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权转让的四个常见问题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在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
然而,当涉及到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商业考虑。
本文将探讨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相关问题,包括法律依据、转让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在进行未实际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时,必须根据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等公司内部文件的规定。
二、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与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类似。
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该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手续等具体内容。
接下来,转让方需要通知公司,以便进行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最后,公司将更新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转让完成。
三、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1. 法律风险: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可能存在争议。
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需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保该转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公司运营风险: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
如果该股东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转让股权可能会导致公司战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变化。
因此,公司应该在决定是否接受股权转让时进行全面评估。
3. 投资者关系风险:未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可能对投资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市场评价。
因此,公司需要与投资者保持沟通,并及时公告股权转让事项。
四、其他考虑除了以上提到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外,还有其他一些考虑因素。
例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就股权的评估和定价达成一致。
另外,双方还应该考虑到相关税务事项,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税务效益。
总结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经过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
转让程序与实际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类似,但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一、前言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进行介绍和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通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转让双方的利益。
二、常见的风险条款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抗力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对于不可抗力风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解除的相关规定。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股权转让后特定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竞争、政策改变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协议中常规定,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盈利或亏损,转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涉诉风险涉诉风险是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可能涉及到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涉诉风险发生时,双方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并承诺不进行恶意诉讼,如若涉及到诉讼或仲裁,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
三、常见的免责条款1. 信息真实性免责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通常会有免责条款对信息真实性提出要求。
转让方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但如果因信息提供方故意或过失未提供真实信息,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三方免责第三方免责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涉及第三方的行为或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若第三方行为或责任导致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受让方同意对第三方独立追索权利,并不向转让方追究责任。
3. 审查义务免责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提醒受让方应充分审查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受让方未充分审查或因未审查致使交易发生争议或损失,转让方将免责。
四、总结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常见的风险和免责条款在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和明确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转让双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目标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目标公司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是指在股份公司等企业中,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协议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相关问题,并探讨如何有效解决该类纠纷。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定义和要素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一致的文件,明确约定了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权益转移和交付方式。
要使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的明确身份和资格;2. 转让的股权种类和数量;3. 股权价格或交易方式;4. 转让的详细时间和地点;5. 各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常见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例1. 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义务:卖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股权,导致买方无法正常行使权益;2. 信息披露不完整:卖方在交易前故意隐瞒或歪曲真实情况,导致买方对目标公司价值判断错误;3. 转让股权质量问题: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出现重大财务或法律问题;4. 卖方行为故意妨碍交易完成:卖方通过各种手段故意阻止或延迟交易的完成;5. 协议解释和争议:双方对于协议中部分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
四、防范策略和解决纠纷的建议1. 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双方应通过专业法律顾问对协议条款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2. 充分了解目标公司情况:买方应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减少信息不对称;3. 合同约定交易条件:明确约定交付股权的时间、方式和地点,以防止协议执行的不确定性和争议;4. 合理分摊风险和责任:双方应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的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以减少后续产生的纠纷;5. 协议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明确制定解决纠纷的程序和规则。
五、结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是企业界常见的纠纷之一,解决该类问题对于维护合同诚信和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约定协议条款、完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担机制,能够降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发生,并有效解决已发生的纠纷,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股权转让风险点

