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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其次分析了两种责任的共同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系统的阐述,国内普遍认为应追溯到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对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此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错误或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成立存在瑕疵或无效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1.责任主体不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错误或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成立存在瑕疵或无效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责任依据不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的种类和程度。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或无效情况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种类和程度。
3.违约和缔约过失的性质不同:违约是指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而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由于疏忽、错误或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成立存在瑕疵或无效。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是通过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进行。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一般是通过返还订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进行。
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1.违约责任适用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约定质量提供服务等。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情况,例如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
四、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补救措施1.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索赔赔偿等。
违约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进行补救。
2.缔约过失责任的补救措施:当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订金、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或者造成对方损失,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勤勉,并承担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所引起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给对方造成为了损失。
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它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 责任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责任主体是履行合同的一方;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责任主体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
2. 过失程度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所引起的损失,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勤勉;而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是否存在过失都将承担责任。
3. 赔偿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普通是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即按照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普通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4. 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普通是对因过失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对因疏忽或者过失所引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普通是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对因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购买商品。
在此情况下,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有关,但在性质、主体、依据、追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责任的区别。
一、性质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主体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方,即合同当事人。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方,即合同当事人。
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依据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追究方式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普通是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究。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普通是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究。
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性质、主体、依据和追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们在⽣活中或者⼯作中都有签合同或者缔约的情形,合同内容⼀般规定了合同双⽅的权利以及义务。
如果⼀⽅有违约或者过失,就需要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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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发⽣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在合同有效成⽴之后。
⼆、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的过错⽽造成另⼀⽅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约定,如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的期待利益损失,⽬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表现为⽀付违约⾦、赔偿损失和实际履⾏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产⽣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在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2021.1.1⽣效)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第五百七⼗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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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的失败相关,但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附带责任,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当卖方在交付商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商品,卖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 是一种附带责任- 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 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为损失的直接后果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要责任,即合同的核心义务。
例如,当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一种主要责任- 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3. 区别与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附带责任,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责任,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而违约责任除了损失的直接后果,还包括间接后果。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司考民法: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司考民法: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如下:1. 适用条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疏忽、不慎或其他过失行为,以及因此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无法实现权益的事实。
3. 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来弥补因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返还已支付的费用、赔偿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
4. 举证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中,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因此需要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失行为。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1. 适用条件: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即合同生效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存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
3. 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来弥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等。
4. 举证责任:在违约责任的纠纷中,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因此需要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三、1. 适用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
2. 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疏忽、不慎或其他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要求存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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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 )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其次分析了两种责任的共同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系统的阐述,国内普遍认为应追溯到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 条第 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对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 307 条第 1 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此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又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计,为了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其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合同有密切关联性,在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基础上,我国创设了在合同法中规制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体例,在合同法第 42 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过程与保护利益看,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订立后无效、被撤销过程中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去实现其期待的利益,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义务(通常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违约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而在英美法系中则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主要的制度,正如德国学者所说:“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的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我国合同法为了确保合同债权,使当事人实现订立合同之目的——履行利益之实现,于当事人违反义务时法律明确规制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第七章中设专章予以规制。
从第 107 条到第123 条,多达十六条之多,使合同权利实现有了根本的保障,这也印证了英美法上的一句名言:“救济走在权利之前”。
目前,学者对于违约责任的含义的表述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律后果说、赔偿损失说、法律制裁说,通常认为违约责任即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107 条将违约责任定义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从开始磋商至合同履行完毕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而在立法技术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相同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具有以下相同点:〈一〉、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
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
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二〉、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中,依《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 条、第 112 条、第 114 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三〉、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
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属性。
《合同法》第 42 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违约责任最终得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表现后,赔偿性就成为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
《合同法》第 107 条、第 114 条第 1 款的规定都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赔偿性特征。
〈四〉、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
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
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五〉、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任何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也不例外,这一特性也同样贯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正是凭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具体责任,二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1)。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2),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是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