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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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法人和
其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开,使得公司法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责
任得以区分的情况。

一般来说,公司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

以下是
三种情形:
1.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导致对他
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可以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法
人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法人以非法手
段获利,而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时,法院可以裁定否认公
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2. 公司法人不具备真实性,如果公司法人的设立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公司法人在设立时就不存在真实意图和真实资本,以及未按法
定程序成立公司,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所有人的
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通过虚假资料进行注册,或者以欺诈手
段取得公司法人地位,法律可以否认其法人地位。

3. 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淆,当公司法人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
的资金混淆,或者公司法人未能保持独立的财务状况时,法律可以
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资金被用于个
人私人用途,或者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混淆不清,法律可以裁定否
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个人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公司
交易的诚实和公平,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法律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所
有人的个人责任,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遗憾 的是 该项制度 涉及 的条文很 少, 对具体的适 用 问题没有相 关规定 , 司法 实践 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在
关 键词 : 司法人人 格 ; 格否认 ; 公 人 人格 否认 的适 用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3 7 (0 ) 12 — 2 10 — 8 7 2 1 0 — 0 0 1
公 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适用
李汶君
( 州大学 , 郑 河南郑 州 ,5 0 2 4 05 )

要: 新公 司法设 立 了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制 度 。 该项制 度是对 股 东有 限 责任 和公 司独 立人 格
这 两大公 司法律 制 度 的有益 补充 , 于 完善我 国公 司法人制 度 、 对 健全 公 司法人 治理 具 有重要 意 义 。
而不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本身。所以, 只有客观上公司股东 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且在受害的公司债权人提 出请求的情况下, 法院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
收 稿 日期 :0 0 1- 0 2 1 — 1 l
间 没有区 别, 公司的 盈利可随意转 化为 股东的 个人财产, 或 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
2 5 l月修 0 年 0
称新《 公司法》中最为突出的修改是对一人公司和公司法人 ) 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 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变得非常完整, 成为我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
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件具有两个特点 : 一是把公司法人 人格作为工具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 二是扭曲或取代公司
公司 与其它公司间 无严格的分别。 一套人马、 两块牌子, 名为 公司实为个人的情形都属于人格混同。 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一 人成立数家公司, 各个公司表现上彼此独立, 实际上在财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及在我国的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及在我国的适用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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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 0.下 01
公 法 人 人格 否 认 理 论 及 在皲 目 的适 用

摘 要

新 公司法》 2 第 0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 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围绕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探讨 了《 公
司法 关于法 人人 格否认 制 度在 实践 中的如何 具体 操作 , 并分 析 了我 国《 司法》 公 关于法人 人格 否认 规 定 的得 失 。 关键 词 法人 人格 否认 实际控 制人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22 9

