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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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设立医保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 医保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2)组织医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3)监督医保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4)处理医保工作中的投诉和纠纷;(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医保工作。

三、参保人员管理1.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法律法规,履行参保义务。

2. 参保人员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不得虚报、隐瞒病情。

3.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医保费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医保待遇。

4.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保规定的就医、用药和转诊等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四、医疗服务管理1.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医保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

2.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配合医保工作管理机构做好医保管理工作。

3.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真实的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单据,不得虚报、隐瞒费用。

4.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保规定的就医、用药和转诊等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五、医保基金管理1. 医保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等。

2. 医保基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或私分。

3. 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4. 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规定,接受上级医保工作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 各级医保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违反本医保工作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和医保工作管理人员违反本医保工作管理制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医保待遇、取消医保资格等处罚。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城乡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一)机构管理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3.信息科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城乡医保管理制度范文(二)一、引言城乡医保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途径。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是指以居民为参保主体,通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对居民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监管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居民的医疗权益,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落实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参保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无业、失业、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等人群,以及低收入人群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这样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广泛性和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

其次,确定医疗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购买的部分药品费用。

医保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保障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再次,建立医保账户和报销制度。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参保人员缴纳一定的医保费用,形成个人医保账户。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内的金额进行支付,之后,可向社会保障机构报销部分或全部的医疗费用。

这样的制度可以提高就医的灵活性和方便性,降低居民的医疗负担。

最后,加强医保管理和监管。

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要求社会保障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管机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报销情况进行跟踪和审核。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确保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总之,城乡居民门诊医保管理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推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医疗机构和居民等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参保对象应当具备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费,保费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并依据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相关医疗服务,具体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等。

第六条,对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确保合法合规。

第七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参保资格。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保障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作用。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新农合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参保人员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新农合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
障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基本医疗保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
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收支、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权利:明确了哪些人可以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以及享受哪些权利和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业务
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5.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
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增强保障效果。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和管理
至关重要。

通过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提高运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难。

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和
优化,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
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全民健康,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目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管理科,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医保管理科应设立医保审核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六条医保管理科应设立医保结算员,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确保医保基金及时、准确地划拨。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监督员,负责对医保管理科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三章医保审核第八条医保审核员应根据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第九条医保审核员应审核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诊疗项目、药品、耗材、检查等费用的合理性。

第十条医保审核员应审核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确保报销比例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第四章医保结算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员应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员应确保医保基金及时、准确地划拨,避免医保基金的流失。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员应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清晰、准确。

第五章医保监督第十四条医保监督员应定期对医保管理科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医保审核、医保结算等。

第十五条医保监督员应监督医保管理科是否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医保监督员应将监督结果反馈给医保管理科,要求其整改、纠正。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其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如海报、宣传册、网络等,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政策,提高其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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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成立医保领导小组及医保办事处,严格遵守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定期培训考核,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在显著位置对医保政策、补偿政策、患者补偿情况、就医流程、常用药品和诊疗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三、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实行身份核实制度,经治医生或护士负责对收治的患者进行身份核实,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报告医保办,杜绝出现冒名顶替现象。

如因帮助参保患者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流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保办核对有效证件、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及医保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联系医保中心更正。

四、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不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超过15日量、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30日量,不得带注射济(胰岛素除外),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制度,严把入院标准不得为不符合指征的参保居民收入院,不得出现挂离床现象,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参保居民办理出院手续,不允许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增加的医药费用。

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审批,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外转,为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办理相应事宜。

六、做到合理检查,对大型设备检查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避免为参保居民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认真执行相关告知制度,对于
参保病人自费、大型检查等项目履行告知同意签字手续,因自费药品或大型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七、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次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对超标人员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医保材料目录内产品,对药品比例超标人员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十、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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