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核算难点与方法优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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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红字发票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收到红字发票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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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 贴在一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 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 项税额。(直接作废就可以)
(2)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但购货方 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 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 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抵扣联和发票联不给购货方,与收回原抵扣联和 发票联附在一起,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 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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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的填开要注意 6 个问题: 1、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这是 由于增值税系统中已比对了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 未认证抵扣的发票由于系统中尚未比对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因此需 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发票的号码。 2、申请单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填写为负数; 3、申请单上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原发票的金额; 4、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5、对于带折扣的蓝字发票,升级版系统中有对应的蓝字信息,系统会 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到对应的商品行上; 6、带有清单的蓝字发票,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填开界面不显示商品明 细。 注意五 红字发票开具的税额要按税法及会计核算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分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和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1、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①、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应暂依信息 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②、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 额,待取得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 作为记账 凭证 ,作进项税额转出;

外帐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外帐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二、计提地税税金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 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 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应在月末计提,月初申报缴 纳,取得完税凭证冲销计提金额这些计提的税金属于企业费用,因此企 业在估算当月利润时,也应考虑这些数据。
三、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 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 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 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 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 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 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 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 3 天就会停止填开发 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 同对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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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中小企业建账的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应该如何合理避税 ·盘点哪些不用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反避税自查重点解读——服务费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由于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 票, 取得的销售额均为含税收入,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在计算应纳税额 时, 必须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 得变更。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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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 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 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 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 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 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 1 至 4 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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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 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后因 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1.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 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详解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详解

增值税运⾏⼏年来,其核算的会计科⽬有所增加,核算⽅法不断完善。

为了便于税务⼲部及纳税⼈充分理解和运⽤,现将现⾏的增值税会计科⽬的设置及处理⽅法编撰如下: ⼀、增值税会计科⽬的设置 企业应在“应交税⾦”科⽬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

⼆、各明细科⽬的核算内容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核算内容 1.“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的借⽅发⽣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付的进项税额和当⽉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发⽣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多交的增值税额、出⼝货物退税。

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终应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转⾄“应交税⾦——未交增值税”科⽬。

2.企业的“应交税⾦”科⽬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科⽬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进⾏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三栏式帐户,在⽉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应交增值税”科⽬。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可按规定设置九个专栏进⾏明细核算,如下所⽰: 借⽅: 合计记录:借⽅各栏数额 进项税额:记录购⼊货物及应税劳务⽽⽀付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已交税⾦:记录⽉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 减免税款:记录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出⼝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 贷⽅: 合计: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途等其他原因不应从销项税额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出⼝退税:记录出⼝适⽤零税率的货物,凭出⼝报关单等向税务机关办退收到的税额 (1)“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①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按照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照专⽤发票上记载的应计⼊采购成本的⾦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管理费⽤”、“经营费⽤”、“其他业务⽀出”等科⽬;按照应付或实际⽀付的⾦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存款”等科⽬。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详解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详解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详解王连法【摘要】增值税作为一种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的原则计算征收的流转税.其会计核算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对增值税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阐述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二级科目的涉税账务处理,澄清对某些明细科目核算内容与方法的模糊认识.【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4页(P36-39)【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应交税费【作者】王连法【作者单位】嘉兴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兴,314001【正文语种】中文尽管国家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早已做了详细规范,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月末结转和缴纳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难点,不少会计人员分不清“应交增值税”下各所属明细账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不会运用,对税金的多缴、未缴、欠税、留抵、计提、缴纳的核算更是难以理解。

笔者根据多年实务经验,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归纳总结,以期对增值税的正确核算有所帮助。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为了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抵减以后月份待抵扣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对于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需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增值税的期末留抵数,其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该账户采用多栏式:借方栏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栏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增值税期末欠交数或多交数,该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可以为借方余额,也可以为贷方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欠交数。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8828.83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 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 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 开过发票,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 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销项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 1+11%)×11%≈15855. 86(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15855.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5855.86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 (2)项业务合并 处理. (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在 2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便利 性自行设置的,不是 2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 3 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 (2)项业务合并

企业的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的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 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 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 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 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 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 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 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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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内容:
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 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 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 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 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 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 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 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 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 来?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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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 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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