法 人 人 格否 认 理论 的 历 史 沿 革及 基 本 内涵 法人的人格 是指法人具有的类似 于 自然人 的独立 的法律主体资 格。 赋予独立的社会组织 以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始干 罗马法 , 至 中世 纪时产 生了法人的独立财 产制和 有限责任制 。而今赋予法人 以 独 立人格 已成为世 界各国法律 普遍确 认的一项 原则 。法律赋予公司 独立 的人 格, 无非是鼓励社会公众踊 跃投 资, 并充分利用 公司组织形 式 的优势。 自身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为 同时又不损害 公司的债权人及 社会 公众 利益。但是赋予权利或权力的地方就有被不 当甚至滥用 的 可能, 正如孟德斯鸠在 其著作《 论法的精神》 中精辟地指 出: 一切有权 “ 力 的 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利 , 是 万 古 不 易 的 一条 经 验 。 这 有权 利 的人 们 使 用权 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额地方才休 止”0由此而来, 。 股东滥用公 司 的 独 立 人 格 和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的 现 象 就 不足 为 奇 了 。 由此 特 定情 形 下对法人 的人格进行否认 的制度的产生也就是逻辑和实践 的必然了。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irgr f op rt esnly, “ 破 ds ado roa p ro a t) e c e i 又称 刺 公 司面 纱 ”pecn te op rt n s e ) “ (irigh c roai ’ vi或 揭开 公司 面纱 ”1 igh o l (fn te i t vio te o oain, 德 国被 称 为 “ 索 责 任 ” 是 指 为 阻 止 公 司独 e f r rt ) l h cp o 在 直 , 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 关 系中的特 定事实, 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 自独立 的人格及股东的 否认 有 限 责 任 , 令 公 司 的 股 东( 括 自然 人 股 东 和 法 人股 东) 公 司债 权 责 包 对 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 现 公 平 、 义 目标 之 要 求 而 设 立 的 一 种 正 法律措施 。0 法人人 格否认并不 是对法人独立人 格全面的永 久的剥 夺, 而是指在特 定的法律关系中对 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 的一种揭示和确认 , 其效力范 围局 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适用的结果 通常是使法人的 出资人( 东) 股 对法人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 并不影响法 人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 自主 的法人实体 的存在 。 二、 国外 的有关学说及适用情况 美 国、 国 、 国和 日本 等 国 针对 各 自立法 理 论 和 司 法 实践 , 英 德 以公 平、 正义理念 为宗旨, 法人独 立人格 否认理论 的适用进行 了积极有 对 效 的探 索 , 成 了各 自的系 统 理 论 。 形 美 国 的 公 司法 人独 立 人格 否认 理 论 的形 成 和 发 展 大 约 经 历 了三 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为 1 9世纪末到 1 1 , 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判例 9 0年 美 集 中为三 个类 型: 一是利用 公司形式规避法段为“ 形骸论” 工具理论) ( 的时期。这一时期为解决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常常被 “ 比喻之 雾” 所掩盖额问题, 对照公司董事、 从业人员及支配股东的忠实义 务, 开 始 有意 识 地 集 中 在 公 司债 权 人 与 支 配股 东利 益 的 调 整 方面 , 保 护 以 公 司 债 权 人 。 第 三 阶 段 从 13 9 9年 开 始 , 要 标 志 为 美 国 法 院 在 审 理 主 “ 泰勒诉标准石油公司” 一案 中创立 了“ 深石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针 对 母 子 公 司 中 , 公 司在 对 子 工 司 出资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公 司 对 子 公 母 母 司 的债权是否获得清偿 以及清偿顺位 问题 。 在英 国, 法律界一直都认 为 “ 法 机 关 可 以煅 造 一 柄 能砸 开 公司 外 壳 (O oa hl 的 重 锤 , 立 Cr rt se1 p e ) 甚至无须借助于此锤 , 院时刻准备好砸开公 司的外壳 的尝试” 法 。在 些判例 中, 院通 常需要 弄清 公司“ 法 在法律后的经济现实” 由此会 , 把公司 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 , 这就是所谓的 “ 撩开公司面纱”( fn 1 ig i t h op rt i tecroae el原则。在揭开面纱的场 合中, v ) 法律要么转到公司人 格 的背 后 直 接对 个 体成 员 , 么 忽视 联 合 公 司 集 团 中每 一 公 司 的独 立 要 人格 , 后一种情况经 常仅仅 是前一种情况 的特例 。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 43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一、概念定义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

三、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3.如果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目的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该制度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使股东更加审慎地履行出资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主体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将法人和其实际控制者视为统一的主体,从而使其在承担责任、享有权益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尤其在公司违法犯罪、债务蔓延等问题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1. 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法人实质上是控制人的工具。

这意味着法人在实际运作中完全受控于某一自然人或少数自然人,其行为和意志完全由控制人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与其控制人的独立性已经被实际情况所否定,法律应当予以否认法人独立性的处理。

2. 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另一个适用条件是法人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违背了公共利益。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其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些原则,导致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对法人进行人格否认,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法人行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之一。

法人的独立意志和能力是其作为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如果法人缺乏独立意志和能力,其行为往往受制于他人,不能真正表达法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人格否认制度也应当得到适用。

三、代表性案例分析1. Enron 公司案件Enron 公司是 20 世纪末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丑闻之一。

在 Enron 公司的案件中,公司高层通过财务造假、违规会计等手段掩盖了公司的巨额债务和亏损,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在这一案件中,法律部门对Enron 公司进行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处理,直接追究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2. 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中,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也颇具争议。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但是董事会也可以更换法人代表,那么在公司法中是否对于法人代表的相关行为有着更加深刻的规定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

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1](二)适用的案件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

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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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作者:杨乐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3期所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始于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所创立的一个判例法的原则, 该项原则确立了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制度的固有缺陷,相继被其他国家所采用,遂有英国的“揭开(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德国“直索责任”制度、法国“财产性滥用”制度、日本的“透视”制度。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为两大法系对公司法人制度适用过程所形成一项重要共识,并运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

