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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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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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招标代理服务费-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每份400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

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均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12月23日印发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能源局2021年3月25日附件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深化水电气暖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严禁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杭政办函[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市物价局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7•【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停车场: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价联字〔2016〕20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批复如下:一、停车场基本情况停车场名称:市民大厦室内机械立体停车场,管价方式:政府定价,编号:03-029-SW-624,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场地位置:地下一、二层,场地面积:15000㎡,泊位数:624个。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市民大厦室内机械立体停车场早8:00时-下午5:00时,实行首小时免费停车;早8:00时-下午5:00时以外其它时间停车,实行15分钟免费停车;超过首小时(或15分钟)免费时段的,实行计时收费,收费价格标准为:第一小时收费5元/台,超过1小时的,每30分钟加收2元,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价,24小时最高限价5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价格标准重新计收。

对于工作日早8:00时-下午5:00时以外其它时间长期停放机动车的用户,服务价格标准由你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合同,可按月、季、年计收。

三、本批复为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须使用税务票据。

停车场须按照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未发生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标准调整等情况,只需前置要件合规,则长期有效;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濮政办〔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管第四章附则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濮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濮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域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

公安、城市管理、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放管结合,逐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预录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预录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预录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1
•【字号】成发改收费〔2015〕922号
•【施行日期】2015.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预录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预录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7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预录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72号)(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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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武发改价格[2017]5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发改价格〔2017〕51号)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改委、物价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开发区、功能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发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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