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境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管
第四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 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 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监会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运行管理
03 第三章考核实施
04 第四章监管
05 第五章附则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 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 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 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 案;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关于电⽹与发电⼚、电⽹与电⽹并⽹运⾏的规定(试⾏)⽬录第⼀章总则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三章并⽹经济协议第四章并⽹调度协议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安全、优质、经济运⾏并维护并⽹双⽅的合法权益,根据《电⽹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电⽹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运⾏的发电⼚(站)、变电站和电⽹,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运⾏的发电⼚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的统⼀规划及并⽹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运⾏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作。
第四条凡需并⽹运⾏的发电⼚或电⽹,必须与电⽹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签订并⽹协议,⽅可正式并⼊电⽹运⾏。
第五条并⽹协议包括并⽹经济协议、并⽹调度协议和其它双⽅认为必要的协议。
协议双⽅应将并⽹协议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运⾏的发电⼚或电⽹,均必须服从电⽹调度机构的统⼀调度。
对发电⼚并⽹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电⽹并⽹运⾏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
第⼆章申请并⽹程序和条件第七条凡要求并⽹运⾏的发电⼚,应在项⽬设计审查前三个⽉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出并⽹申请,由有关电⽹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运⾏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件后⼀个⽉内作出书⾯答复。
第⼋条申请并⽹发电⼚,必须具备接受电⽹统⼀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运⾏的发电⼚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程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调度⾃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条发电⼚与有关电⽹管理部门签订并⽹协议前要求具备:1. 向有关电⽹管理部门提供电⽓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式、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电⼚(包括蓄能⽔电⼚)还应提供⽔⼯建筑、⽔⽂、⽔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还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2. 与有关电⽹调度机构之间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已具备投运条件;3. 远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具备送⼊有关电⽹调度机构的电⽹调度⾃动化系统的条件;4. 根据设计要求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5. 与并⽹运⾏有关的电⼒、电量量测装置的技术等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完毕和进⾏初步校验;6. 其它事宜。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高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用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结合本发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发电厂所有并网运行的生产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优质服务,保障供应;4. 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并网运行管理第四条并网申请与审批1. 发电厂并网前,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厂的并网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并网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并网技术要求1. 发电厂并网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发电厂应具备完善的并网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变压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等。
3. 发电厂并网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并网运行监控1. 发电厂应建立并网运行监控体系,实时监测并网设备运行状态。
2.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厂并网运行进行监控,确保并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并网运行操作1. 发电厂并网运行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 发电厂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并网运行故障处理1. 发电厂并网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发电厂应制定故障处理预案,确保故障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发电厂负责人对本发电厂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1. 发电厂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发电厂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

标题:机组正式并网工作制度内容一、前言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质量,规范机组并网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电力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并网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并网工作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身、设备、电网安全。
2. 统一指挥原则:并网工作由电力发电企业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并网工作顺利进行。
3. 分工负责原则:并网工作各参与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并网工作顺利完成。
4. 预防为主原则:并网工作前,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提前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并网工作安全可靠。
5. 科学规范原则:并网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并网工作有序、高效。
三、并网工作组织与管理1. 成立并网工作组织机构:电力发电企业应成立并网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并网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 制定并网工作计划:并网工作组织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制定详细的并网工作计划,明确并网工作的时间、任务、责任人等。
3. 开展并网前检查:并网工作前,要对发电机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满足并网条件。
4. 进行并网操作:并网操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的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5. 并网验收:并网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并网验收,确保发电机组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
6. 并网运行监控:并网后,要对发电机组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四、并网工作流程1. 并网申请:电力发电企业应向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并网审批:电力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并网。
3. 并网前准备:电力发电企业根据并网计划,做好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4. 并网操作: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网操作,确保操作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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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厂网协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是指已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
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
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
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
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
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要
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多年滚动规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
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检修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按《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升压站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无法执行时,应提前通知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机组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尽量予以安排;无法安排时,应及时通知该电厂。
第五章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是指对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涉及机网协调保护以及设备参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内容包括:
1.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调度通信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4.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度自动化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
遥测和远动设备以及电量采集装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励磁系统管理内容包括:
1 .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或其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管理
内容包括: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是否满足电
力系统要求;
2.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3.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管理内容包
括:
1 .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咼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
和标准,针对影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一、二
次系统和专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章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
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考核应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并根据电力系统实际,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
考核结果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定
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或能量管理
系统(EMS )采集的实时数据、当班调度员的值班录音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对照协商确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和电压控制曲线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考核采取扣减违约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
考核所扣违约电量或所收违约金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电监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
行。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