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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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应该叫《信息自由法案》:1966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

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

自1966年颁布此法案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

1974年对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范围内缩小了执法豁免与国家安全豁免的范围,并在程序方面进行了扩充,如收费、时限和法院的不公开审查等;1984年,国会废除了由1966年法案规定的法院应优先处理由公民查询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及司法部门应快速审查该类诉讼的规定;1986年的修正案则扩大了执法活动信息的豁免范围,增加了特殊执法活动记录的排除规定,并设立了新的收费与费率减免体系;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译自美国司法部网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与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订。

通过此法案,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一定的借鉴。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中文题目权衡信息自由与公共利益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案

中文题目权衡信息自由与公共利益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案

中文题目权衡信息自由与公共利益: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案外文题目Balancing Information Freedom with PublicInterest: UK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系 别 英语学院专 业 英语语言文学 研究方向 英国社会文化研究姓 名 魏一晓学 号 08011036导 师 王展鹏2010年 11 月 25 日Balancing Information Freedom with Public Interest: UK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A Thesis SubmittedtoThe School of English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And the Graduate School of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ArtsByWei YixiaoSupervised byProfessor Wang Zhanpeng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Beijing, ChinaNovember 25, 2010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撰写的或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版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

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

关于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关于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关于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以下是
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例:
1. 废止种族隔离:南非宪法废除了种族隔离制度,并确保了所
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这一变革使得南非的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
获得了与白人平等的权益,维护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合法化同性婚姻: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
法化的判决,宣布禁止同性婚姻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一判决保护了同性伴侣的权利,确保了他们的平等地位和家庭
权益。

3. 保护言论自由:英国曾通过《涉及侮辱传统基督教的教义和
残忍的亵渎鬼堡》法案,以侵犯言论自由。

然而,欧洲人权法院以宪
法修正案保护了言论自由,并拒绝了该法案的实施。

4. 保护隐私权:2013年,美国前外包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曝
光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进行大规模监控和侵犯隐私的活动。

这一
丑闻引起了全球对个人隐私权的关注,推动了宪法权利的保护和立法
改革。

5. 保护妇女权益:印度2013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法案》,对性
侵犯和强奸等性犯罪加强了法律制裁,并修订了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

这一法案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上述案例都是通过宪法的保护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成
功的例子向全世界显示了宪法的力量,以及通过法治来确保公民权益
的重要性。

爱尔兰独立运动从英国统治到爱尔兰共和国

爱尔兰独立运动从英国统治到爱尔兰共和国

爱尔兰独立运动从英国统治到爱尔兰共和国爱尔兰独立运动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重要历史事件之一,它标志着爱尔兰从英国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建立了现今的爱尔兰共和国。

这场运动中涌现出无数爱国志士,他们的英勇抗争和牺牲精神铸就了一个自由独立的爱尔兰国家。

本文将从爱尔兰独立运动的起源、关键事件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爱尔兰独立运动的起源爱尔兰独立运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爱尔兰民族主义运动。

当时,爱尔兰人民对英国殖民统治感到不满,他们渴望恢复爱尔兰的独立。

民族主义者们积极宣传民族自豪感和国家意识,将抗议运动蔓延到各个领域。

爱尔兰独立运动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人民开始反抗英国的统治。

二、关键事件和人物1. 1916年复活节起义1916年4月,爱尔兰爱国者组织了一次起义,这次起义被称为复活节起义。

原本只是计划示威游行的活动,由于英国当局的暴力镇压,演变成了一场武装起义。

尽管起义失败,但却激发了爱尔兰人民的爱国意识,成为独立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2. 辛峰峰起义辛峰峰起义发生在1919年1月,爱尔兰共和军宣布成立爱尔兰临时政府,辛费恩被选为政府领导人。

辛峰峰起义标志着独立运动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爱尔兰人民开始斗争到底,追求真正的独立。