股权转让风险点
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一些风险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 法律合规性风险:确保股权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司章程、证券法、合同法等。
不合法的转让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潜在的责任。
2. 股权价值评估风险:准确评估股权的价值是重要的。
低估或高估股权价值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受到损失。
3. 信息披露风险:转让方应充分披露与股权相关的信息,如公司的财务状况、潜在风险等。
不完整或误导性的信息披露可能影响受让方的决策。
4. 合同条款风险: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应明确、详细,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
不清晰的合同条款可能引发争议。
5. 股东权益风险:受让方需要确保自身的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包括参与决策、分红权利等。
6. 目标公司风险:对目标公司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如债务、法律纠纷、经营风险等。
这些因素可能影响股权的价值和受让方的利益。
7. 税务风险: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资本利得税。
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并合理规划税务是必要的。
8. 市场波动风险:股权价值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特别是
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情况下。
9. 竞争对手风险:竞争对手可能对股权转让产生影响,例如试图干扰交易或获取敏感信息。
10. 经营管理权风险: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需要协调各方利益。
为了降低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的帮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谨慎评估所有相关因素。
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规范常见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规范常见的问题
①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
⼀类是未作约定。
遗漏股权转让款数额,⽀付⽅式与时间,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易引发履⾏标准,甚⾄是股权转让合意达成与否的争议。
另⼀类是约定表述不明。
交易双⽅虽就某⼀事项作出约定,但表述歧义或是意思不明确。
有⼀起案件反映,双⽅当事⼈在同⼀股权转让协议中就多个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以打包转让,但未明确各个标的公司股权的具体对价。
后因其中⼀个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发⽣纠纷,双⽅就违约⾦的计算基数为整体股权转让款,抑或系争标的公司对应的股权转让款⽽产⽣争议。
②混淆转让主体,将标的公司列为股权转让⽅。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格区分不明显的现象较多,这在⼀⼈有限责任公司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这种不当的公司治理理念反映在股权转让中,便表现为股东意志与公司意志的等同,将股权转让⽅列为标的公司。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2条严格限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程序、转让及注销时间。
由此,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除标的公司员⼯股权激励计划、处置回购的本公司股份等特殊情形外,股权转让义务的主体为标的公司股东,⽽⾮标的公司本⾝。
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场合,不当地将股权转让⽅列为标的公司,容易产⽣转让主体及协议有效性争议。
此类案件中,法院原则上认为,标的公司本⾝并不享有⾃⼰的股权,以标的公司名义与受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属⽆效。
另有判决依照股权转让款收取⽅为标的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商过程等实际履⾏情况认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的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沟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沟通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公司或企业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所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沟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沟通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可能出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股东关系的重要性股东关系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
在一家公司或企业中,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股东之间的关系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良好的股东关系有助于加强合作,增进信任,促进企业的发展。
首先,良好的股东关系有助于有效的决策制定。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就重要决策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各个股东才能了解彼此的观点和利益,从而做出既符合公司利益又能得到股东普遍认可的决策。
其次,良好的股东关系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股东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有助于公司形成统一战线,集中力量应对市场竞争和挑战。
相反,若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和不合作,会对公司的管理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最后,良好的股东关系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是其品牌价值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重要因素。
通过良好的股东关系,公司能够展示出团结和稳定的形象,赢得外界的信任和尊重。
二、股东之间沟通的挑战与解决方案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之间的沟通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和沟通障碍等。
然而,通过采取一些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些挑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挑战。
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掌握程度可能存在差异。
在制定决策时,某些股东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导致其他股东在决策中处于劣势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
此外,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让股东之间直接交流和分享信息。
其次,利益冲突是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挑战之一。
股权转让简介

股权转让简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在经济运作中,股权转让是常见且重要的交易方式,它不仅能够满足股东个人的需要,还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与背景股权转让即指股东通过出售、赠与、置换等方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方。
它是市场经济中股东权益的一种流转形式,既可以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也可以是公司之间的交易。
股权转让背景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个人因个人原因(如经济需求、投资期限到期等)而决定减持或出清手中股权;2. 公司内部调整股权结构,以满足战略目标或优化股权激励计划;3. 公司之间进行合并、收购或重组等交易,股权转让是实现交易的关键一环。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和步骤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公开转让和非公开转让两种形式。
1. 公开转让公开转让是指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股权转让,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公开转让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规则,进行资格审核、股权转让公告、竞价或协商定价等程序。
2. 非公开转让非公开转让是指除了证券市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协议认购和已发行股份的包销等形式。
