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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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
(2)导游证IC卡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32号,计价格[2002]142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3)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4)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0.08
【字 号】武财综[2007]440号
【施行日期】2007.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续表(二)
中央立项
四十
民航
中央立项
287.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缴入中央国库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 发改价格[2004]90号
288.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缴入中央国库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财综[2002]54号, 发改价格[2004]90号
289.执照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2]54号, 发改价格[2004]90号
330.新药审批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 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药品管理法》及条例
331.新药开发评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
332.药品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鄂价规[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规[2010]181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旅游部门: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人文景观(含宗教场所)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管理原则。

省物价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协调平衡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要风景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鄂价成规[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10月11日湖北省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景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景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点包括:(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院)、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动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等供游览参观的场所。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各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物价部门自身价格行为,我们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价格文件再一次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45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

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一、作废的文件1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管道煤气报装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1994]8号2市物价局关于公交10路双层车票价的复函3关于按摩医院有关按摩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1999]188号4市物价局关于龙泉风景区门票价格及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经费[2000]109号5市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类别的复函武价函[2000]112号6市物价局关于一日游旅游线路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0]137号7武汉市物价局印发关于修订《武汉市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经费[2001]82号8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将宾馆饭店用水价格由五类改为四类的通知武价商字[2001]101号9市物价局关于市保安押运护卫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1]150号10市物价局关于301路旅游观光线路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1]186号11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检字[2002]9号1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鹤楼公园导游讲解费和园外公厕收费标准的批复13市物价局关于出具房地产档案资料证明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2]46号1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郊一日游5路专线车票价的批复武价服字[2002]137号1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舰博物馆临时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3]79号16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80号17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华奇石馆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88号18市物价局关于东湖沙滩泳场旺季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3]103号1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4]7号20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24号2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验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33号22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的通知2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陂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5号2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蔡甸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23号2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24号26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建委请求协调解决有关工程定额测定费问题的复函武价函[2005]28号27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进场交易和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5]43号28武汉市物价局对《江汉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武价函[2005]44号2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管理的通知武价房[2005]107号30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3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6]44号3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学生饮用奶价格的批复33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 [2006]95号3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164号3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标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7]15号36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综合招投标中心停止收取交易费用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122号37市物价局关于东湖端午文化节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8]19号二、失效的文件38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急救中心特需急救服务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2]65号3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汉口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6]73号40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武昌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6]74号4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VSD一次性使用负压吸引专用敷料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7]3号4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口乐抗菌膏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7]35号43市物价局关于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7]9号4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第三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对武汉市住宿业床位等服务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武价服[2008]58号4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第三届中博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价服[2008]59号——结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回民殡葬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回民殡葬收费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回民殡葬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武价函[2001]188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回民殡葬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1]188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你委《关于调整武汉回民殡仪馆(公墓)收费标准的函》(武民函[2001]5号)收悉。

为了发展我市回民殡葬事业和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市回民殡葬收费问题复函如下:一、为满足不同层次回民丧户的需求,根据丧户的各自经济条件可自由选择安葬等级,具体安葬档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为维护回民丧户的切身利益,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种档次安葬价格和其它收费项目应张榜公布,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原《市物价局关于对回民殡葬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1999]259号)同时废止。

附:武汉市回民殡仪馆(公墓)殡仪、安葬价格表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其它收费项目:1、冷藏费:每具每天50元2、高档殡仪车:武昌、洪山、江夏区300元/往返一次汉阳、桥口、江岸、江汉区400元/往返一次东西湖、蔡甸、青山、汉南、黄陂、新洲区500元/往返一次3、抬亡人:50元1具,4层楼以上每层加10元。

4、悼念大厅:每使用1次100元5、休息厅:每半天100元(空调、沙发、茶几、饮水机)6、碑翻新、做油漆、描字:50元7、碑后面人工刻祭文、大字每字5元,小字每字3元。

8、丧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殡仪馆(公墓)办公室协议商定,以协议书商定价为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为了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景区门票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制定价格景区门票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以经营者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其他完整有效的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五一”“十一”节日期间景区门票继续实行降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五一”“十一”节日期间景区门票继续实行降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五一”“十一”节日期间景区门票继续实行降价优惠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鄂价电[2014]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五一”“十一”节日期间景区门票继续实行降价优惠的通知(鄂价电〔201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2012以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省在“五一”、“十一”节日期间对景区门票价格实行降价优惠措施,广大游客普遍欢迎,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拉动旅游消费,让利于民,促进我省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五一”、“十一”节日期间继续对景区门票实行降价优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在“五一”、“十一”期间全部实行降价优惠。

现行门票价格在50元/人次以内(不含50元)的,降价25%;50元/人次(含50元)至100元/人次(不含100元)的,降价20%;100元/人次(含100元)以上的,降价15%。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也可对游客实施优惠。

降价后的门票价格以元为单位取整,元后面的数字四舍五入。

门票降价优惠时段:“五一”、“十一”实施门票降价时限分别为3天、7天,具体时段以国务院公布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定价权限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景区(省管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和落实),指导、监督各景区认真落实门票降价优惠政策,并公布降价后的门票价格,及时更换门票价格标识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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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价函[2003]8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执行时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的批复
(武价函[2003]80号)
归元禅寺民主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归元寺五一、十一黄金周、元旦、春节门票调价的请示报告”收悉。

鉴于归元寺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寺庙进行了维修及扩建,游客增加,特别在节假日期间游客较多的情况集中,为了调控人流量,确保寺内建筑、文物及游客的安全,经研究,同意在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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