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矿产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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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解读

印度尼西亚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解读

印度尼西亚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解读200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2009年l月12日该法以2009年4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

新法将取代施行了42年的1967年的H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

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

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

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

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

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

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

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

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份)。

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

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

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

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

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

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

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印尼矿业政策与投资环境

印尼矿业政策与投资环境

七、印度尼西亚(一)印尼矿业政策(1)矿业管理体制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是印度尼西亚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其中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和地矿产业政策,颁布和执行矿业法规,并通过政策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矿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广义环境地质调查和研究、矿产资源总量调查和评价研究,为引导矿业投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该部下设的地质与矿产资源局、石油与天然气管理局分别管理全国的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的有关工作。

(2)矿业法规2009年1月印尼正式签发2009年4号令,即《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新法取代了实施42年的1967年的11号法(印尼原矿业法)。

新矿法的主要有一下重要的内容:1)、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新矿法中的矿业许可证包括3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建、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民间矿业许可证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

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

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 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

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

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

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

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25000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

2)、权利和义务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

印尼新矿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印尼新矿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 1 工作 合 同 曾是 有效 的制度 安排 . 2 0世 纪 6 0年代 的印尼 ,是 个 典型 的发展 中国
家 , 内有 赤 字 ,外 有 外 债 。 从 1 6 9 9年 开 始 制 定 和
实 施 国家五 年 发 展 规 划 ,工 、农 业 生 产 开 始 得 到
为政 府机 构或 国 营公 司 的 承包 人 ,经 议 会批 准 后 , 也可 按合 同规定 参 与 战略 性 矿产 的勘 查 和 开发 。B 类 为 重 要 矿 产 ,包 括 铁 、锰 、铝 土 矿 、铜 、金 、
摘 要 : 度 尼 西 亚 是 临 近 中 国 、矿 产 资 源 非 常 丰 富 的 国家 。前 总 统 苏 哈 托 执 政 期 间 ,通 过 工 作 合 印
同 来 吸 引外 资是 一 种 非 常 有 效 的制 度 安 排 ;苏 哈 托 下 台 后 ,原 先 的 印 尼 矿 产 法 律 体 系 陷 入 混 乱 ,直 到 20 0 9年颁 布新 矿 业 法 。文 章 详 细 分 析 了 印 尼 新 矿业 法 颁 布 的背 景 ,对 新 旧法 律 体 系 作 了 对 照 。 新 矿 业 法
第 1 卷 第 4期 9
21 0 0年 4月
中 国 矿 业
CH I NA I NG AGAZI M NI M NE
V o119. No. . 4 A prl 2 0 i 01
印尼 新 矿 业 法 的 主 要 内容 及 影 响
凌 文 ,王小马
( 国神 华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1 0 1 ) 中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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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矿产煤炭法

印尼矿产煤炭法

印尼礦產煤炭法(2009年第4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原則和目標第一款略第二款礦產及煤炭的經營原則:a. 利益,公平和平衡b. 顧及民族利益c. 參與,透明和可信度d. 可持續及環保第三款目標a. 保證有用、有效及有競爭力的礦產煤炭經營b. 保證其利用有持續性及環保c. 保證滿足國內需求d. 支持和推動國內(生產)能力在國內、地區和國際層面的競爭力e. 提高地方及國家收入以及為人民福利創造就業f. 在管理經營活動時保證法律的確定性第三章礦產及煤炭的掌管第四款礦產與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是由國家掌管的國家財富,為最大程度的人民利益服務。

第五款為了國家利益,中央政府經與國會諮詢可制定將礦產與煤炭首先顧及國內利益的政策,包括限制生產和出口,中央政府有權決定每項產品每個省每年的產量。

地方政府須遵守上述規定。

具體細則將由政府條例來規定。

第四章管理礦產煤炭開採的許可權第六款中央政府管理煤炭開採的許可權包括:制定國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標準,制定開採准字體系,與國會及地方政府諮詢和協商後決定礦區(WP);頒發礦產經營准字(IUP),指導、解決社區矛盾、監督在省界及離岸12海裡外的礦產經營活動;頒發礦產經營准字(IUP)12海裡外直接影響環境的礦產經營活動;頒發特別勘探、生產性的礦產經營准字(IUPK);評估地方政府發出的已造成環境破壞及未良好經定合作、提高社區參與和能力的政策;制定對礦產及煤炭徵收國家非稅收入的政策;指導、監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礦產煤炭經營活動;指導和監督地方管理礦產的條例的制定;調研整理相關資訊已確定一般開採礦區(WUP)和國家儲備礦區(WPN);整理收集全國礦產煤炭資訊資料;指導和監督開墾及採後處理;編制全國礦產煤炭資源平衡表;發展與提高礦產經營活動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經營管理礦產活動的能力。

