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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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4]74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4]74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4]74号)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鄂价监测规[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鄂价监测规〔2014〕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采报价行为,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采报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湖北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采报价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采报价工作是指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包括各级价格监测人员)按照每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采集、整理、审核和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采报价人员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商品(服务)品种、规格等级、时间等进行实地采价;对需要多次采价、汇总后上报的价格,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对需要定时、定点采集的品种价格,不得随意变动采价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更改监测商品(服务)的规格等级或将过去的价格代替实时价格上报。

第四条规定监测的商品规格等级短缺时,采报价人员及其定点单位根据以下原则采报价,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一)该商品仍有标价的,采集标价;(二)因季节变化因素导致监测规格断档时,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同意,选择相近规格品上报;无相近规格品的,采集离采价日最近的实际成交价格;(三)因客观原因导致短期(一至二期)断档、缺货或无实际交易价格的,延用原价格;长期断档、缺货或无实际交易价格的商品,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同意,可采用相近规格等级的商品替代。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武价房[2004]13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
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价房[2004]135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
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武财综[2007]440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二)正文:---------------------------------------------------------------------------------------------------------------------------------------------------- 续一(2)司法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76.证书工本费(1)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2000]2号,计价格[2001]1541号,计价格[2002]1347号(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2]60号,计价格[2002]2436号十财政财政中央立项77.证书工本费(1)收费票据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3)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78.考试考务费(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6)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746号十一珠算协会珠算协会中央立项79.珠算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计价格[1999]837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80.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定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发[2001]796号十二人事人事中央立项81.人才流动中心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2)协调调出调入争议82.考试考务费(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3)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5)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6)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7)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8)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10)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3)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4)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资执业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6)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0)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24)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25)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6)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8)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2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0)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317号(35)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36)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37)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8)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1108号(3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4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缴入地方国库计价格[2002]2546号(4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4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47)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4]2389号(48)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389号(49)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0)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5)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6)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与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5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5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59)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60)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61)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6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6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747号(64)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65)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146号(6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146号83.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价格[2000]546号,财预[2002]584号(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价费[1998]1060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3)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省级立项8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9]198号,鄂价费[2001]302号85.人事合同仲裁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198号86.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5]15号87.公务员报名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2001]91号8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综复字[2003]339号(1)公共科目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2)专业水平能力测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十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中央立项89.劳动合同鉴证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68号,计价格[2001]585号90.劳动争议仲裁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268号91.证书工本费(1)职业资格证书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406号(2)外国人就业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6号(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1994]812号,财综[2003]86号92.职业技能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省级立项93.工伤病残等级鉴定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29号94.招工录用和报名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29号95.职业技能培训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4]119号、鄂价费[2004]196号96.技工学校收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7]375号(1)技工学校报名考试费同上(2)招生录取费同上(3)学费同上(4)住宿费同上97.证书工本费(1)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缴入地方国库鄂财函[2005]176号(2)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财函[2003]386号98.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缴入地方国库鄂财综发[2006]26号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央立项99.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100.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务院第150号令10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1号102.采矿登记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1号103.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104.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5.土地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106.征(土)地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107.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8.地质成果资料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51号,财预[2003]470号109.考试考务费(1)土地评估师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05]147号(2)土地评估师考试费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147号十五建设中央立项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3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85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2]595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9号,财预[2000]127号水务局11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81号,财预[2000]127号建委114.工程定额测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水务局115.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城管局1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缴入地方国库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预[2003]470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7.白蚁防治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79号,财预[2002]584号建委1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预[2003]470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19.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证书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2546号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缴入中央国库同上省级立项建委120.工程预、决算人员资格认证技术考核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32号园林局121.绿化补偿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省政府令75号园林局122.绿化临时占用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省政府令75号园林局123.绿化延误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省政府令75号规划12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批准的城市)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城管局125.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价费字[1992]232号建委十六铁道126.考试考务费(1)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435号,财预[2003]470号(2)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同上(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12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128.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缴入中央国库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2004]69号十七铁路护路办省级立项129.铁路护路联防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鄂政办发[2002]100号十八交通交通中央立项130.公路养路费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交工字[1991]714号,国发[1996]29号,国办发[2006]103号131.内河航道养护费缴入地方国库交工发[1992]672号,财预[2003]470号132.公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公字[1986]633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3]470号133.水路运输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交运字[1990]500号,交运字[1990]136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3]470号,《水路运输条例》134.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135.船舶港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136.船舶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海上交通安全法》137.船舶证明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13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139.油污水化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140.海事调解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141.浮油回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14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143.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综[2003]81号144.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145.航海专业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价费字[1993]114号,计价格[1994]691号146.证书工本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1)海员证(含加急)计价格[2001]271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计价格[2001]523号,计价格[2001]271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2010年)

3 水利建设基金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政府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 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 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
4 征地管理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 [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元/平方米,10.1-100亩0.2元/平方米,100.1亩以上0.1 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
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市水务局收取
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
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平 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 管理局收取
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 [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 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 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 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 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 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 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 企业2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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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房[2007]43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到。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请于4月25日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变更手续。

《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7]7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

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四、房产测绘收费。

(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

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

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3、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

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实测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持有异议的;
(2)已有测绘资料,但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
(4)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当事人委托进行测绘的。

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

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5、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

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五、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

各市、州可在此标准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

六、土地、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年度审验。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有关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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