一、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公司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业务混合,有的股东为达到非法的目的,设立一个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就被股东滥用了。

为遏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2006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该法第 64 条还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在财产混同情形下的公司人格否认问题做了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这一规定,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该条规定的意图在于,通过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来达到制裁不诚信股东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本文欲就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二、公司人格否认法律适用的特征1、公司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程序为前提。

法人人格否认虽然名为人格否认,其实是通过否定某些滥用公司人格的具体行为,最终达到维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目的。

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法律规范的必要。

2、权利滥用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概括地将其定义为法人人格的利用违反了该公司法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等,另一方面可以对滥用之行为进行列举。

具体来说,滥用的情形大致有(1)实质性一人公司;(2)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帐目不清的;(3)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帐户的;(4)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5)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

3、公司人格否认的后果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表现为逃避法律和契约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等。

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能会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并不关注损害者是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他们关心的只是自己受了多少损失,而这种损失只能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追究股东等的责任来予以弥补。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的后果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是针对股东而不是公司来规定的。

行为主体应限制为控股股东。

其相对方是因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到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利益者。

之所以说它并非针对公司法人是因为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本来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对公司人格的否认而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

5、公司人格否认由于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公平的原则,公司债务产生过程中附带的效果也应该视为发生于股东身上,因此,未履行债务的公司的相关权利也应由股东取得,公司所拥有的各种抗辩权也可由股东来行使。

6、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公司人格否认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1、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没有多个股东之间的相互牵制,较之其他公司形式,更容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

基于此,新公司法专设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做了特别规定,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其范围仅限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

其次,该条规定并不排除新公司法第20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一人有限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有权以第20条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

2、对于一人公司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认定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问题。

区分夫妻公司是否为事实上的一人公司的实质意义在于,新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前提下,对一人公司做了较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准入条件。

如果夫妻公司为事实上的一人公司时,它就必须满足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而不能仅仅满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条件。

在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情况下,是否必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呢?事实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这一点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确认。

四、新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虽然新公司法已做了规定,但对此如何实施,实践部门和学术界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笔者以为:1、依照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滥用公司人格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其表现大致如下(1)抽逃出资。

即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公司资本,使公司成为空壳,以逃避债务。

(2)利用公司重组,改制的机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3)大股东欠款,公司怠于追讨致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实际上起到了转移财产的作用。

(4)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和财产。

考察一下国外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

我们会发现,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适用最多而且最典型的是关联企业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进行过度操纵,可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是世界各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的焦点与重心,德国60%以上的否认法人人格案例都来自于子公司。

另外,资本显著不足是否定公司人格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资本不足标准要求一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便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予以弥补。

“法院除注意公司的初始资本外,也应考虑到如果公司在其业务风险增加时没有相应地增添资本所产生的公司资本不足问题”。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适用于法院审判,不能由多渠道进行否认公司人格,也就是说,只能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否认公司人格,其他任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无权否认。

3、涉及到关于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程序的启动这个问题,我国现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关部门可依职权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人格之诉只能由相关债权人提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只能由受损害的债权人提出。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起诉控股股东,认为其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侵害了其利益,则应由原告对股东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进行举证。

但是在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这一原则不易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在现实中,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比较隐蔽,债权人很难了解对方公司内部的具体经营运作,根本无法掌握证明对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证据材料,非常难于举证。

我国新公司法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要求股东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笔者认为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应该认定股东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这就解决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债权人很难举证的困难。

5、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也不得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法院,也不能普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6、鉴于司法队伍现状,应该提高级别管辖,由地级以上或中心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并由审判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督。

同时还要辅以相应的培训课程,以引导法官正确谨慎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受理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后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7、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解释。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可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种种情形,如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般条件做出概括式的规定,而对经国内外公司人格否认司法实践证明属于典型的、危害较大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进行列举。

我国既已确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增强新《公司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可操作性,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对特定案件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其效力只涉及特定的案件、特定的当事人和特定的法律关系,它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共同组成了我国体系严谨的公司法人制度,使我国公司立法及司法更加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有序运行和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1]李君.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J].法制与社会,2006(7).[2]黄来江,徐明.新公司法解读[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3][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J].中国法学,2005(2).[5]褚红军 .司法前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杨乐(1981-),男,河南漯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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