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1)

内蒙古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入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由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和华北电监局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内蒙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内蒙古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内蒙古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内蒙古电力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内蒙古电力调通中心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管
第四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并 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 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简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监会发布的文件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运行管理
03 第三章考核实施
04 第四章监管
05 第五章附则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 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由 该省(区、市)电力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 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区域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双方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 案;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双方直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
南方电网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版与修订稿的主要差别
新增机组类型
燃气、燃油机组生物质、风力电厂等
管理考核要求更加详细、合理
参数、细节
Company name
四、细则中的具体考核项目
以运行管理为指导,具体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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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计划——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 并下达至各发电厂。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 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的3 倍计为考核电量;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负偏 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的1倍 计为考核电量。常规并网发电厂(机组)、 核电厂(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 差率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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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计划——考核(新增)
1)、热电联产、循环流化床、燃-蒸联合循 环、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 下水电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 均为3%; 2)、水煤浆机组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 偏差率均为6%; 3)、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技术特性的机组执 行最大允许偏差率。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试行版、修订版对比宣贯
喻显茂
20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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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细则的意义 细则的实施原则 细则实施中的监督与管理 细则中具体考核项目 细则的考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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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的意义
4)、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5)、不可抗力。
Company name
3、发电计划——免考核
如下情况可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机组投入AGC期间;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 3)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 4)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新增: 6)穿越水轮机振动区造成的计划电量偏差;
20101108东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整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211修订稿最终稿

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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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15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规定在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0.1分/兆瓦考核。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
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30分/次考核。
第十八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按额定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4、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按额定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5、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低谷时段定义为:23:00—7:00)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低谷时段的按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1.新机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并网试运期间发生停运;2.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停运;3.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该风电场装机30%的,按脱网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九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管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50分/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1分/小时考核。
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
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月考核。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原则上应满足从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出力的范围,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要求,按照调节容量缺额每月考核10分/万千瓦。
(三)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
(四)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降低5%按15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每降低0.2%按15分/月考核。
(五)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5分。
(六)机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1.可用率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8%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
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
2.调节速率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每分钟50%;对于火电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的火电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燃气机组为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
3.响应时间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
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发电机组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
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750kV及330kV应达到100%,220kV应达到99.90%,110kV应达到99.80%,每降低0.1%按9分/月考核。
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母线电压值在调度机构下达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超出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
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备AVC功能,在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V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VC调度管理考核、AVC投运率考核、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VC功能按25分/月考核。
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否则按0.5分/小时考核。
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按3分/次考核。
(二)并网机组AVC月投运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每月按2分/万千瓦考核,全厂成组投入的AVC,AVC投运率按全厂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