上述許可權將根據本法律的相關政府條例來實施。

第七款省政府管理礦產煤炭開採的許可權包括:制定地方法規;頒發礦產經營准字和人民礦產准字(IPR),指導、解決社區矛盾,監督縣界及離岸4-12海裡內的礦產開採經營活動;頒發礦產經營准字和人民礦產准字,指導、解決社區矛盾,監督縣界及離岸4-12海裡內對直接影響環境的礦產開採經營活動;整理調研相關許可權內的礦產煤炭資訊資料;管理省區礦產煤炭資源及開採活動的資訊和資料;編制省區礦產煤炭資源平衡表;發展和提高省區礦產煤炭經營的附加值;發展和提高社會參與度及環保;根據許可權協調本區礦區爆炸品批准並監督其使用;向部長及縣市長提供有關普查及開採資料;向部長及縣市長提供生產、國內銷售及出口的資料;指導和監督填埋及採後管理;提高省市各級政府經營管理礦產活動的能力。

印度尼西亚新矿业法摘要翻译

印度尼西亚新矿业法摘要翻译

THE NEW INDONESIAN MINING LAW印度尼西亚新矿业法Law Number 4 of 2009 on Mineral and Coal Mining was introduced to assert state control over the exploitation of non-renewable resources, and thereby to achieve greater national benefit from their exploitation.2009年第4号矿产和煤炭开采法维护了国家对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的控制,从而更大的实现了开采的国家利益。

LICENSING许可证Under the new law, licenses may be granted to companies owned by foreigners, which was not possible previously. But the system of contracting area to foreigners has come to an end – now all who wish to invest in a mine have the same access and the same responsibilities.根据新法律,许可证可以颁发给外资企业,这是以前是不可能的。

而对外国人合同区制度已经结束,现在所有想投资矿业的人有相同的准入权和责任。

Licenses maybe granted to companies, cooperatives or individuals (sole traders). But the only way for foreigners to hold a license is through a company – consistent with longstanding practice and the current Law 25/2007 on Investing.许可证可以颁发给公司、合作公司或个人(个体营业者)。

印尼矿业法----政策摘要2017-1

印尼矿业法----政策摘要2017-1

Fact Sheet PP No 1 Tahun 2017 terkait Perubahan Keempat PP No 23 Tahun 2010 tentang Pelaksanaan Kegiatan Usaha Pertambangan Minerba 2017年第1号政府规定有关2010年第23号政府规定关于矿产煤炭开采经营活动执行的第四次修订的实况报道Pendahuluan引言Pada hari Rabu, 11 Januari 2017, Presiden Republik Indonesia Bapak Joko Widodo telah menandatangani Peraturan Pemerintah Nomor 1 tahun 2017 tentang Perubahan Keempat atas Peraturan Pemerintah Nomor 23 tahun 2010 tentang Pelaksanaan Kegiatan Usaha Pertambangan Mineral dan Batubara.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佐科·维多多先生已经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了2017年第1号政府规定关于2010年第23号政府规定关于矿产煤炭开采经营活动执行的第四次修订。

Peraturan Pemerintah Nomor 1 tahun 2017 diterbitkan dalam rangka:2017年第1号政府规定的颁布旨在:•Pelaksanaan peningkatan nilai tambah mineral logam melalui kegiatan pengolahan dan pemurnian mineral logam sebagaimana dimaksud dalam UU Nomor 4/2009 tentang Pertambangan Mineral dan Batubara, Pemerintah terus berupaya mendorong terwujudnya pembangunan fasilitas pemurnian didalam negeri通过金属矿产的加工精炼活动而提高金属矿产的附加值,如同2009年第4号法律关于矿产煤炭的开采,政府一直努力推进在国内实现精炼设施(冶炼厂)的建设。

