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一、文件的分类、命名与编号文件的分类是指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找和使用。

一般可以根据文件的性质、用途、保存期限等进行分类,例如按照行政管理类文件、财务管理类文件、人事管理类文件等进行分类。

分类的原则是逻辑清晰、合理便于管理。

文件的命名是指对文件进行命名规范,以便于识别和查找。

文件的命名原则是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包括文件名称、编号、日期等要素。

文件的编号是指对文件进行编号标识,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文件的编号原则是唯一性、连续性,一般可以采用年份+序号的形式进行编号。

二、文件的要素文件是用来传达、表达和记录信息的载体,具有一定的格式和要素。

文件的要素包括:1. 文件标题:表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目的,简明扼要,能够概括文件的主题。

2. 发文机关:表明发文机关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发文日期等信息。

发文机关应具有一定的单位标识,便于识别和查找。

3. 文件正文:是文件的主要内容部分,应包括事实、理由、意见、决定等内容,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

4. 附件:是文件的附加材料,用于补充、证明、展示文件内容。

附件应与文件正文相互匹配,具有一定的编号和命名规范。

5. 印章:是文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验真方法。

印章应与文件内容相互匹配,避免盗用和伪造。

三、文件的起草与审批流程文件的起草是指根据文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编写和整理。

文件的起草应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逻辑关系和文字表达规范。

文件的审批是指对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定其合法性和效力。

文件的审批应包括主管领导的审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联络处的调查核实。

文件的流程是指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制、发放和归档等一系列处理过程。

文件的流程应具有规范、顺序和时限,确保文件的处理及时、准确和便捷。

四、文件的保存与归档文件的保存是指对文件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文件的保存应根据文件的性质、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

文件的归档是指将文件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方法进行归类、编号和存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4日宝鸡市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及《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以贯彻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为抓手,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的突出和难点问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努力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责任,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市创建工作。

按照《宝鸡市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工作方案》,强化责任,对照创建标准,抓好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

强化对创建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争取创建陕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市一举成功。

组织好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督促指导太白县和金台区硖石镇、凤翔县长青镇做好创建陕西省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县、依法行政示范镇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二)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宝政发〔2018〕2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宝政发〔2018〕2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宝政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要求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8年7月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8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0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4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宝鸡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8年7月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第7号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2市政府令第17号宝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3市政府令第18号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4市政府令第27号宝鸡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5市政府令第32号宝鸡市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6市政府令第33号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7市政府令第36号宝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8市政府令第37号宝鸡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9市政府令第38号宝鸡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10市政府令第38号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1市政府令第48号宝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12市政府令第50号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3市政府令第51号宝鸡市城市绿线实施细则14市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15市政府令第54号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16市政府令第58号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17市政府令第61号宝鸡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8市政府令第62号宝鸡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市政府令第63号宝鸡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市政府令第64号宝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1市政府令第66号宝鸡市水权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2市政府令第67号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23市政府令第69号宝鸡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24市政府令第70号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5宝政发〔2003〕2号宝鸡市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6宝政发〔2003〕2号宝鸡市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7宝政发〔2003〕25号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8宝政发〔2004〕19号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9宝政发〔2004〕37号宝鸡市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30宝政发〔2004〕37号宝鸡市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31宝政发〔2004〕53号宝鸡市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暂行办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32宝政发〔2005〕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33宝政发〔2006〕28号宝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34宝政发〔2006〕29号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35宝政发〔2006〕43号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36宝政发〔2007〕31号宝鸡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37宝政发〔2007〕33号宝鸡市节约用水奖惩规定38宝政发〔2007〕34号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规定39宝政发〔2008〕2号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0宝政发〔2008〕3号宝鸡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41宝政发〔2008〕35号宝鸡市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42宝政发〔2008〕36号法门寺地宫保护管理办法43宝政发〔2009〕30号宝鸡市市区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44宝政发〔2009〕51号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45宝政发〔2010〕43号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46宝政发〔2011〕10号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47宝政发〔2011〕11号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48宝政发〔2011〕12号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49宝政发〔2011〕13号宝鸡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50宝政发〔2011〕14号宝鸡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51宝政发〔2011〕15号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2宝政发〔2011〕30号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53宝政发〔2011〕43号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54宝政发〔2013〕32号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55宝政发〔2013〕43号宝鸡市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56宝政发〔2013〕44号宝鸡市税收保障办法57宝政发〔2014〕5号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58宝政发〔2014〕7号宝鸡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59宝政发〔2014〕8号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60宝政发〔2014〕23号宝鸡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61宝政发〔2014〕24号宝鸡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62宝政发〔2014〕30号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63宝政发〔2014〕32号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64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65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66宝政发〔2014〕41号宝鸡市市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67宝政发〔2015〕2号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68宝政发〔2015〕13号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69宝政发〔2015〕19号宝鸡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70宝政发〔2015〕31号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71宝政发〔2015〕33号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72宝政发〔2016〕21号宝鸡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73宝政发〔2017〕2号宝鸡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74宝政发〔2017〕26号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75宝政发〔2017〕27号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76宝政发〔2017〕42号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77宝政发〔2017〕45号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78宝政发〔2018〕2号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79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80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81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公厕管理办法82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83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84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85宝政发〔2018〕22号宝鸡市农村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86宝政办发〔1994〕96号宝鸡市实施《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若干规定87宝政办发〔2001〕7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放宽户口迁移的意见的通知88宝政办发〔2003〕63号宝鸡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89宝政办发〔2003〕80号宝鸡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90宝政办发〔2006〕60号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91宝政办发〔2008〕70号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意见92宝政办发〔2009〕142号宝鸡市城市住宅建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定93宝政办发〔2010〕77号宝鸡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94宝政办发〔2011〕140号宝鸡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95宝政办发〔2014〕57号宝鸡市气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96宝政办发〔2014〕63号宝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97宝政办发〔2015〕115号宝鸡市耕地质量保护实施细则98宝政办发〔2017〕68号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99宝政办发〔2017〕89号宝鸡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100宝政办发〔2017〕100号宝鸡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附件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市政府令第40号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宝政发〔1997〕117号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缴管理实施办法3宝政发〔2002〕39号宝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4宝政发〔2005〕25号宝鸡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采用自下而上、分步推进的方式实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任务。

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到2015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到2016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门到2017年年底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三、具体规定(一)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符合规定的,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统一公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7]16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4【实施日期】200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的重要一年。

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07年度政府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要求,按照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市级部门上报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了认真筛选,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了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拟出台规范性文件17件。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17件)(一)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建设、保护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气象局(二)宝鸡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食品企业分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市场准入、监督检验、信息收集处理、激励措施及处罚等内容。

起草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宝鸡市水生动物防疫和水产品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和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检验检疫及处罚等内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宝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制定如下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1)编制制定主体清单。

市司法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认真梳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编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各县区政府也要编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严格制定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和适用的规定,制定主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名称的同时,对使用的公文种类进行严格限定,一般应当限于通告、意见或通知等。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宝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方案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并先期在我市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巩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成果,加强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引入配送竞争机制,提高配送效率,确保统一配送工作有序、有效运行,为全省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提供经验。

二、工作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管、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试点。

通过遴选配送企业,实现全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价格,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群众用上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下旬)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宝鸡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15日)1.遴选配送企业(5月1日—6月10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
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市、县(区)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双重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对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同步启动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到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