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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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年5月16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规定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企业的成本费用、捐赠支出、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环境保护投入、农民工工资等。
通过将这些项目作为税前扣除的范围,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负。
其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
具体来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成本核算的规定进行计算,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合理合法地进行扣除。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捐赠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但是需要符合捐赠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其他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有各自的计算方法和要求,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准确计算并申报。
第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对税前扣除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这些限制包括扣除比例、限额、时间期限等方面。
比如,对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不同扣除比例和限额,以防止企业通过虚构成本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细则规定了捐赠金额的限额和扣除比例,以避免滥用捐赠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限制,避免违规行为。
最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对税前扣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相关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企业的税前扣除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和核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是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的文件。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并按时申报,以确保企业的税前扣除合法合理并获得对应的税收优惠。
同时,企业也应注意避免滥用税前扣除,违反相关规定和限制。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学习笔记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税务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未能按本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形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的合法性原则,但若不区分情况一概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允许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此,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之前)全面清查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一般情形
境内支出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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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是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税收政策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和相关办法。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税前扣除的概念与目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定的支出或损失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刺激企业持续发展。
税前扣除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扣除合理的支出和损失,使企业实际所得更加合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增强其发展潜力。
其次,通过对企业支出和损失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税收合规性,减少税收风险。
二、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规定了一系列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款等方面的扣除项目。
其中,成本扣除包括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扣除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用、员工培训费用等;税款扣除包括已缴纳的税款、取得的税收优惠等。
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项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所得应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即只有在计算纳税所得时,才能享受相关扣除。
其次,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相关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为了保证税前扣除的有效性,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和核实。
三、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与要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中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
在审查核实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认定和确认,包括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的会计凭证,说明所申请的扣除项目的发生、数额和合理性。
四、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与风险防控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纳税调整和风险防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保障税收的公平与合理,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着明确的原则和条件。
其中,真实性原则是首要的。
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者夸大。
相关性原则也很重要,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合法性原则要求资产损失的发生和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资产损失的确认方面,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着不同的确认标准。
例如,现金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包括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存款损失应提供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坏账损失的确认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
比如,因债务人破产清算而无法收回的坏账,需要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因债务人死亡、失踪而无法收回的坏账,需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等。
对于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如果被投资企业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也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确认损失。
在资产损失的申报方面,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