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政府出台意见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
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
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宝政函〔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宝政函〔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涉及我市14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3项。
现将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取消的14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各级有关部门不再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
2.对于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3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2),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对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及时对网上公布的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宝鸡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宝鸡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6日附件1附件2。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是指我国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程序。
新的审批制度于2024年实施,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新的审批制度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新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师配备、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审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公示等环节,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其次,在新的审批制度下,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
一方面,政府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对其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检查。
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机构也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必须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新制度建立了民办教育机构的退出机制。
如果民办教育机构不符合相应的规定或者无法保证教育质量,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吊销办学许可证、清退学生等,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的出台,对我国的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规范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可以提高教育质量。
有条件的机构能够获得办学许可证,通过教师配备、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教育机构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其次,新的审批制度可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
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加强了对其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参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制度的出台还可以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发展。
通过明确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可以避免一些无证经营、低教育质量的教育机构的存在,促进教育机构的良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总之,202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的出台,是我国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规范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可以提高教育质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机构的规范发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宝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宝鸡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宝鸡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互动共享,实现集中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确保改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统筹谋划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规划,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政策解读、信息互通共享等问题,协调解决集中审批与日常监管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组成人员(一)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宝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
市司法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认真梳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各县区政府也要编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和适用的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名称的同时,对使用的公文种类进行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通告、意见或通知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0228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b.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的意见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
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结束——。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宝金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金政办发〔2019〕15号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现将《金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金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及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按照《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5〕3号)和《宝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一)布局合理。
幼儿园布局符合金台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
(二)资质合格。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相关规定取得办园许可证等证件(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
(三)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一般应达到《陕西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办园达一年以上,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年内无群体性传染病发生。
(四)收费合理。
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收费标准适宜,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五)制度健全。
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保育保教、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宝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宝政发〔201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稳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教育进入了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但总体来看,教育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较为突出,造成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影响了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以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不规范行为,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宝鸡市政府出台意见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作者:
来源:《陕西教育·综合版》2015年第01期
为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审批管理工作,日前,宝鸡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时,要严格审查举办者资格。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由举办者报县(区)和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规范,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文化广电、工商、物价、信息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媒体承接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等,并对刊发的广告、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要按照“打早打小”原则,严厉打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及非法涉外活动。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规范科学的民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联合办学,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据悉,2015年4月底前,宝鸡市将完成在其他部门登记的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机构超出
审批范围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或以“学校”“教育中心”名义招生行为的清理工作。
2015年6月底前,将完成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行为
的清理工作。
(宝鸡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