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宛政文〔2022〕75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
宛政文〔2022〕75号
市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准南阳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白河、唐河、丹江、淇河、老灌河、湍河、刁河、赵河、三夹河、泌阳河、甘江河、清河、潦河(界河段)、淮河、滔河等15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你单位负责发布,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河流日常管理,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持续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2022年11月28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宛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办〔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四章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保障基本、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基金支付、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五条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
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宛政办〔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
(2020-2035年)的通知
宛政办〔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6日
主办:市政府办京宛合作科
督办:市政府办京宛合作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附录:
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主报告
1.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康养产业概念内涵与发展趋势专题报告
2.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与地方康养政策专题报告
3.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国内外案例分析专题报告
4.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分析
5.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淅川康养产业发展专题报告
6.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文旅康养发展专题报告
7.南阳市康养产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康养发展专题报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宛政办文〔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持续推动城市更新提质,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高质高效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相关论述,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按照“精筑城、强功能、优管理、兴产业、广聚人、运营好、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工作思路,聚焦城市建设中的短板与弱项,坚持规划引领、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面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持续提升中心城区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全力推进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着力落实经济民生重大战略,破解城市发展关键堵点,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通过片区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绿化亮化美化、“微更新、微治理”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旧城更新和新区建设,持续改善城市面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提供人事管理综合性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工作。
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实行聘用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聘用文职人员的军队单位;(三)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四)民办学校、医疗科研机构、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各类非公有制单位;(五)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一)应聘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二)待业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三)转业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五)因辞聘、解聘、辞职、辞退等原因,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其他申请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宛政土〔2024〕275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
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豫政土〔2024〕858号文件批复,同意转用并征收你区集体农用地
3.2874公顷(其中:耕地2.1360公顷),作为我市202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
你区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已补充2.1360公顷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要切实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
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由你区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本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及
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实施供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宛政办〔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南阳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全市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避险为要,统筹区域防洪排涝、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和应急管理体系,按照“系统规划、远近结合、防治并举、防避并重、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以提升城市系统抵御洪涝灾害能力为重点,聚焦重大风险防控薄弱环节,完善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造安全韧性城市,建设现代化河南省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2年汛前,完成排水管网清淤疏浚、现有排涝河渠疏浚和卡口治理以及挡水闸、城市地下空间提升改造,推进老旧泵站和排水设备更新改造,完成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易涝点整治工作,解决老旧排水防涝设施、排水主干管破损和功能失效问题。
2022年底前,完成1处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治理、63处排水防涝隐患治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宛政办〔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南阳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清运及处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新能源储能和充电、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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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5]9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及
附着物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南阳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了保障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征用。
2、边角地的征用原则:1亩以下的由电厂征用;1亩以上的不于征用;对于个别面积较大的边角地,如果电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规划予以征用,但不得突破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算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安置新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范围之外区域。
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着伯拆迁中予以补偿,电厂不再额外支付。
二、永久用地补偿
经市统计局核算,方城县2002—2004三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鸭电二期工程用地的耕地补偿标准按方城县2002—2004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4倍计算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
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依据,结合被征地单位地类及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方案。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在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房屋分别按照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坟墓按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8]113号)规定的下限上浮90%据实补偿;豫政[1998]113号文本包括的其他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非法附着,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动迁,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实施动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工棚、简易道路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一)青苗补偿。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年产值给予补偿,每季每亩635.5元,考虑到被临时使用的土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年的补偿费。
临时用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
标准执行。
(二)复耕保证金。
属工程占压用地,复耕保证金按1000元/亩的标准,属取土或硬化等破坏耕作层的复耕保证金按3000元/亩的标准,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缴纳,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施工单位负责复耕。
(三)地力损失费。
按规定应根据不同地类每亩支付地力损失费250元。
(四)取土补偿。
在按临时用地补偿的基础上,取土按2元/平方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耕地取土的,取土前应当把耕作层土壤剥离,以便于复耕,剥离后取土深度不得超过2米,集中取土超过2米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规定办理。
(五)施工用地补偿。
由施工单位到县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国土部门缴纳每亩100元的土地管理费,土地所在县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与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结合起来。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当地有关村、组协商用地等有关问题。
五、其他费用
涉及征地拆迁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由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
方城、南召两县要设立鸭电二期工程征地拆迁专用账户,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资金应全部付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任何单位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
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开工建设步伐,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宛
政〔2003〕68号)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312国道以北、新规划滨河路以西、张楼区间路以南、健康路以东,涉
及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张楼组和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袁庄社区、钓鱼台社区。
二、拆迁补偿原则
该区域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多数居民已由农村居民改为城镇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此次拆迁补偿按城镇居民拆迁进行补偿。
三、权属认定
拆迁范围内所拆房屋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为准。
被拆迁房屋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实际批准用途为准。
2009年7月25日拆迁调查前居民宅基地内原有的无证建筑可以由所在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给于适当补偿;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一户只能认定一宅,多余住宅不予认定。
7月25日后新建、增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拆迁补偿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宛政〔2009〕41号)规定,结合该区域土地区位类别,采用协议补偿和评估补偿两种方法进行。
(一)协议补偿
1、对持有产权证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基准价750元/平方米×区位调节系数(1.08)=810元/平方米。
2、对于确属原有老房,一、二层房屋面积未办理产权手续的砖混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810元/平方米减去74元/平方米(办理规划证、房产证等费用)计算,应补金额为736元。
3、对于确属老房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照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和补助。
4、涉及村、组集体房产的补偿,根据实际状况,按照标准减去折旧进行补偿;租赁村组集体土地进行加工、养殖、休闲等的房屋设施,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给予建筑成本价减去折旧进行补偿。
5、对经认定确属老房的砖混结构房屋,门窗未装、水电未通的,按应补标准每平方米扣除20—30元后进行补偿。
6、对于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评估补偿: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五、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卧龙区被拆迁群众安置地点初定于健康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北区域;宛城区被拆迁群众安置地点初定于新规划建设的农运会体育场馆西侧,钓鱼台南侧、健康路东侧。
具体拆迁安置地点以规划选址意见为准。
(二)安置原则
对于该区域村(居)民的安置,每人按40平方米住宅进行安置,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套安置用房。
(三)安置房面积
该区域安置房暂定为80—120平方米左右户型。
具体面积以规划审批的图纸为准。
(四)安置房调换方法
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及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的一二层建筑面积,可在原地挑选一套安置房。
若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剩余有证合法建筑面积按宛政〔2009〕41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若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合法面积的,多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五)过渡期限
该项目原地安置为期房,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
(六)临时过渡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所拆房屋有效产权面积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拆迁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
(七)安置房挑选办法
安置用房的选择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八)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区域内没有合法房产的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任何补偿安置。
六、相关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所拆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元。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按所拆有证房屋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0元。
(三)生活补助: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四)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每提前1天拆迁按所拆房屋有证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不要求安置的,按所拆房屋有证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80元。
七、其它问题
(一)按征用土地净地的7%土地,交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办公及物业管理用房需要,建成后应提供不少于5‰的房屋由社区居委会(村民组)以成本价购回。
八、具体操作
宛城区、卧龙区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动员、组织实施等工作。
九、拆迁期限
该区域自拆迁实施之日起30天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