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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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成为高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第5号令),育部[2005]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是通过严格管理实现育人的主要手段,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定性准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重、加重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向组织隐瞒实情,订立攻守同盟和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三)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或者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四)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和解的;(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违纪群体为首的;(九)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里审核,学工部批准,可提前终止(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限未满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

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各种短训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为保证学生处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学生一般违纪事件要求二级学院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学工部。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如在处分期间发生新的违纪则从重处理,并延长处分时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如发生新的违纪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三)由于他人胁迫或欺骗的;(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三)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胁迫、欺骗、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四)屡教不改;(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九)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本院学籍的中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奖学金等予以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不得推荐升入高职(大专)就读。

第六条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以后解除处分。

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八条处分解除的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的系同意后,报学生处、中职教学管理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入学资格考查期,在入学资格考察期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入学资格考察不合格作退学处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按结业生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中职部文书档案。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4.曾违纪再犯者;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浙海高职〔2007〕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指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含补考)以及学校承办的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考试。

第二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三) 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图表或资料等,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六)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七)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十) 其他作弊行为。

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中专生(职业班、成人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二)张贴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静坐;(四)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五)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制造事端者1.引发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引发事端,参与动手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引发事端,又首先动手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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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违纪处理办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违反宿舍入住及就寝纪律管理规定者:
1.私调床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无正当理由晚归者,晚归1-3次予以批评教育;晚归4次由各教学系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全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晚归5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3.不假外宿者安全责任自负。

不假外宿1次予以批评教育;不假外宿2次由各教学系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全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假外宿3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者,责成家长配合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违反宿舍清洁卫生管理规定者: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鼠、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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