非公开转让相关步骤和程序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影响及意义股权转让对于各方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 对转让方的影响股权转让能够使转让方获得经济回报或满足个人需求。
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股权转让还能够分散风险,实现资本回流,提高投资效益。
2. 对接收方的影响股权转让使接收方能够获得更多的股权,进而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权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对公司的影响股权转让能够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和管理层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股权转让,公司能够引入新的股东,促进公司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四、股权转让的风险与注意事项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吸收合并中的股权转让问题

吸收合并中的股权转让问题【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吸收合并中的股权转让问题,并为您提供有关该主题的深度和广度的信息。
让我们一起展开这个有趣且引人入胜的话题吧!【引言】吸收合并是企业间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它将两个或多个公司整合在一起,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业务扩展。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转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全面评估吸收合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问题,并深入研究其影响因素与对策。
【一、吸收合并中的股权转让】1. 股权转让的定义与作用: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在一家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吸收合并中,股权转让是实现企业整合和控制权转移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股权转让的方式和流程: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或非公开协商达成。
前者包括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和交易所之外的场外交易,后者包括股东间协商及相关法律程序。
3. 股权转让的影响因素:股权转让的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法律法规、投资者需求、公司估值、市场环境和政府政策等。
这些影响因素会对股权转让的方式、价格和时间产生重要影响。
4. 股权转让中的交易结构和约束机制: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股权转让往往需要遵守特定的交易结构和约束机制,例如交割期限、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交易准备文件和合同约束等。
【二、吸收合并中的股权转让问题】1. 股权估值和交易定价: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估值和交易定价是一个关键问题。
不同估值方法可以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有效的估值工具和方法,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股权转让的现金流管理及风险控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现金流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
这涉及到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考虑。
3. 股权转让中的合规和监管: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方必须确保在交易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任何法律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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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的四个常见问题第一部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以及第174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可以说,在股权转让当中,除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外,在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仍是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说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条款对于股权代持所涉及的转让问题就有适用的余地。
例如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向第三人转让,由于显名股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所有者,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呢?从商事交易便捷的角度来看,还是应当认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时,如果隐名股东(实际股东)以显名股东无处分权为由主合同无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转让合同并不因显名股东无处分权而导致合同无效。
至于显名股东因自行对外转让股权或者在公司股东部进行股权转让,所导致的隐名股东的损失,应当根据他们之间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进行相应的赔偿,在部进行追究。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隐名股东不能以显名股东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对股权进行处分为由,主股权转让无效。
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有几类特殊的问题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种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股权转让批准手续,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其效力情况如何?实际上我们大家都知道,特别是做过商事争议的律师都有这样的经验:商事法律本身要保证交易的快捷和便利。
因此很多商事行为法律后果都是以认定为有效作为原则的。
只有将商事行为认定为有效,才能更好的保障交易的安全;对于有效的商事行为产生的其他后果,则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即使签订后尚未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由于办理工商登记只是股权转让的附随义务或者后续义务;因此,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转让方或者公司拒绝或者尚未为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受让方可以请求转让方以及公司共同为自己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现在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原则上股权发生变动仍需要商务部门批准;在办理批准手续之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通常认定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现在关于股权变动是否需要批准的问题,根据企业处于自贸区还是自贸区外有所区别。
在自贸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商务部门暂停实施股权转让的批准,换句话说,就是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但在自贸区外发生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仍应由商务部门进行审批。
如果最终这类合同确定地无法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受让方可以基于这样的事实主解除合同。
请大家注意,能够“解除”的前提,我们从法律语境下来考虑这个问题,一个合同能够被解除,一般是指已经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这是关于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这块相对比较特殊,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根据这个规定,对于国有产权,原则上应当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场所,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
现有的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因为没有采取公开的招拍挂的方式,或者没有采取进场交易而是直接采取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最终法院会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法院会认为这样的交易方式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进而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上刊载的巴菲特投资诉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最终,法院确认巴菲特投资不能取得自来水投资建设所持有的光大银行的股份,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是采取场外交易而非进场交易,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应该说这种涉及到国有产权的股权的交易,交易过程还是需要适用特别的制度,也应当遵循这种特殊的程序规定。