3. 队员伟瑞刺杀事件爱尔兰共和军队员伟瑞在1920年对英国情报部门的高级成员进行了一系列刺杀,这彻底震动了英国政府。

队员伟瑞成为当时独立运动的英雄,他的行动激发了更多人的参与独立运动。

4. 《爱尔兰自由法案》1921年,英国政府通过《爱尔兰自由法案》,承认爱尔兰的自治权。

这一法案结束了几个世纪以来的英国统治,为爱尔兰的独立奠定了基础。

三、爱尔兰独立运动的影响爱尔兰独立运动不仅为爱尔兰人民赢得了政治上的自由,也对全球爱国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激发了其他殖民地的独立运动爱尔兰独立运动是20世纪初殖民地解放运动的一个重要范例。

许多其他国家的爱国志士受到爱尔兰独立运动的启发,纷纷投身到自己国家的独立斗争中。

美国“言论出版自由”法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美国“言论出版自由”法案形成的历史背景

社会 。新教 传统 要求教 徒 能 “ 文 断字 ” 乘 “ 月 识 , 五
花 ” 进入 北 美 并 且 多 为新 教 徒 的英 国人 为 北 美 号
收 稿 日期 :o9一 6一l 2o o O 作 者 简 介 : 雪 , , 龙 江 牡丹 江 人 , 究 方 向 为 美 国史 。 王 女 黑 研
读写 能力 的男人 最 集 中的地 方 了。殖 民地 人 民的 读 写能力 是新 闻出版得 以在社 会上 全面推 广 、 在人 民生活 中产生 重要 影 响 的基 础 。媒 体 文化 研 究 者 波 兹曼说 , 最 重 要 的 一 个 事 实 就是 : 们 以及 他 “ 他
前 十条 ( 世称 为“ 后 权利 法案 ” 中的第 一条 即已 明 )
大社 会 效用 , 出该 法案 出 台的社 会 必然性 。 得
关键词 : 美国 ; 宪法修 正案 ; 闻出版 自由 ; 斐逊 ; 闻法 新 杰 新
中图分 类号 : 9 1 2 D 7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15 ( 0 9 0 10 7 0 2 0 )4—0 5 0 0 6— 3
文确 立 了言论及 新 闻 出版 自由 的原则 : 国会 不 得 “
制定 关 于下 列事 项 的法律 : 确立 国教或 禁止信 教 自
由; 剥夺 言论 自由或 出版 自由; 或剥 夺 人 民和平 集
们 的子孙 都 是 热 诚 而 优 秀 的读 者 , 们 的 宗 教 情 他
感、 政治思 想 和社会 生活都 深深植 根于 印刷 品这 个

习俗 的印刷商走 上 自己的发 展 道路 。l2 7 1年詹 姆
本 文将 宪 法 修 正案 第 一条 置 于美 国争取 北美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美国最高法院393 US 5031969年2月24日决定案情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

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

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

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

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

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

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

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

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

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

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

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法国结社自由案

法国结社自由案

法国结社自由案——宪法序言的效力一、1971年结社自由案的案由1971年6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357票赞同,100票反对,1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关于1901年7月1日法律(La loi du 1er juillet 1901)的修改补充的法律草案。

1901年7月1日的法律涉及结社权方面的内容,在其诞生的那个时代就曾经引起了争议而被广泛的关注。

70年之后,对这一法律的修改又带来了新的激烈的争议,因为这次修改的直接原因是1968年5月的学生运动,当时的内政部长Raymond Marcellin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决定要对公民的自由进行一定限制,特别是要对“左派”的骚乱进行积极的控制,但这样的举措特别地遭到了知识分子阶层团结一致的反对,“人民事业之友”(amis de la cause du peuple)就是这样的一个左翼的社团。

巴黎警察局局长根据内政部长的指示拒绝为这一社团发放“申请回执”而引发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法院撤销了警察局的行政决定。

鉴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缺少依据,内政部便决定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

新通过的法律对1901年7月1日的结社法的第5条和第7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议来对公民的结社进行事先审查。

