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标准

工伤保险标准工伤保险是指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就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险金标准。
工伤保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确认为工伤死亡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或其家属的一定金钱。
工伤保险金的标准一般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伤残程度以及家属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二、工伤医疗费用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标准一般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用等,具体标准也是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三、工伤康复费用标准。
工伤康复费用是指在职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接受康复治疗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费用标准一般包括康复技术费、康复器具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标准也是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四、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工伤保险金、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之外,工伤保险标准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相关的费用和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配偶生活补助金、孤儿生活补助金等。
这些标准也是由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总之,工伤保险标准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重要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标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工伤保险 分类

工伤保险分类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风险,并为其提供相关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和工作性质,工伤保险可以分为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失能保险和工伤生活保险等几个类别。
工伤医疗保险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医疗费用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可靠的医疗费用保障,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并恢复健康。
工伤失能保险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工伤保险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期限内的失能津贴。
这种保险形式主要是为了帮助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决生活困难,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工伤生活保险是在工伤医疗保险和工伤失能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的保障,用于对在工作中遭遇严重意外事故导致丧失生命或残疾的劳动者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
这种保险形式主要是用于支持劳动者的家庭,减轻由于丧失劳动力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按照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医疗支出、失能和丧失生命或残疾等风险提供相应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不同的工伤保险分类为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使他们能够在发生工伤时获得经济和医疗支持,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和生活质量。
工伤保险五类险是什么

工伤保险五类险是什么工伤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五类险,即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康复医疗保险、工伤定期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
下面我们将逐一解释这五类险的具体内容。
首先,工伤医疗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时,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
这包括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发生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保险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工伤康复医疗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时,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康复费用。
康复治疗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等。
通过康复治疗,劳动者可以恢复健康,重新融入社会和工作。
第三,工伤定期抚恤金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时,按照一定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活补助金。
这项保险金是为了帮助受伤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所设立的,可以有效减轻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第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一次性医疗治疗时,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
这项保险金是为了帮助受伤劳动者快速得到必要的医疗治疗,加快康复进程。
最后,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不幸身故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丧葬费用。
这项保险金是为了帮助受伤劳动者的家属能够得到必要的丧葬补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的五类险覆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各种情况,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经济压力。
这些保险金的设立和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工伤和医保哪个报得多

工伤和医保哪个报得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针对不同的风险和需求。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比较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
一、保险责任范围:1. 工伤保险:主要是保障工人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工作事故、职业病等。
工伤保险主要负责因工作导致的伤害治疗、康复、抚恤金等费用报销。
2. 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个人生活中因疾病或意外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医疗保险主要负责因生活导致的疾病治疗费用报销。
二、保险报销金额:1. 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报销金额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一次伤残补助金等。
医疗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根据不同地区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一般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70%至100%。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主要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根据不同地区和医保政策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60%至90%。
三、参保范围和金额:1.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一般只适用于正式员工,由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的参保金额根据个人工资额和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计算,通常为工资的1%至2%。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适用于所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正式工、临时工、个体户等,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缴纳。
医疗保险的参保金额根据个人工资额和医保费率进行计算,通常为工资的10%至12%。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报销金额以及参保范围和金额上都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主要关注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主要关注生活中的疾病和意外伤害。
在报销金额上,工伤保险可以按照70%至100%的比例报销,而医疗保险一般为60%至90%。
参保范围和金额上,工伤保险适用于正式员工,参保金额为工资的1%至2%,而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参保居民,参保金额为工资的10%至12%。
最后,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实际运作中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需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工伤1到4级医疗保险

工伤1到4级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承担费用的一项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保险分为1到4级,不同级别的工伤医疗保险对于职工的医疗保障程度也有所不同。
1级工伤医疗保险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1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这些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和药品费用等。
职工在享受1级工伤医疗保险的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
2级工伤医疗保险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2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除了包括1级工伤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外,2级工伤医疗保险还包括了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3级工伤医疗保险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3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除了包括1级、2级工伤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外,3级工伤医疗保险还包括了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定比例的失能津贴。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4级工伤医疗保险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4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除了包括1级、2级、3级工伤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外,4级工伤医疗保险还包括了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定比例的失能津贴和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总之,不同级别的工伤医疗保险对于职工的医疗保障程度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以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医疗保障。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加强对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增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同时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对职工的保障义务。
工伤算职工医疗保险吗

