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索引号: N0001-1801-2011-01038-00180-18文号: 宛政〔2011〕38号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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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市中心城区内的国有农用地和其它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卧龙、宛城区所辖的土地和鸭河、官庄工区及各县市所辖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2.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2.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注:地面附着物包含正常使用的蔬菜温室和大棚、简易棚、砖围墙、厕所、室外地坪、供电、通讯线路、水井、水渠、猪舍、鸡舍、化粪池、鱼塘、坟、看护房和树木、果树、茶树、桑树、苗圃、花圃等内容。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注:水浇地(菜地)、旱地地类的认定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粮棉类品种

蔬菜类品种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 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三、农村桥梁 四、苗木及花卉类 五、果树类 六、畜牧类 七、水产类 八、芦笋及菌菇类 九、瓜果类 十、低值易耗品类 十一、其他类

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修改的预算价格是以各类建筑、窨井、道路,常用规格下水道、水电管线等设施,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 (1)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等的取定:采用前三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材料费(除税价)、机械台班费(除税价)的平均价作为依据; (2)费用取定:采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件。

表中: a﹒“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定为参考费率的中值25.88%(参考费率为20.78%-30.98%) 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参考费率的最低3.0%(参考费率为3.0%-3.4%) c﹒“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1)+(2)为基数×最低参考费率1.5%(参考费率为1.5%~2.37%)d﹒“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38.42%计算。 e﹒“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1.96%计算。 f﹒税金税率统一按增值税11.00%计算。 3﹒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财物补偿标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4﹒非居住房屋表中的“单价增减”列,是指檐高每增减10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索引号: N0001-1801-2011-01038-00180-18文号: 宛政〔2011〕38号阅读次 数: 2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市中心城区内的国有农用地和其它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卧龙、宛城区所辖的土地和鸭河、官庄工区及各县市所辖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2.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个补偿标准。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 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 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 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 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宛政[2014]61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宛政〔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杜学庆等100名同志“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市广大公务员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

的先进事迹和优良作风,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推动南阳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再立新功。 附件: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附件 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100名) 杜学庆南阳市委办公室信访科科长 陶建勇南阳市人大常委会行管科科长 秦常山南阳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国南阳市委政法委维稳办正科级秘书 陈德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潘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张爽南阳市发改委工业发展科科长 谢睿南阳市财政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金晓东南阳市公安局监督部法制科副科长 梁其武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政委 任振华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设施管理大队大队长 刘宝玉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经济运行专项调研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经济运行专项调研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2]72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经济运行专项调研的通知 (宛政办〔201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全市经济运行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尤其是一些行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财政收入增幅趋缓,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为把握好当前经济运行态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经济运行专项调研活动,为市委、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有效应对提供第一手资料。现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了解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展

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下半年工作打算,以及对市委、市政府的措施建议。 二、调研内容 (一)县市区调研内容 1.各县市区上半年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和特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半年工作打算,以及下一步建议市政府采取的针对性政策措施。 2.各县市区上半年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重点工业行业(纺织、钢铁、电解铝、碱化工等)市场情况、订单情况、产品价格走势、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工业生产增速回落的主要原因分析,下一步趋势判断。 3.各县市区上半年财政收支完成情况,包括分税种和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特别是重点支柱财源税收贡献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财政支出增减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下一步趋势判断。 4.各县市区上半年产业集聚区项目落地与开工情况,新投产企业和新增产能情况,招工和用工状况,招商引资与后续项目受宏观环境变化影响的程度。 5.各县市区上半年投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项目储备情况,当前影响投资增速的主要因素,二季度投资形势的总体判断。 6.各县市区上半年消费、出口形势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国家出台的刺激消费政策,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打算。 7.各县市区上半年房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建设需要拆除时不予补偿。 四、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类别及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 五、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件认定。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以权属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登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六、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见附件1)。 (二)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拆迁补助、奖励标准(见附件4)。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计算办法: (一)一般住宅的补偿 一般住宅是指居民自行建造的院落式或伙院式住宅。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K1:为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土地类别确定(见附件5)。 K2:为房屋成新折旧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见附件6)。 (二)成套住宅的补偿 成套住宅指三层以上,室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的单元式多层楼房。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K3×(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K3:为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根据房屋楼层确定(见附件7)。 (三)拆迁厂房、办公、仓储、商业用房(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性质的房屋)等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 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动迁前足额划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九、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其它事宜,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2.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4.拆迁补助、奖励标准 5.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