新的法律草案是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反复讨论之后仍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国民议会最终表决通过的,基于对参议院立场的支持和对该法律本身的质疑,1971年7月1日,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Alain Poher)根据宪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相关分析】(一)问题1.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及运作机制与美国最高法院有何区别?2.宪法序言的效力如何?3.1971年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有何意义?(二)参考结论宪法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指出:根据宪法前言、1958年制定的宪法委员会组织法、1901年结社法的修正案以及1936年的《武装民兵和私人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得知,受共和国法律承认和宪法前言肯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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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设立“国际宗教自由办公 室”,并设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大使职位。
(2)要求国务院发表国际宗教自由年度 报告。
(3)要求总统对那些所谓侵犯宗教自由 的国家采取行动。
(4)设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 员会”并在国家安全委员会设关于 国际宗教自由的总统特别助理一 职。
(3)所谓总统行动。根据最后通过的 “国际宗教自由法”,“特别严重侵犯宗教 自由”的国家被划为“特别关注国”,针对 这些国家总统被要求在一份有15项制裁 行动选择的菜单中采取一项或数项相应 的“总统行动”。
目前美国总统所做的通常只是发表公 开或私下的批评,这就是说对世界上绝 大多数国家而言,美国所谓推进国际宗 教自由的实际举措只限于口头。对于极 少数“特别关注国”,两届美国政府以此 前为其他目的所采取的制裁行动已符合 要求来加以敷衍。可以说该法案在具体 实施过程变得“尖舌而齿不利”。
的外交活动,改变了美国外交机构的文 化。该机构主要反映的是参议院法案支 持者的意见。发表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 告是该办公室每年的重头戏。
(2)“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该 委员会有10名成员组成(全明星阵 容)。该委员会更多地反映了众议院议案 的意见,不太受外交考虑的限制,故有时 可与外交和政府机构唱反调,如批评国务 院“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对沙特等盟国 网开一面等。美国国务院尽管经常抱怨该 委员会对传统外交造成麻烦,其实在许多 方面两者各唱红、白脸,前者体制内的努 力常受益于后者体制外的批评。
现象之一。基督教福音派或宗教右翼为 “反宗教迫害”造势,其代表人物是迈克 尔·霍罗威茨(Michael Horowitz)和尼 娜·谢伊(Nina Shea)。
(5)基督教福音派或宗教右翼精明地选 择了国会作为其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斗争 舞台。一般来说,美国自由派教会擅长精 英游说,通常会走国务院路线,而保守福 音派教会则擅长基层或草根动员,国会是 此种动员发生效力的理想之地。1994中期 选举共和党夺得参、众两院的多数席位 后,“反宗教迫害”运动获得更多的政治资 源。宗教与政治右翼的合流,也是该运动 获得重大立法成果的原因。
分众议院阶段和参议院阶段
众议院阶段:该项最初由霍罗威 茨起草的法案1997年5月在众议院由共 和党众议员弗兰克·沃尔夫和参议员阿 伦·斯佩克特共同提出,故又称“沃尔夫-斯佩克特法”(the Wolf-Specter bill),即“众议院法案”(the House bill)。
最初的“沃尔夫--斯佩克特法”试图建 立在宗教自由问题上的行政首脑问责 制,完全依靠美国单方面的威胁和制裁 作为手段,被批评为“制裁法”和有“十字 军心态”,遭到克林顿政府、企业界、自 由派教会和传统人权组织的反对,在共 和党内也引起是大公司劫持还是宗教右 翼绑架美国外交政策的争端。在规则上 要求形成由绝大多数成员支持的更广泛 共识的参议院前景不妙。
值得注意的是,宗教问题由于“1998年 国际宗教自由法”的推波助澜,正在日益成 为影响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该法 案的立法过程中,宗教右翼和各种反华势 力合流,攻击中国是该立法运动的政治动 员手段,中国成了该立法的主要制裁对 象,在实施该立法的过程中那些新设的人 权机构还不时为改善中美关系制造障碍。 宗教问题不仅在中美两国、而且对中美关 系均具极高的敏感性,
