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XX公司“两个细则考核情况说明

XX公司“两个细则考核情况说明自电网公司实施两个“细则”考核以来,我公司各单位高度重视,逐步完善了组织机构并优化了运行方式。
2022年,公司系统在京津唐、某某南网、宁夏、辽宁、蒙西、云南等8个区域,共计13家单位实施或试行了“两个细则”考核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会议对国电电力系统各单位今后“两个细则”工作提出要求,一是高度重视“两个细则”的管理工作,转变观念,有所作为,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考核奖惩机制。
二是认真学习和借鉴大同厂“两个细则”的管理经验,结合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优化运行方式,加强组织培训。
三是切实做好与电网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了解考核情况。
在安全生产方面,会议要求各单位总结经验,查找差距,高度重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学习,研究掌握各区域两项细则考核的细节,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措施,采取有力措施,为下一步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对内“强身健体”,提高思想认识,提升企业素质,强化设备可靠性和燃料管理;对外加强沟通,优化企业外部环境,不断提升企业两项细则考核成绩。
在组织管理、技术改造、运行调整、掺配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及时了解两项细则考核的最新动态,积极做好各种准备。
一、“两个细则”的具体内容首先,两个细则是一个简称,具体名称为《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即从辅助服务和并网运行两个方面对电厂进行考核,是东北电监局于2022年9月开始试行,到2022年底正式发布。
对比以前的细则新增了新能源发电考核办法,并调整了辅助服务分摊方法。
开展两个细则的目的是,运用经济处罚手段奖优罚劣,提高发电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和参与辅助服务的积极性。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阶段,电力供大于求的形势较为严峻,为缓解调峰矛盾,产生了《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所有电厂都有为电网调峰的责任和义务,超过基本义务做出额外调峰贡献的电厂理应获得补偿,而不能完成调峰义务的电厂从调峰市场中购买调峰服务补偿给额外调峰的电厂。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11月3日电监会令第22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三章并网与互联第四章电网运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地方电网运行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操作细则及流程

线。调度部门根据电厂上报的风功率预测曲线,综合考虑负荷
预测、联络线计划、水电计划等结果后编制电厂次日发电计划, 经安全校核后予以发布,作为次日各电厂电量计划依据。
第九条 关于旋转备用管理
东北分部和各省(区)电力公司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
前提下,应合理留取火电机组旋转备用容量,尽最大能力为风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东北分部负责组织跨省(区)调峰辅助服务交 易;组织直调电厂的调峰辅助服务日前报价、实际调用、
信息发布及对相应发电企业最终财务结算;按照东北能源
监管局的要求,负责统一建设“东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 场技术支持软件”,对全网参与 “调峰市场”的发电企业 补偿及分摊费用统一分省计算,并将计算结果通报各省( 区)电力公司,由省(区)电力公司确认后向省内直调发 电厂最终发布;负责“调峰市场”技术支持软件的运行维 护;负责全网“调峰市场”运行数据信息的管理和存储。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在日内对相关机组
予以“免责处理”:
(五)因通信通道或数据采集装置故障,机组实时出力 信息未能正确上传的时段(不补偿、不分摊)。 (六)其它类似客观原因。 另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调度部门有权在紧急
情况下采取临时增加机组调峰深度或安排机组应急启停调峰等
措施。
第八条 关于风电场日前上报风功率预测曲线的利用
场(以下简称“调峰市场”)将于试运行开始时启动,不间断 连续运行至试运行结束为止。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本条款旨在明确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以下简称“东
北分部”)及各省(区)电力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东北
分部内部部门及专业之间的职责分工。各省(区)公司内部职 责分工可参照东北分部设置,如确有实际需要,可进行适当调 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送东北分部对应部门。
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功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加强电网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提高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功能调节性能,结合东北电网机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发电控制(以下简称“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三条并网发电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
第四条发电厂应保证发电机组AGC设备的正常运行,未经上级调度许可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AGC功能。
第五条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所辖发电机组AGC功能运行管理及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按照东北电监局《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补偿。
第六条本办法以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班调度员值班记录为评价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东北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二章 AGC功能运行管理第八条各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选择调用发电机组AGC功能,并确认发电机组AGC运行方式。
发电厂应根据上级调度机构当班调度员的指令投入和退出AGC装置。
第九条发电机组AGC调节容量应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50%。
第十条发电机组AGC调节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AGC调节精度为±2%。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AGC调节精度为±2%.3、水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20s;AGC调节精度为±2%.第十一条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时,发电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经上级调度确认后,不考核该发电机组AGC服务。
电网两个细则实施条件下AGC和一次调频控制回路的改进_张秋生