印尼煤炭参考价

印尼煤炭参考价

印尼煤炭参考价
一、基本情况
印尼煤炭参考价又称HBA,由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the Ministry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制定,用来计算生产者所有未来煤炭出口和国内煤炭销售需支付税务的的最低价格,印尼2010第17号法令要求印尼煤炭销售不得低于印尼煤炭参考价。

所有印尼煤炭交易合同必须在装船前至少两星期提交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审核,如果合同价格未按上述法令要求制定,将不颁发有关船运文件,该公司将会被警告,警告三次将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指数官网为:djmbp.esdm.go.id
二、计算方法
HBA是用上一月全球四大煤炭指数平均值计算,包括:印尼每月平均煤炭价格指数(Indonesia Coal Index, 简称ICI1),普氏指数(Platts1),纽卡斯尔出口指数(Newcastle Export Index,简称NEX)和全球煤炭指数(GlobalCoal Index,简称GC),详细计算如下:
HBA = 25% lCl1 + 25% Platts1 + 25% NEX + 25% GC;
HBA指数中的煤炭标准为:GCV(GAR)6322大卡/公斤,总水分(ARB)8.00%,总硫0.80%,灰分15.00%和付款方式为FOB离岸价。

对于长期合约交易(一年以上),参考指数为前三个月HBA
的平均值( 最近月的50%+前一个月的30% +前两个月的20%)。

公布HBA的同时,还公布印尼8个主要煤炭品种的参考价(HPB),用来计算其他与该8种质量相当煤种的价格。

三、2012年2月HBA
2012年2月HBA为111.58(美元/吨),较1月的109.29上涨2.29美元/吨,涨幅2.09%。

印尼正式颁布新矿法

印尼正式颁布新矿法

印尼正式颁布新矿法(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印尼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

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尼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

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尼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

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

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

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

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

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

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数(597份)。

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

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十年印尼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

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尼矿业一直保持观望态度。

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尼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

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

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并没通过。

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二)新矿法的主要变化1.矿业许可证制度取代标准工作合同制(COW)新矿法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旧法的矿产及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改变为政府颁发矿业许可证的制度。

“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是1967年印尼政府为促进矿业发展吸引外资专门为外国投资商设计的。

此后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私人投资”为主旨的修法浪潮,印尼的标准工作合同制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推崇,不少发展中国家曾仿效印尼出台了促进私人投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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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矿产煤炭法(2009年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和目标第一款略第二款矿产及煤炭的经营原则:a. 利益,公平和平衡b. 顾及民族利益c. 参与,透明和可信度d. 可持续及环保第三款目标a. 保证有用、有效及有竞争力的矿产煤炭经营b. 保证其利用有持续性及环保c. 保证满足国内需求d. 支持和推动国内(生产)能力在国内、地区和国际层面的竞争力e. 提高地方及国家收入以及为人民福利创造就业f. 在管理经营活动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第三章矿产及煤炭的掌管第四款矿产与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由国家掌管的国家财富,为最大程度的人民利益服务。

第五款为了国家利益,中央政府经与国会咨询可制定将矿产与煤炭首先顾及国内利益的政策,包括限制生产和出口,中央政府有权决定每项产品每个省每年的产量。

地方政府须遵守上述规定。

具体细则将由政府条例来规定。

第四章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第六款中央政府管理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标准,制定开采准字体系,与国会及地方政府咨询和协商后决定矿区(WP);颁发矿产经营准字(IUP),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在省界及离岸12海里外的矿产经营活动;颁发矿产经营准字(IUP),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在省界及离岸12海里外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经营活动;颁发特别勘探、生产性的矿产经营准字(IUPK);评估地方政府发出的已造成环境破坏及未良好经营的生产性矿产经营准字;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合作、提高社区参与和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征收国家非税收入的政策;指导、监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矿产煤炭经营活动;指导和监督地方管理矿产的条例的制定;调研整理相关信息已确定一般开采矿区(WUP)和国家储备矿区(WPN);整理收集全国矿产煤炭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开垦及采后处理;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上述权限将根据本法律的相关政府条例来实施。

