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煤炭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开发应当贯彻资源优势转换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和以销定产、产销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拓市场,推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大力发展集约化经营的高起点、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煤炭深加工、精加工产业。
对边远缺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给予扶持。
第五条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多种经济成份开发煤炭资源。
禁止任何乱采、乱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自治区建立煤炭发展基金,促进煤炭工业发展。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
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井下作业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自治区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煤炭行业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部分:引言我国是一个资源消耗大国,其中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不断提高,煤炭法作为相关立法的重要一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一条,探讨其在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部分:深度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煤炭生产者应当对有关部门提供保证金,用于履行采矿权出让时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生产安全和生活安全责任。
”这一规定对煤炭生产者在开采煤炭资源时的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责任。
这既是对煤炭生产者的一种监管,也是对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的一种保障。
该规定要求煤炭生产者提供保证金,用于履行采矿权出让时承担的责任。
这意味着煤炭生产者在开采煤炭资源时需要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的责任,而这一责任的履行需要一定的经济保障。
提供保证金的要求可以有效地促使煤炭生产者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从而保障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规定中提到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生产安全和生活安全责任也对煤炭生产者在煤炭资源开采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而生产安全和生活安全责任则直接关系到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生命。
对煤炭生产者在这些方面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有助于加强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了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部分:广度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责任要求,不仅对煤炭生产者在资源开采过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也对整个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强化对煤炭生产者的监管,促使其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对于保障煤炭资源的持续供给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炭法

3.应急预案应明确组织架构、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程序、资源配置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
4.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安全生产投入与设施管理
1.企业应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3.本责任制的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十二、安全生产协调与沟通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社区、职工及其家属的沟通与协作。
2.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问题的有效解决。
3.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投诉和建议渠道,鼓励职工及公众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炭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制。
2.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为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确立煤炭生产经营中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煤炭实践,切实保护环境,保护社会生产和生活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煤炭的承包和开采。
其中,煤炭的承包必须得到当地政府核准,煤炭开采必须获得采矿许可证。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煤炭勘探的相关规定。
勘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勘探权,在勘探过程中,应当尊重当地社会组织、居民和生态资源的利益,确保不损害生态环境。
该法对煤炭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也有详细规定。
其中,每个煤矿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煤矿的管理、生产和安全。
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
此外,煤矿必须把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做好煤矿环境监测和处理工作。
不得污染周围的土地、水源和空气,必须采取措施对矿井进行封闭、隔绝。
该法还规定了煤炭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统一管理,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总体方针,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为工人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要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为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煤炭实践,切实保护环境,保护社会生产和生活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它对煤炭的承包、开采、勘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煤炭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了煤炭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责任,从而使得煤炭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更加规范,更加安全和环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专题讨论1.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为了规范煤炭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不断进行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的重要性、意义和影响。
2.环境保护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煤炭利用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将更加关注对煤炭开采、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资源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而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修订后的煤炭法将更加注重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煤炭资源开采准入制度,推动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4.安全生产煤炭行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将更加重视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煤炭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5.个人观点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持支持态度。
在煤炭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对煤炭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以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也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6.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的深入讨论,我们不仅能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煤炭法规的重要性和修订后的意义,也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煤炭资源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国的煤炭产业将迎来更加规范和健康的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资源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引发了安全生产等一系列问题。
修订煤炭法是非常必要且及时的,以适应我国煤炭产业发展的需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2018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7.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岗位工种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全文)(二)

引言概述:煤炭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等方面而颁布的法律。
煤炭作为中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煤炭法的颁布旨在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并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其内容。
正文内容: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1.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管理3.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4.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二、生态环境保护1.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环境保护措施2.煤炭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3.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4.煤炭矿山的生态修复和复垦5.煤炭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追责和修复三、矿工权益保护1.矿工劳动权益的保护2.矿工职业安全健康的保护3.矿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保障4.矿工劳动条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5.矿工职业培训和职业素质提升机制的建立四、煤炭资源税收管理1.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2.煤炭资源税收分配和使用3.煤炭资源税收的调整和优惠政策4.煤炭资源税收的监督和检查5.煤炭资源税收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五、煤炭市场监管1.煤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2.煤炭市场价格的监督和管理3.煤炭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机制4.煤炭市场的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5.煤炭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总结:煤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最新的煤炭法全文进行了详细解读,并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矿工权益保护、煤炭资源税收管理和煤炭市场监管五个大点阐述了其内容。
煤炭法的颁布将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矿工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煤炭相关的法律适用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之相关的法律适用法规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煤炭相关的法律适用法规。
二、煤炭资源勘查与开采的法律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煤炭资源的勘查与开采,规定了以下内容:(1)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许可证制度。
(2)勘查、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勘查、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4)禁止非法勘查、开采煤炭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法》是专门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法律。
其中,关于煤炭资源的勘查与开采,规定了以下内容:(1)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许可证制度。
(2)勘查、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勘查、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4)禁止非法勘查、开采煤炭资源。
三、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的规定包括:(1)煤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煤炭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煤炭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安全生产。
(4)煤炭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专门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中关于煤炭安全生产的规定包括:(1)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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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29•【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
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
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
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