有美国学者便称在人权和宗教自由 领域“把美国政府当作喊话筒的努力把 美中对话变为一场唇枪舌剑 -- 除了助 长中国人关于美国与之为敌的思维定 式之外对中国并无影响”。
美国宗教右翼通过“1998年国际宗教自 由法”已成功地将其外交政策议题“主流 化”,为结成广泛的立法联盟积累了经 验,使宗教问题得到决策层的重视,并 开始对美国外交政策产生实质性的影 响。可以预见宗教团体通过国会介入美 国对外政策领域的趋势在未来将进一步 加强,“在21世纪,美国宗教游说将越来 越具有国际性。”
试析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是近年来美 国最重要的人权立法之一,是自1983年 美国天主教会在核军备问题上发表“和平 的挑战”主教牧函以来,美国宗教团体影 响本国外交政策的又一划界性事件。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过程 三、实施状况 四、简短结语
美国传统的外交和人权政策一般并不特 别强调宗教问题。美国的宗教团体虽十分强 大,但其干预美国外交政策的实际影响却相 当有限和间接。这主要有以下原因: (1)宗教并非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关键要素
或变量 (2)各宗教团体有广泛活动议程 (3)各宗教团体缺乏共识 (4)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 (5)持先知式的道德立场
然而自冷战结束尤其是上世纪90年 代以来,所谓国际宗教自由在美国宗教 团体政治议程上的地位日见突出。其原 因是:
(1)作为后冷战时期唯一的超级大 国,美国不必更多顾及甚至超越地缘政 治因素而把所谓反宗教迫害问题作为其 外交政策的特别目标。
参议院阶段:参议员助手开始为寻找 替代法案而努力,其中约翰·汉福德 (John Hanford)、威廉·英博登 (William Inboden)、劳拉·布赖恩 (Laura Bryant )史蒂夫·莫菲特(Steve Moffitt)等4人在此过程中起了重要作 用。他们动员参议员唐·尼古拉斯和乔·利 伯曼作为共同发起人于1998年3月在参议 院正式提出“国际宗教自由法”,故该法 又称“尼古拉斯-利伯曼法”(the NicklesLieberman bill )或“参议院法案”(the Senate bill)。
我们反对美国将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私 有化”,将自己的人权和宗教自由标准凌驾 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宣言之上,简单地把宗 教自由权利与其他人权割裂开来,无视他 国的历史条件或以静态而非动态的眼光来 看待他国的宗教现状,以居高临下的姿态 进行“道德说教”,以对他国无端指责和制 裁来取代平等的对话,甚至出于国内选举 等政治考虑将人权和宗教自由事业作为政 治工具。
~THE EN D~
谢谢各位!
“尼古拉斯--利伯曼法”强调积极推进宗 教自由而非消极防止宗教迫害,信赖传统 的外交政策体制,强调有节制的多边和幕 后外交,视制裁为应慎用的最后措施。该 法案遭至“沃尔夫--斯佩克特法”支持者的 激烈反对。支持和反对两大阵营最后通过 加强拟设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而达成 妥协。
1998年10月9日参议院以98对0票通过 “尼古拉斯--利伯曼法”,第2天也就 是105届国会的最后一天众议院也以全票 通过该法。1998年10月27日克林顿签署 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宣称美国 政府“已把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 一个核心因素”。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的通过反映了 美国新教福音派本身关注点和策略的转 变:近10年来他们的关注点已开始从极具 分裂性且消耗其大部分精力的国内社会问 题如堕胎等转向国际舞台;从坚持“见证 真理”转向重视取得实际政治影响力;而 反对所谓国际宗教迫害正好为其提供了实 现这些转变且较易取得立法成果的安全通 道。“今天的福音派对造成改变比对作出 声明更感兴趣”。
(2)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地宗教呈 复兴趋势,政教冲突是宗教权力扩大的 代价。
(3)世界基督教的重心也发生了北半 球到南半球的转移。20世纪末全世界基 督徒已有60%以上居住在北美和欧洲之 外。
(4)推动所谓反宗教迫害运动的宗 教势力主要是基督教福音派。基督教福 音派的崛起及其“政治觉醒”,是近30年 来美国宗教和政治舞台上最引人注目的
(5)要求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行 动来推进国际宗教自由等。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堪称美 国历史上“最全面的人权立法之 一”,该法案建立了美国人权政策的 全新框架,提高了美国外交对宗教 自由问题的关注并使此种关注机构 化。它设立若干新的政府机构和职 位,并要求政府行政部门采取针对 性行动:
(1)法案规定在国务院设立“国际宗 教自由办公室”,由国际宗教自由无任所 大使主持,其工作目前已深入美国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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