3“两个细则”对一次调频控制回路的改进需求
文献[6]介绍了利用凝结水节流技术加快机组对 AGC 的响应速度在外高桥第三发电厂 2 台 1000MW 超超临界机组上已经得到了实践的验证。 4.2.6 提高机组的变负荷速率设定值
有一个发电厂,其 2 台 600MW 机组都经过速率为 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 4%的变负荷测试,试验结果也 证明了调节品质良好。但是在机组的正常运行过程 中,运行人员为了保证机组的稳定,只将变负荷速率 设置为 1%,按照“两个细则”的考核方法,受到了考核。 这种情况就是由于过于保守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4.3 影响 AGC 调节精度的因素及改进方法 4.3.1 负荷调节的不灵敏区的影响
时间等 3 个因素的综合体现
如图 2 所示,这是网内某台机组一次典型的
AGC 机组设点控制过程。
图中,Pmin,i 是该机组可调的下限出力,Pmax,i 是其可调的上 限出力,PN i 是其额定出力,Pdi 是其启停磨临界点功率
图 2 典型的一次 AGC 设点控制过程
①调节速率。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响应设点指令 的速率,可分为上升速率和下降速率。在涨出力阶段 计算其调节速率时考虑消除启磨的影响。②调节精度。 调节精度是指机组响应稳定以后,实际出力和设点 出力之间的差值。③响应时间。响应时间是指 EMS 系 统发出指令之后,机组出力在原出力点的基础上,可 靠地跨出与调节方向一致的调节死区所用的时间。
气系数,近年来新投产机组都投入了氧量自动,这使 得风/煤交叉限制失去了控制意义。因此,为了提高 机组的负荷响应速度,建议取消风/煤的交叉限制。 4.2.4 采用 BF 工作方式,充分利用锅炉的蓄热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应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东北电监局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相关机组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东北区域火力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东电监安全[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调度管理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东北电监局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严格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电监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文本)》<东电监[2005]90号)签订购售电合同。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或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另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并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半小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发电<上网)计划曲线考核按照偏离计划曲线的考核电量每万千瓦时扣2分进行考核:<一)发电厂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当出现因为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上网)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电计划曲线,且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值班调度员因系统需要修改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以修改后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为基准。
<二)每时段发电机组考核电量计算公式为:当“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0。
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
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 每时段考核电量=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
其中:k为偏差允许范围,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及综合利用机组为5%,其它机组为2%。
风力发电厂只对电网限制发电期间,超过计划值多发电情况进行考核,其它情况暂免于考核。
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日时段数。
<三)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1)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机组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临时被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或自动调整出力时。
<4)机组计划并网后3小时,及计划解列前3小时之内。
<5)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
<6)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上限时,发电机组电量低于曲线考核下限免考核;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下限时,发电机组电量高于曲线考核上限免考核。
<四)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该机组按非计划停运进行统计和考核,该电厂其他机组按调整后的发电曲线进行发电曲线考核。
第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消缺时间不大于8小时),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跳闸和被迫停运;2、机组发生临检;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跳闸和被迫停运,每万千瓦容量扣5分。
<二)机组发生临检,每万千瓦容量扣3分。
<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万千瓦容量每小时扣2分。
<四)新机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风力发电企业应开展风电场短期<日前,时间分辨率15分钟)风电功率预测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调度机构。
遇节假日,应能在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预测节假日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风电功率,并将预测结果报调度机构。
现阶段,调度机构只对直调风电场尖峰和低谷时段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合格率进行考核。
<一)日、月、年风电场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1、风电场功率预测准确率(%>:其中:为k时段的实际平均功率,如果被限制出力,则根据测风数据计算出被限电力,与实际出力相加作为计算用实际平均功率。
为k时段预测平均功率,N为日预报总时段数。
Cap为风电场装机容量。
月<年)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准确率(%>:其中:T为月<年)日历天数。
2、风电功率预测合格率(%>其中:时,时,月<年)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合格率(%>3、月<年)风电功率预测数据传送率(%><二)调度机构风电功率预测采用日计算、月考核。
1、月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准确率≥70%,为合格,小于7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10万千瓦容量扣1分。
2、月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合格率≥80%,为合格,小于8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10万千瓦容量扣1分。
3、月风电功率预测数据传送率应达到100%。
小于10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万千瓦容量扣2分。
<三)以下情况可对风电功率预测结果免考核: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2、风力发电厂投产12个月内;3、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影响风电功率预测数据传送。
4、长时间假期<如十一、春节长假)期间。
第四章辅助服务第二十条辅助服务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及调度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辅助服务有关技术参数按照《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
新建的、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