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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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

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5•【文号】电监市场[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同意印发实施西北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58号)西北电监局:你局《关于报批〈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西电监办〔2008〕109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局颁布实施《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

请按要求对所报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试行,并抄送国家电监会。

二、你局会同兰州电监办负责《两个细则》的组织实施。

《两个细则》对于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实施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你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尽快组织开发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完成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

三、各有关电力企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开发和建设工作。

西北电网公司及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建设主站系统,有关发电企业负责建设相应子站系统。

相关电力企业应于试运行前完成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及调试工作。

四、你局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启动《两个细则》试运行,试运行期为6个月以上。

经对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两个细则》(试行)作必要调整完善后,2009年下半年印发正式实施文件并抄送国家电监会,随后转入正式运行。

具体工作进度由你局商兰州电监办决定,并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华东区域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调节、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快速甩负荷(FCB)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

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四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的情况。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华东网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调度管辖的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分别为43%、53%、41%、51%、50%、47%额定容量,即机组的出力调整范围分别为额定容量的57-100%、47-100%、59-100%、49-100%、50-100%、53-100%。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共32页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共32页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19〕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昆明、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贵阳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定义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四章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第五章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第六章发电曲线偏离考核第七章一次调频考核第八章AGC 考核第九章无功考核第十章旋转备用考核第十一章风电场机组的运行考核第十二章其他管理考核第十三章考核结算与奖励返还第十四章附则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 )“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风电场和其它电厂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1. 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 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 :00,18:00〜21 :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 :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 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 规定D 日指当天,D+1 为次日,依此类推。