工伤算职工医疗保险吗
工伤是否算作职工医疗保险,涉及到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工伤与职工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保险类别。
职工医疗保险是指在职工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时,由单位组织筹资,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保险。
而工伤保险是指在职工从事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导致的伤害,由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参照一定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所以,工伤在概念上是属于职工工伤保险范畴,而非职工医疗保险。
其次,就工伤是否计入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缴存而言,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一般来说,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
单位在按照规定的费率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缴存时,可以按照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该职工发生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的待遇和补偿,单位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在缴存时减少一定的费率。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单位缴存的医疗保险费用更加符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工伤和职工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
工伤通常不计入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缴存,但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缴存费用进行调整。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工伤是否算作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缴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工伤保险规定三险一金

工伤保险规定三险一金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建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更加安心、放心。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规定了三险一金,即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面我们将对这四项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病诊治、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其次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城乡居民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劳动者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让他们能够在老年生活中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关爱。
再者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城乡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让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
最后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规定的三险一金,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更加安心、放心。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更加重视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关爱。
工伤五险包括哪些

工伤五险包括哪些
工伤五险是指中国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时可以享受的五项保障。
这五项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保障的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患病,造成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待遇。
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各项福利。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工伤和生育等原因,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
劳动者只需支付一定的个人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
生育保险是指在生育期间劳动者享受的保险制度。
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产假和生育津贴,部分医疗费用也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的保险制度。
劳动者在正常退休后,可以领取一定的养老金,用以保障其生活需求。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享受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失业金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劳动者尽快重新就业。
总结起来,工伤五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
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的提出,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经济和医疗支持,帮助他们应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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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下载| 2006-12-5 22:06:24 |(199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的企业和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伤保险机构)。
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储存、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企业的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五)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六)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患重病没有抢救条件导致残疾、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八)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以及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必须按照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分别向市劳动部门主管安全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半个月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予以确认。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工伤保险机构同意,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职工患职业病,经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企业向市工伤保险机构申报。
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书予以确认。
第九条职工发生工伤不属于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工伤保险机构报告。
职工个人或亲属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予以审查、确认。
出差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予以确认。
第十条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如实报告工伤情况,如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部门报告,经查实确认后,应按工伤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或亲属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等确定待遇的主要情况及按规定须上报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企业及时送往就近或指定医院、医疗机构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报销2/3。
经批准转院或赴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由企业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致残的,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由市劳动局发给因工伤残等级证件。
第十五条职工工伤需护理的,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级,分别发给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其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每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其标准按一至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伤残抚恤金随本地区工资水平的提高幅度,定期作相应调整;(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是:一级发给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发给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发给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发给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三)易地安家的,一次性发给原工作地区六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其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发给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发给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发给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发给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发给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发给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南昌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对死亡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南昌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者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南昌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标准发给。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对象和顺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四级的,因病死亡时按第十八条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计发伤残和死亡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南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南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南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南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改按本办法执行,由企业发给。
一次性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办法处理。
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补足差额,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相重复部分不予发给。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照发本人工资。
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对待,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给一次性补助金的50%。
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工伤康复和残疾服务费等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就医路费(包括转外地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家费、车船费、取暖补贴、伤残就业安置费以及其它费用暂不实行社会统筹。
第二十五条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中职工因工负伤第一次抢救至医疗终结的医疗费、住院费,3000元以内的,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70%,企业承担30%。
第四章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征集,具体费率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及企业主要生产工作性质,按工资总额的0.4%、0.8%、1.2%、1.6%、2.0%、2.4%分别缴纳。
具体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94)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企业缴纳。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免签协议由银行代缴,存入市工伤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由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基金。
第二十九条市工伤保险机构按3%的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实行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由市工伤保险机构做出年度报告,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五章工伤预防和康复第三十二条企业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采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保证劳动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加强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如实报告情况,配合本单位和劳动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劳动部门要积极采取宣传、教育、奖励、监督、检查等多种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科学技术进步,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市工伤保险机构结合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
根据市劳动安全部门考核的指标,对在一个年度内不发生或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降低其下一个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上升的企业,提高其下一个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市工伤保险机构同意,其所需费用按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通过财政资助、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兴办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再就业培训事业,并做好工伤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企业必须对进入本单位工作的各类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被招收为企业职工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受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市劳动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须按时向市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实申报本企业工资总额、职工人数。
第四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