(完整word版)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电力线路工程青苗赔偿若干规定

10千伏及以下线路工程青苗赔偿若干规定 一、目的 为解决公司10千伏及以下线路工程施工中,因青苗赔偿严重影响电网建设施工进度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供电公司配网、技改、大修工程。 三、实施过程 设计所结合现场勘测情况与青赔包干费计算标准规定,在工程预算书中列入青赔包干费。生计部审核无误后,与电力服务公司签定青赔费包干合同,并据此进行财务决算。电力服务公司为青赔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做好现场理赔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在理赔过程中,各供电所应协助电力服务公司做好辖区内青赔工作。遇有重大青赔阻扰,生计部应派人协助解决。电力服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青赔管理规定相关细则。 四、青赔包干费计算标准 (一)新架设水泥杆线路 1.山坡地: 每公里按4000元赔偿。 2.公路侧(公路局和乡村建的道路): 每公里按2000元赔偿。 3.稻田地: 每公里按5000元赔偿。 (二)新架设铁塔线路 在新架设的线路(水泥杆)赔偿基础上每基另加300元。 (三)新开挖电缆管沟 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山地林地每亩10000元,园地、旱地每亩15000元,田地每亩28000元。 (四)改造线路工程 1.水泥杆和拉线基坑:每基坑和拉线坑各赔偿100元。 2.铁塔基坑:每基坑赔偿400元。 五、电力服务公司现场理赔标准 (一)果树的补偿 龙眼、荔枝和橄榄树胸径在20cm以上的每株赔偿1500 - 1 -- 1 -

元,胸径在15cm—20cm范围内(含15cm)的每株补偿600元,胸径10cm—15cm范围内(含10cm)的每株补偿400元,胸径5cm—10cm范围内(含5cm)的每株补偿200元,胸径在5cm以下的,且种植间距3米×3米以上的每株赔偿30元;杂果平均每株赔偿60元;香蕉每丛赔偿10元。果树的小苗移植每株赔偿10元。杂木每亩补偿800元。 (二)农作物的补偿 水稻每亩补偿1000元,甘薯每亩补偿1000元,花生每亩补偿2000元,芋头每亩补偿3000元,蔬菜每亩补偿3000元,其余的农作物按产量和时价确定。 - 2 -- 2 -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一、概况区栏目内容保障 栏目名称内容说明保障 方式 保障部门有关要求 南阳概况自然地理 介绍南阳的地理概况,包括地形、气候、 河流湖泊、自然资源及在全国的区域位置 等图文信息内容 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原则上于 每年3月底 更新一次。 如有重大 变更,相关 保障部门 应及时报 送信息予 以更新。历史概况 介绍南阳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包括南阳 古代史、近代史、现代史。按照政治军事、 思想学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类别划 分,介绍对河南乃至全国做出过突出贡献 的南阳籍历史名人 报送 牵头单位: 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协助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区划南阳的行政区域划分报送市民政局 人口民族 介绍南阳人口概况、人口统计、人口增长 率、民族分布状况 报送 市人口计生委 市民族宗教局 南阳经济 介绍南阳国民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包括财政税收、经贸、农业、工业、第三 产业发展现状及金融保险、交通、旅游、 信息产业、科技产业等行业经济发展状况 报送 牵头单位: 市统计局 协助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政府国资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旅游局 市科技局 南阳教育 介绍南阳教育事业发展概况,包括南阳基 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 教育、民办教育、涉外教育等的发展现状 报送市教育局 南阳科技 介绍南阳科技事业发展概况,包括南阳科 技资源的现状,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 民营科技企业等的发展情况 报送市科技局 南阳文化 介绍南阳文化事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和近年来取得的成就, 以及文学、考古、艺术、土特工艺及文化 交流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报送市文化局 南阳卫生 介绍南阳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包括人民群 众的健康水平、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疾 病预防控制等情况 报送市卫生局 南阳交通 介绍南阳航空、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 概况 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 同正式版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建设单位 ):____ 乙方(村委会):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_____乡(镇)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 要的通知 (宛政办〔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展规划纲要 为推进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南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一、“十二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一系列挑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切实增强。 (三)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人才队伍建设显著加强。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展现活力。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交流、登记备案、考核评价、竞争上岗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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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 第 2 页共 4 页

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 3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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