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党中央推行的一项大型精准扶贫措施,它旨在通过迁移居住地,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振兴和减轻生态压力。
为了确保该工程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一个完备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该方案进行探讨。
一、工程实施目标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目标是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内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贫困人口得到合理的安置,其生产生活条件和收入有明显提高;要确保转移地的生态环境实现明显改善,其生态系统保护和开发利用取得重要进展;要推进当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同胞们提供更优聚居生活空间,促进乡村振兴。
二、工程实施范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范围主要是困难地区,覆盖贫困县、贫困村和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
在这些区域内,实施取代一些生产力相对较差的旧产业或突出生态效益的新产业,从土地利用、地理空间布置等方面调整生态产业链、优化农村功能布局和农村治理体系,基于生态保护和改善开展特色生产和服务业的方式,促进土地持续利用价值尤其是多功能的整合利用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态资源的有效分配。
三、工程实施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置方案实施之前必须要有详细安置方案。
根据各地决策情况,先制订出安置计划结算管理制度,把有安置意愿、有发展潜力的农民组织合理安置到城市聚居点或者有条件的新农业产业园区中。
此外,按实际安置的人口数量和居住面积,分别制订相关经济和社会管理制度,确保安置人口的生产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 环保规划环境规划是描绘出迁移地生态建设的基本思路,该规划应考虑诸如受害动植物、生态保护区域及自然资源权益等问题,确定科学可行的策略、掉期架构和生态治理效益,并制订可行的环保措施,确保引进农民、稳定市场及生态可持续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电子商务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环保规划参见《美丽中国长期生态环境规划》)3. 经济扶持扶贫移民常常包括多种形式的援助,主要有资金和技术援助,这些援助通常与其生产方式和市场适应性有关。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神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陕财办农〔2016〕90号)、《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县承借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扶贫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补助标准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补助标准:(一)集中安置。
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我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及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现金直补发放、核定到村组移民人口规划项目、后期扶持结余资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规划项目实施的范围是政府组织安置的农村水库移民及其相关影响人口所在的村(组)。
相关影响人口主要包括:库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回水区应迁未迁人口;因国家政策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生活在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未改变的移民人口;为安置移民让出房屋和土地的让迁人口;为安置移民无偿调整土地的原住农民;生活在因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人口,水库大坝、溢洪道占压及施工占地涉及的人口等。
第四条规划项目编制和实施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新改善、移民群众的收入有新增长、移民自我发展能力有新提高”为总体目标,按照民主程序规范操作,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规划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落到村组”的管理体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规划项目的编制第六条编制规划项目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先基础、后开发”的原则,确保移民及相关影响人口受益。
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编制规划项目以村(组)为基本单位,优先解决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明确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和投资估算。
跨组项目可落实到村(居)委会;跨村项目可落实到乡镇,规划范围以外乡(镇)不得安排项目。
第八条规划项目编制贯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大纲》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由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具体负责。
移民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移民资金收支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移民资金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移民资金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款专用原则:移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四)绩效导向原则:加强移民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资金范围与来源第四条移民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移民资金;(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移民资金;(三)国内外捐赠的移民资金;(四)其他可用于移民的资金。
第五条移民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三)国内外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一)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三)移民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四)移民住房重建和搬迁补偿;(五)其他经批准的移民资金使用项目。
第七条移民资金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二)水利、移民、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移民资金管理工作;(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移民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移民资金使用程序:(一)编制移民资金使用计划;(二)审核移民资金使用申请;(三)拨付移民资金;(四)监督检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五)绩效评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九条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移民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指在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生态移民,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工程。
在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改善农村贫困人口居住条件,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二、项目目标1. 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生态移民,提升他们的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2.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3. 推动环境保护,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项目实施方案1. 生态移民安置根据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愿望,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置方案,进行生态移民安置工作。
对于生态移民安置区,需要进行充分规划和设计,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居住条件舒适,交通便利,生产生活便捷。
2. 农业生产发展对于生态移民地区的农业生产,需要加强技术培训,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3. 生态环境保护对于生态移民地区的生态环境,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 就业扶持针对生态移民地区的贫困人口,需要加强就业扶持工作,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开展就业培训、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等途径,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增加收入。
5. 项目资金支持政府需要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等模式,共同推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发展。
四、项目进展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五、项目效果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效果评估,全面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推广成功做法,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借鉴。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编制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的目标1. 强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扶贫政策和产业项目的发展要求;2. 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实现扶贫项目的快速推进和资金回报;3. 防范和减少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1.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立项、评估和监督管理;2.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资金的使用计划、执行和监督;3.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核销和监督;4. 农村扶贫项目参与者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拨付(1)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计划由农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资金拨付应及时、准确,拨付记录应详细记录资金的数额、用途和拨付日期等信息。
(3)接受资金拨付的单位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使用,禁止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计划(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资金使用执行(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2)对于涉及农民利益的资金使用项目,应征求农民意见,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4. 资金监督检查(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资金监督检查应包括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核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对于发现的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追责。
五、资金使用报告(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
(2)资金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如实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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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XX-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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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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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
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
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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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
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
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
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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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
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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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
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市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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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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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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