下面我们再看一类特殊的股权转让:就是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公司的资质是否会受到影响。
这里面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法律术语叫“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这类股权转让也常常发生争议。
比如一个公司取得了采矿权或者说它有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滩涂使用权,而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这种采矿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滩涂使用权。
这个公司的原股东大部分或者全部地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这种转让会不会被认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采矿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滩涂使用权的转让”?这个对股权转让效力是否会产生影响,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
有几起案件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审理的,这里面的裁判思路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统一的。
简单一点,可以概括为“桥归桥,路归路”的裁判思路。
这样的裁判方式实质上还是尊重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将公司与股东分开来看。
从主体上讲,股东有它自己独立的股东人格,无论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
而股东设立的公司也有它自己独立的法人人格。
因此,如果公司的股东将他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而公司的主要资产就表现为采矿权或者建设工地使用权。
那么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因为公司股权全部发生了转让而变更性质,它仍然是在公司名下。
换句话说,原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之后,公司的主体并不因为股权转让而消灭。
既然公司的主体并不因为股权转让而消灭或者发生实质性地变更,它依然是一个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新的股东只是取代原股东的地位而成为公司股东。
所以说这种采矿权、探矿权、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这样的一些资源类的权利,并不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更,它仍在公司名下。
既然公司仍然是之前的公司,是一脉相承延续下来的,因此这些权属的性质也仍然没有发生变化。
即便原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新股东受让全部股权后,对公司进行更名,前后也仍然是一脉相承延续下来的公司,因此不发生“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特许权转让”的问题。
所以说对这类公司而言,这种股权转让的行为发生之后,公司的资质、公司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并不受到影响。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的一起案件中认为,经过两次股权转让,公司的两个原股东将他们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但是公司原来所拥有的浅水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始终登记在这家公司名下,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没有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权属的变更或者流转。
因此,并不能因为股权的全部转让而认定实际上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实际股权转让过程中,还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形:即因为股权转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0人的限制,这样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也经常发生争议。
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限制,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1993年通过《公司法》的时候,当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名以上的股东设立。
后来就有这样一起案件:这个案件发生在。
文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经过股权转让,成为久光公司的唯一股东。
对于这样的归一性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毕竟当时的《公司法》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还是认可了股权转让的效力。
法院认为,关于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虽然适用于公司存续期间,但该当时《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使公司股权集中于一人;文龙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受让久光公司全部股份后,也可以通过再次对外转让、改变企业性质或者解散公司等方法处理其后续事务,并不当然导致久光公司成为只有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换句话说,法院认为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而非“效力性”强制规。
同样,如果因为股权转让使得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限制,也应当作类似的理解。
例如,省市纺织公司有100多人持有股权证,原告是职工股东之一,诉请法院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一审法院以如果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将造成纺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为由,拒绝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
但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改判,对超出50人限制的股东仍予以确认股东资格。
我自己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件。
下面有一个县级市,原叫吴江市,现在改为吴江区。
这个地方有一个国医药业公司,也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公司职工股东有170多名,工商局显名登记的股东只有5人。
最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这些职工股东究竟跟在哪一个显名股东后面,没人能弄得清楚,公司自己也是一笔糊涂账。
但由于职工都持有股权证,最终对于股东资格,法院均是予以确认的。
所以说,如果公司有50名股东,其中一个股东将他的股权分别向多人进行转让,经过转让,必然使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但并不因为超过50人股权转让就无效。
股权转让仍是有效的。
但工商登记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可以责令公司进行改正,以使得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这里面还有一个特殊问题在于公司解散之后,公司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
这也是我们在处理实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委托人需要并购一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为什么需要并购呢,因为这家企业还有一些土地、房产等资产。
如果直接购买厂房、土地等资产,则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将土地、厂房登变更到股东名下;再从股东这里购买这些资产,这里面涉及土地、厂房的多次流转,税务成本很高。
但由于目标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再和我们公司进行合并,会不会涉及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从股权的权能来看,股权包含的一项特殊的权能叫剩余财产索取权。
既然是一种权利,它就必然代表某种利益。
换句话说,解散后的公司可能仍有价值,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公司解散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后,公司可能仍有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仍应归属于股东。
解散后公司股权仍可能具有价值,既然具有价值,就应当允许其进行流转。
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禁止解散后公司股权的流转。
事实上我们还找到了这样一份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2年的时候还专门发布这样一个规定,叫《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工商注【2012】458号)。
第1条就明确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只不过,它需要同时向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清算组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