第七款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地方法规;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IPR),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整理调研相关权限内的矿产煤炭信息数据;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发展和提高社会参与度及环保;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开采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填埋及采后管理;提高省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上述权限将根据本法律的相关政府条例来实施。

第八款县市政府管理矿产煤炭经营的权限包括:制定地方法规;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IPR),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市内及离岸4海里内的矿产经营活动;颁发矿产经营准字和人民矿产准字,指导、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市内及离岸4海里内矿产开采活动;整理调研矿产煤炭信息数据;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县市内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社会参与度及环保;发展和提高本地矿产煤炭开采的附加值和优化经营;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省长提供有关普查、勘探和开采资料;向部长及省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填埋及采后管理;提高县市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上述权限将根据本法律的相关政府条例来实施。

第五章矿区第九款矿区(WP)由中央政府与国会及地方政府咨询和协商后决定第十款确定矿区的原则:透明、参与性、负责任;综合考虑政府部门、社会意见,综合考量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关注地方诉求第十一款中央及地方政府有义务在准备矿区规划期间进行调查研究第十二款具体关于矿区边界、面积和机制的规定将由政府条例来安排第十三款矿区分三种:一般开采矿区(WUP)、人民开采矿区(WPR)、国家储备矿区(WPN)。

第十四款 1、一般开采矿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商后决定并书面递交国会2、上述协商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的数据及信息第十五款中央政府可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将部分决定矿区的权力下放省政府第十九款具体决定准字开采矿区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款人民开采矿区由县市长与地方议会协商后决定第二十二款决定人民开采矿区的标准包括:最深矿层不超过25米;面积最大25公顷;已经由人民开采至少15年以上的矿区等第二十六款关于决定人民开采矿区的细则将由县市政府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款 2、国家储备矿区在经国会同意后可变为特别开采矿区(WUPK)第三十三款具体关于特别准字开采矿区(WIUPK)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六章矿产经营第三十五款矿产经营准字分三种: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人民矿产经营准字(IPR)特殊矿产经营准字(IUPK)第七章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总则第三十六款一般矿产经营准字(IUP)分两个阶段:a、勘探IUP,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阶段b、生产运营IUP,包括建筑、开采、加工、冶炼、运输及销售阶段第三十七款 IUP的颁发:如准字开采矿区(WIUP)在某一县、市内,由县、市长颁发如WIUP在一省内县市交界处,由县市长推荐、省长颁发如WIUP在省交界处,由省县市长推荐,部长颁发第三十八款 IUP颁发对象:企业、合作社、个人第三十九款勘探IUP包含内容(略)生产运营IUP包含内容(略)勘探IUP第四十二款金属勘探IUP有效期最多可给8年;非金属勘探IUP最长3年;非特别种类金属勘探IUP最长7年第四十三款在勘探期开采得到的矿产需报告颁证方;勘探IUP方需申请临时准字来运输和销售开采所得矿产品开采运营IUP第四十六款勘探IUP持有者将被保证获得生产运营IUP 第四十七款 1、金属生产运营IUP期限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2、非金属矿产生产运营IUP期限10年,可延两次,每次5年3、非特别金属生产运营IUP期限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4、石料生产运营IUP期限5年,可延两次,每次5年5、煤炭生产运营IUP期限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第四十八款生产运营IUP的颁发(同勘探IUP)第四十九款具体关于颁发勘探及生产运营IUP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金属矿产的开采第五十一款金属矿产准字开采矿区(WIUP)的颁发通过投标给予企业、合作社和个人第五十二款1、金属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小5000公顷,最大10万公顷2、在已给予金属勘探IUP持有者的土地内仍可给别方颁发别的不同种类矿产IUP3、颁发不同矿产IUP需听取第一IUP持有者意见第五十三款金属生产经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25,000公顷非金属矿产开采第五十五款非金属矿产勘探IUP持有者可获WIUP面积最小500公顷,最大25000公顷第五十六款非金属矿产生产经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 面积最大5000公顷石料开采第五十八款石料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小5公顷,最大5000公顷第五十九款石料生产运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1000公顷煤炭开采第六十一款煤炭勘探IUP持有者可获得的准字开采矿区WIUP面积最小5000公顷(50平方公里),最大5万公顷(500平方公里)第六十二款煤炭生产运营IUP持有者可获得的WIUP面积最大15000公顷(150平方公里)第六十三款关于获得准字开采矿区(WIUP)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八章矿产经营批准的条件第六十四款中央及地方政府有义务公布在准字开采矿区的矿产经营活动计划并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颁发勘探及生产运营IUP第六十五款参与勘探开采矿产的企业、合作社、个人有义务符合行政、技术、环保及金融方面的条件。

