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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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制度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保障光伏电站的安全、稳定、经济、高效运行,提高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和电网接入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并网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光伏电站的所有者、运营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确保光伏电站安全、稳定、高效地接入电网运行。

第二章光伏电站的建设第四条光伏电站的建设应遵循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光伏电站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光伏电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设备供应商、安装工程队伍的管理,确保设备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在光伏电站建设完成前,应进行全面的调试和检测,确保光伏电站的设备和系统运行稳定、符合要求。

第七条光伏电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并网运行前应进行电网侧并网设备的验证测试,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第八条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应当由专业的运维团队负责,确保光伏电站设备、系统日常运行的安全和良好。

第九条光伏电站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开展设备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光伏电站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设备运行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和故障,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确保在设备故障时及时更换和维修,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发电损失。

第四章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光伏电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安全档案,制定安全预案。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应当加强对场地、设备、线路、变压器等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设备造成的损失。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11月3日电监会令第22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三章并网与互联第四章电网运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地方电网运行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并网运行规定

并网运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0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0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电力并网运行的条件有哪些

电力并网运行的条件有哪些

电⼒并⽹运⾏的条件有哪些当今社会下,在电⼒法的电⼒⽣产与电⽹管理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电⼒并⽹运⾏的措施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电⼒并⽹运⾏的条件有哪些国家提倡电⼒⽣产企业与电⽹、电⽹与电⽹并⽹运⾏。

具有独⽴法⼈资格的电⼒⽣产企业要求将⽣产的电⼒并⽹运⾏的,电⽹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业标准。

并⽹双⽅应当按照统⼀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签订并⽹协议,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并⽹双⽅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相关知识点第⼆⼗三条电⽹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电⼒供应和使⽤,实⾏安全⽤电、节约⽤电、计划⽤电的管理原则。

电⼒供应与使⽤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电的单位和个⼈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电、临时⽤电、增加⽤电容量、变更⽤电和终⽌⽤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户须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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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网工作制度

什么是并网工作制度

并网工作制度是指在电力系统中,将多个发电厂或变电站的电力通过一定的电网结构连接起来,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电力系统,以实现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运行和可靠供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并网工作制度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并网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并网运行管理1. 并网调度:并网调度是指对发电厂、变电站和电网进行统一调度管理,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供电可靠和经济合理。

并网调度主要包括发电厂的并网、解列、停机和重启操作,以及对电网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控制。

2. 并网运行标准:并网运行标准是指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发电厂、变电站和电网的并网运行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并网运行的基本要求、技术条件、运行方式、保护措施等方面。

3. 并网运行考核:并网运行考核是指对发电厂、变电站和电网的并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电力系统运行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考核内容包括电力供应质量、设备运行状态、故障处理能力等方面。

二、并网安全管理制度1. 并网安全管理:并网安全管理是指对电力系统并网运行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以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

主要包括安全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2. 并网安全规程:并网安全规程是指为确保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安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并网设备的安全要求、运行维护要求、故障处理流程等方面。

3. 并网安全监督:并网安全监督是指对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并网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安全考核等方面。

三、并网节能管理制度1. 并网节能标准:并网节能标准是指为确保电力系统并网运行节能环保,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并网设备的能效要求、运行维护要求、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

2. 并网节能评估:并网节能评估是指对电力系统并网运行节能情况进行评估,以提高电力系统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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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
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条发电厂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前要求具备:
1. 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供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包括蓄能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2. 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
3. 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4. 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
5. 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力、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行初步校验;
6. 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因电网情况变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而要求发电厂加装有关设备的,发电厂应按其要求加装。

第十二条电网并网的技术条件,可参照对发电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并网运行的电网,还应具备控制联网安全运行的能力。

第十四条发电厂或电网是否具备正式并网运行条件,应通过发电厂、变电所、线路竣工验收,并网试运行或其它方式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有关电网管理部门要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并积极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当并网双方对是否具备并网条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上一级管理部门( 含电力工业部)协调确定。

第三章并网经济协议
第十七条发电厂或电网应当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经济协议。

第十八条发电厂的上网电量应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购销协议,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省级电价权力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电网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经济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量购、销条款;
2. 价格条款;
3. 结算条款;
4. 违约责任条款;
5. 奖惩条款;
6. 因对方或自身原因上网电力、电量多(少)于协议规定的计算和考核条款;
7. 技术指标考核及结算条款;
8. 不可抗力的处理条款;
9. 协议修订条款;
10. 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条款;
11. 其它条款。

第二十条并网双方事故支援电力、电量的计量及补偿办法,由双方商定并在并网经济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并网经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由协议双方协商决定,并网经济协议可经任一协议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并网调度协议
第二十二条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接到发电厂的并网申请后,除对其是否具备并网条件进行审核外,对保证电网安全,须与电网配合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应认真组织计算,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网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及电网的运行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
2. 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电机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作为有关调度机构安排发电厂日负荷曲线和调峰容量的依据;
3.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发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
4. 发电厂检修计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电网的需要和发电厂的可能,按电网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安排发电厂完成计划检修。

检修进度应服从有关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检修安排的变动及临修的申请、批准等,按电网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5. 发电厂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负荷曲线运行,误差不应超过±3%,当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定改变时,按经济办法结算;对发电厂的机组可用率应有原则规定;
6. 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对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专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对这些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7. 确定电力(含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电量和电压的计量点,其量测表计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校验。

电量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设备的产权分界处;
8. 发电厂应按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故障录波图等有关资料;
9. 调度管辖范围;
10. 电网安全措施管理;
11. 调度系统电气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及认证办法;
12. 协议修订办法;
13. 协议纠纷处理及仲裁办法;
14. 其它。

第二十四条根据发电厂机组的容量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以及电网的具体情况,由跨省或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确定与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电网调度机构。

第二十五条电网与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内容,可参照对发电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尚未签订并网协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一年内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补订协议,并网条件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完善其并网技术条件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跨省或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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