《宣言》拥护者看来是最“令人厌恶的”人们之中。
这场争论对于我们在世界上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就像舒尔茨正确看到的那样,它不仅仅是几个教授之间的争吵。
不仅根本不存在什么“普遍的大多数人的共识,”而且我们的主要对手们使我们吓了一大跳的对人权的解释,比我们的解释更牢固地以人性为基础。
这个结论是令人不高兴的。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我们的对手,至少应该像他们对待我们一样认真。
穆斯林国家最近的民意调查使天真烂漫的我们着实吃惊不小,每个国家(甚至那些西方化程度最高的国家)都居然有大多数人表示要毫不留情地反对我们。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试着摆脱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迷恋,努力去理解一下信奉集体主义、神权政治和血族关系的社会的力量。
要不然,舒尔茨及其启蒙派朋友最终有可能生活在穆斯林版本的人权的普遍共识之下,按照他的理论,到时候他肯定会接受这个版本的。
我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舒尔茨也肯定不会希望,但我们不能依靠克林顿式(或曰布莱尔式)的人权外交政策来防止。
马马虎虎修改一下这个政策,试图让穆斯林信徒来喜欢我们,也是行不通的。
他们不会喜欢我们,所以我们最好是让他们能尊重我们,能接受我们的和解。
我们也应该努力抛弃减轻贫困就能“治愈”问题这个虚幻的希望。
最好战的国家并不贫困;他们与我们的斗争是精神方面的,不是物质方面的。
我们的人权政策对他们毫无作用,因为他们并不赞成我们对个人权利的看法,他们不相信这样的政策是公正无私的——这一点绝对正确。
现实主义的对外政策有时候会伤害我们自由主义的良心,但如果舒尔茨和《宣言》派朋友想要生存的话,那是必需的。
首先,不管中国的人权记录如何,我们最好努力使它与我们站在一起,不要反对我们。
对穆斯林好战主义的共同担心有可能使北约、中国、印度、前苏联各国尤其是俄罗斯结成联盟。
北约现在已经公开承认(其实它早就明白)基地、其他伊斯兰恐怖组织、巴尔干和高加索的穆斯林民兵和“自由军队”之间存在着深刻持久的联系。
北约大国现在真希望站在海牙被告席上的是本·拉丹,而不是米洛舍维奇,尽管米氏站在那里一点也不冤枉。
北约以人权的名义破坏其基础设施、炸得其人民贫困不堪的塞尔维亚,并没有攻击过北约,也没有威胁说要攻击。
至少存在着那种可能性,即当南斯拉夫合法政府在处理波斯尼亚和科索沃伊斯兰恐怖分子问题的时候,各方能对之进行谨慎干预,就能防止大屠杀和种族清洗事件的发生。
再者,如果这种干预的确降服了穆斯林游击队,清除了各种恐怖组织(而不是暗中武装它们,然后又公开支持它们),也许能使我们对伊斯兰恐怖主义保持更高的敏感性。
这并不是说就能够防止“9·11”恐怖事件的发生,但人类的事情是很复杂的,往往是不可预见的,不能说这种可能性一点也没有。
事情的矛盾性在于,为了保护我们所有的原则,有时必须要让一些原则束之高阁。
(从实用的观点看我们必须这样做,这就必然会使某个“伦理性对外政策”变成一种真诚的伪善。
)
追求道德高尚的普遍价值观固然会使我们文明化的良心感到暖洋洋的,但是在历史冷冰冰的眼里,只有生存能力才能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