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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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工资发放方式改革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1﹞57号
【发文日期】2001-04-30
【实施时间】2001-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人事、财政、纪检、宣传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取得他们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为确保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应突出重点。
一要摸清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支付个人工资收入及与任职、受雇等有关的其他收入情况。
二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宣传和培训,督促扣缴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切实提高办税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扣缴税款的准确率。
三要找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
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
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
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
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
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税总办宣传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税总办宣传发〔2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王道树党委委员、副局长副组长:黄运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荣海楼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成员:傅靖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吴晓强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宜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黄素华国际税务司副司长杜志农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郑小英收入规划核算司一级巡视员张颂舟纳税服务司二级巡视员陈东辉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二级巡视员王福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李国成稽查局一级巡视员林建设财务管理司副司长(主持工作)彭增武督察内审司一级巡视员刘锋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副司长(副部长)刘雅丽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部长、副主任)(主持工作)李志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唐庆海教育中心二级巡视员吴观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金维生集中采购中心二级巡视员黎伦和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务总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黄运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荣海楼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傅靖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
具体工作由税收宣传中心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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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 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补充规定,考试报名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1999﹞175号 【发文日期】1999-12-24 【实施时间】1999-1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 规定的通知》﹝人办法﹝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