5. 并网发电厂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 小时,其中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300 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非计划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城市电监办负责对所在地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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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 延误电网事故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 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 分钟内未向电 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 待 查 清 后 汇 报 );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 1 小时内向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电力监控
F =0.001PN tα一次调频C机组 式中,F 为考核费用; PN 为机组额定容量;t 为一次调频未 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 α一次调频 为一次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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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系数,数值为 1.5;C 机组为机组批复上网电价。
(三)性能未达标 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未达到 要求的,每月考核费用为两种情况考核费用之和: 当 DXi>0 且︱60%△QjYi︱-︱△QsYi︱>0 时,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 程 》( 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水 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 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 电之日起纳入。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 产运行之日纳入。
n
∑( ) F1=50K死区调节 60%∆QjYi - ∆QsYi α一次调频C机组
i=1
当 DXi=0 时,
n
∑( ) F2=50K死区调节 60%∆QjYi + ∆QsYi α 一次调频C机组
i=1
式中,F1 为一次调频效果性能指标大于零时考核费用;F2 为一次调频效果性能指标等于零时考核费用,一次调频效果 性能指标计算详见附件;K 死区调节为频率控制死区调节系数, 频率控制死区为 50±0.033Hz、50±0.05Hz、50±0.067Hz, 数值分别为 2、6、18;n 为满足考核条件(详见附件)的一 次调频动作次数;DXi为第 i 次一次调频效果性能指标;△QjYi 为第 i 次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计算详见附件);△ QsYi 为第 i 次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积分电量(计算详见附件); α一次调频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 1.5;C 机组为机组批复上 网电价。
(四)传送虚假信号 机组传送虚假一次调频投运信号的,一经发现,每次考 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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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PNt考核α C 一次调频 机组 式中,F 为考核费用; PN 为机组额定容量;t 考核为 1 小时; α一次调频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 1.5;C 机组为机组批复上 网电价。
(五)免予考核情况 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最低技术出力后 15 分 钟(水电)、1 小时(火电及其它)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 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第八条 AGC(自动发电控制)考核 AGC 性能考核以投入 AGC 时的调节精度和实际测试所得 的 AGC 平均调节速率作为考核标准。 (一)调节速率不达标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 AGC 长期不投用,或者长期不处于 跟踪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的机组不定期进行 AGC 平均调节速 率抽查测试。机组平均调节速率未满足要求时,考核费用计 算方式为: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 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 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 PSS)、 高 频 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相量测量 装置(PMU)、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安全防护设备 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原则上,以资源来源情况定发电的,如:余热发电、以
-5-
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机组、径流式水电站、核电、风电、光伏
等调峰能力定为 0,进行基本调峰考核。特殊情况的,由发
电企业报送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核实。
(二)调峰能力下降
1.发电厂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
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高峰或者腰荷时段机组申报出力上
-4-
7.机组 AGC 模式切换过程。 8.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9.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10.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 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1.调峰能力为 0 的机组(核电站除外)。 第六条 调峰考核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东 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机组提供调 峰类型的不同,按以下方式考核。 (一)基本调峰能力未具备 当机组调峰能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华东 43%、上海 53%、江苏 41%、浙江 51%、安徽 50%、福建 47%) 时,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式中,F 为考核费用; P1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高 值; P1'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 P2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 求的出力最低值;P2 '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t 考核为 24 小时;α基本调峰 为基本调峰考核系数,其数值为 0.2;C 机组为机 组批复上网电价。
(三)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衔接 已开展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地方,在市场启动期间执行 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相关规定,不重复考核。 第七条 一次调频考核 (一)未具备功能 机组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月度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F =WKα一次调频C机组 式中,F 为考核费用;W 为机组当月发电量;K 为未具备一次 调频功能考核系数,核电、光伏、风电数值为 0.05%,其他 机组为 0.1%; α一次调频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 值为 1.5; C机组 为机组批复上网电价。
(二)未投运 机组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P' max
为机组
申报出力上限;
Pmin
为机组铭牌出力下限;
P' min
为机组申报出
力下限;t 考核为 1 小时;α基本调峰 为基本调峰考核系数,其数值
为 0.2;C 机组为机组批复上网电价。
负荷低谷时段为 22:00-次日 6:00。调峰困难时段由电
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各省(市)的负荷特性确定,并报送能
高的上网电价。
(一)考核对象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也可根据电网运
行实际按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每日 96 点发电计划
曲线。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具
体计算方式如下:
Pi
=
Pn
+i
Pn+1 − Pn 180
式中,Pi 为 Pn 至 Pn+1 之间第 i 个 5 秒钟发电出力;Pn 为 96 点计
源监管机构。
2.发电厂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
力上限或下限,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
所要求的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
指令所要求的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6-
F = ( P1 − P1 ' + P2 − P2 ' )t考核α C 基本调峰 机组
-2-
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纵向加密认证装置、网络安全监测装置 、
防火墙等)的安全策略。
第五条 发电曲线偏差考核
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
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发电计划曲
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F = Q计划偏差α C 调度管理 机组
式中,F 为考核费用;Q 计划偏差为计划曲线偏差电量,计算详 见本条第四款;α调度管理 为调度管理考核系数,数值为 1;C 机组 为机组批复上网电价,考核对象含多台机组的,取机组中最
第三条 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发电厂并网运 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 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四条 发电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每次考核费用计 算方式为:
-1为每次考核费用;W 当月为当月全厂发电量;α调度管理 为 调度管理考核系数,数值为 1;C 全厂为该发电厂机组最高批 复上网电价,计算口径详见第二十六条,下同。
(二)调节精度不达标 投入 AGC 时的调节精度以 AGC 指令周期时间或者 1 分钟 为一个计算单位。AGC 指令周期 i 或者第 i 分钟调节精度考 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t
∫ Fi = 0.1αAGC 0 P目标 − P实际dtC机组
式中,Fi 为 AGC 指令周期 i 调节精度考核费用;t 为 AGC 指 令周期时间或者一分钟;α AGC 为 AGC 考核系数,其数值为 1; P 实际为机组实际出力,P 目标为机组目标出力; C 机组为机组批复 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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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 1.0%额定功率,中储式制 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 2.0%额定功率,30 万千瓦级循环流化 床机组为每分钟 0.7%额定功率,10 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机 组为每分钟 0.3%额定功率,燃气机组为每分钟 3.25%(F 级 机 组 )、5%(E 级机组)额定功率,风电和光伏为每分钟 10% 额定功率。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 (电监市场〔2006〕42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 度管辖的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 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F = Q α C 基本调峰 基本调峰 机组 Q基本调峰 =0.01P差额t运行
式中,F 为考核费用;Q 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考核电量,核电站、 风电场、光伏电站最大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 0.05%,其他机 组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 0.1%;P 差额为机组调峰能力与基本调 峰能力要求之间容量差值;t 运行为机组运行时间;α基本调峰 为基 本调峰考核系数,数值为 0.2;C 机组为机组批复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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