上述条件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九章人民矿产经营准字第六十八款 IPR给予个人的面积最大1公顷,给予社区的面积最大5公顷,给予合作社的面积最大10公顷;IPR期限5年,可延长第十章特别矿产经营准字(IUPK)第八十三款特别矿产准字开采矿区(WIUPK)面积规定: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25000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金属勘探IUPK期限最长8年,煤炭勘探IUPK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生产运营IUPK期限最长20年,可延两次,每次10年第八十四款关于获得WIUPK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十一章特别矿产经营批准的条件将由专门的政府条例规定第十二章矿产数据第八十八款1、矿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数据为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2、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矿产经营数据应递交中央政府以便管理全国性数据3、上述数据管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按权限进行第十三章权利和义务权利第九十一款 IUP和IUPK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利用公共设施及便利第九十二款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满足相关勘探和开采捐税后,IUP和IUPK持有者有权拥有矿产品以及衍生物或煤炭第九十三款1、IUP和IUPK持有者不能转移其开采证2、只有在进行某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尼股市转让其所有权3、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需通知部长、省长或县市长;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九十四款 IUP和IUPK持有者被保证其法律允许的矿产经营权利义务第九十五款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运用良好的开矿技术标准;按印尼会计制度管理财务;提高矿产品或煤炭的附加值;增强地方社区发展;遵守环境负荷限度第九十九款1、每个IUP和IUPK持有者均有义务在申请其生产经营准字时递交开垦及采后处理计划2、开垦及采后处理计划的落实将符合开采后土地用途3、开采后土地用途将在IUP和IUPK持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合约中注明第一百款 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准备开垦保证金和采后处理保证金第一百零一款关于开垦和采后处理的细则将由政府条例来规定第一百零三款生产经营IUP和IUPK的持有者有义务在国内进行加工和冶炼其矿产品,细则将由政府条例来规定IUP和IUPK持有者应按法律规定优先利用当地劳动力产品和服务第一百零八款 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与中央、地方政府及社区磋商后制定增强社区发展计划。

细则将由政府条例规定第一百十款 IUP和IUPK持有者有义务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按其权限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第百十二款在生产5年后,持有IUP和IUPK的外资企业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细则将有政府条例来规定第十九章 IUP和IUPK准字的临时终止第百十三款1、IUP和IUPK准字将在以下情况下被临时终止:不可抗力状况;有妨碍部分或全部矿产经营活动的状况发生;环境负荷极限;2、临时终止不减少IUP和IUPK的有效期第百十四款临时终止可给予最长1年,可延长一次,也是1年第百十五款1、如果临时终止是由不可抗力情况造成,IUP和IUPK持有者对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义务同时取消2、如果临时终止是由妨碍部分或全部矿产经营活动的状况造成,IUP和IUPK持有者对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义务继续有效3、如果临时终止是由环境负荷极限造成,IUP和IUPK持有者对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义务继续有效第十五章 IUP和IUPK准字的终止第百十七款有以下情况时,IUP和IUPK准字被终止:被归还;被取消;有效期终结第百十九款在以下情况下,相关当局可取消IUP和IUPK准字:IUP或IUPK持有者不能满足其在准字中规定的法律义务;IUP或IUPK持有者进行了违背本法律的违法行为;IUP或IUPK持有者被宣布破产第百二十三款 IUP或IUPK准字被终止时,IUP或IUPK持有者有义务向部长、省市长呈交所有其在勘探及生产经营中获得的数据第十六章矿业服务业第百二十四款1、IUP或IUPK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型企业2、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下列领域的咨询、计划、实施及设备测试: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矿区环保;采后处理;劳动安全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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