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回避范围包括哪些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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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关于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1、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法官的配偶、⼦⼥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七条规定: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诉讼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接受当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诉讼代理⼈的,当事⼈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员有前款规定的⾏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法官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员主动⾃⾏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10•【文号】法释[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审理案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义。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的客观中立,避免利益冲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些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回避制度的存在,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院的自我约束,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自身不利的利益关系时,可以要求法官回避,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作为审判者,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或其他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保证了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官的中立性。

再次,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

当事人对法官的正直和公正性有较高的期望,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利益冲突,就会质疑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度并获得人民的满意度。

最后,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需要规范明确,以免被滥用或误用。

其次,回避制度可能面临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利益纠纷需要科学评估和判断,以确保申请回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对回避请求的处理需要公正、公开和透明,以避免形式主义和个别作为。

总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满意度等重要作用。

然而,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规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核心内容: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

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为您推荐】江华县律师船山区律师盐田区律师长安区律师崇川区律师盐湖区律师北流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在案件审理时的公正原则,其要求与本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审判员,因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不可参加此次案件的审理工作。

涉及回避的审判员可以是自己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位审判员需要回避。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

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

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2012届法学3班姓名:代旭学号:20121301310070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在本学期上了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两门课后,我发现两门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原则,程序等方面,譬如: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案件、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一些基本原则,程序方面,二者都需经过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但是也有很多差异,本篇中我主要针对回避制度的异同进行分析。

基本概念方面,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则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本身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从基本概念中,引申出来再看回避的方式,民诉的回避方式规定一般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该案件不适宜时,依法向有办案监督权的组织或人员提出放弃承办该案件的请求;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向法院提出更换承办法官的请求。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方式则是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与民诉中的差别不大,最后的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是没有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在这种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实际上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这样,可以看出来,民诉中即使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厉害关系,自身没有申请回避,有关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的,诉讼还是会继续。

民诉法简答题

民诉法简答题

民诉法简答题《民事诉讼法》简答题1、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答:1.⾃⼒救济(私⼒救济)。

包括⾃决与和解。

是指纠纷主体依靠⾃⾝⼒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权益⽬的的措施。

2.社会救济。

包括(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是指依靠社会⼒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措施。

3.公⼒救济专指诉讼。

是指诉请⼈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和强制执⾏程序来保护⾃⼰的权利的措施。

2、民事诉讼的特征。

答: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和诉讼参与⼈2.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是民事纠纷3.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由若⼲个诉讼阶段组成)4.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公⼒救济)5.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⑴法院和诉讼参与⼈所进⾏的诉讼活动⑵在活动过程中产⽣的法律关系3、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答:1.主体的唯⼀性:⼈民法院2.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案件3.启动的被动性:不告不理4.运⾏的程序性:程序正义5.⾏使的独⽴性:包括法院独⽴和法官独⽴6.对双⽅当事⼈作⽤的中⽴性:居中裁判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终局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8.⾏使的亲历性:直接审理和⼝头审理4、诉的分类及各种类的定义。

答:根据当事⼈请求的⽬的和内容的不同,将诉划分为三种: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判决被告履⾏⼀定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发⽣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于民事诉讼参加者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的机关、法⼈、公民或其他⾮法⼈团体。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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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范围包括哪些对象?
在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中,主要的回避范围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其中,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一、民事诉讼法回避范围包括哪些对象?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里所
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二、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相关法律法条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在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诉求,根据回避制度的规定,适当利用好周围的一切有利因素,保证诉讼过程的真实性与公平性。

同时,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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