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120急救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九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
第十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中心)规定的标准,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急救站值班制度范本(四篇)

急救站值班制度范本医院急救中心医生值班交接制度1、急救医疗科实行二十四小时三班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急救医疗工作不间断的进行。
2、值班医生在科室领导不在的情况下,由当班技术职称最高的医师负责灾害事故、紧急特需服务等医疗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及时向科室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3、对规定交接的值班室物品及医疗器械要当面交清。
4,夜间和假日值班,次日酌情予以休息,节日值班予以补假。
具体轮休顺序,必须服从科室领导统一安排,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班次。
应急值班制度为规范应急值班秩序,及时有效应对各类事故及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组织机构。
检查站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应急值班办公室,负责我站各项应急指挥调度和应急保障工作。
二、建立保障体系。
成立站应急值班室,设立固定值班电话,站属车辆、船艇等救援力量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三、制订各类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定时进行应急演习,确保全站干部职工熟悉应急组织指挥系统,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程序和方法,能及时正确处置紧急情况。
四、应急预案启动后,服务大厅做到____小时为执法相对人服务,不受休息时间影响。
每班应有值班领导____人,由站领导干部担任,值班员____至____人,负责具体的值班勤务。
五、完善各类应急培训,确保应急值班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密制度,熟练使用值班设施和器材,做好上传下达。
六、加强应急值班办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完善应急值班交接-班程序,保持应急值班的连续性。
七、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错报漏报有关事项等,给应急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急救站值班制度范本(二)一、目的:为保障急救站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制定急救站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急救站的值班工作。
三、急救站值班制度的内容:1. 值班人员的要求:a. 具有相关医疗专业背景和相关证书;b.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c.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d. 具备应急处理和救援技能。
考核督查制度范本(五篇)

考核督查制度范本急救站督查考核制度1、急救站应服从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定期向指挥中心汇报工作,并接受指挥中心的督查和考核。
2、督查的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收费制度、病人及家属投诉落实情况,应急反应速度,即:接处警时间、出车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3、精神风貌及医德医风的督查,如工作期间是否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挂牌服务,是否索要和收受钱物;“院前救护记录”和“出车单”填写是否规范,符合要求;资料维护是否及时等。
4、严格考核检查。
上述内容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考核,作为急救站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和内容,考核采取不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平时不定期考核成绩占____%,年终考核成绩占____%)。
附2急救站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综合管理____分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严格遵守《急救站制度》。
(____分)检查一项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扣(2-6)分。
2、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积极参加指挥中心____的各项学习活动;每月召开一次急救工作例会;按时上报医疗急救质量信息月报表;严格遵守急救站的考勤制度。
(____分)查看有关会议记录及报表,无故不参加一次扣(1-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____分;质量信息月报表一次不报的扣____分。
3、急救站使用统一名称,急救车统一标志符号,统一编号,服从统一调度;急救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牌,使用文明用语。
(____分) 检查工作中一项未执行者扣(1-2)分。
4、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推诿,工作人员之间能相互团结,各急救站之间配合良好。
(____分)部门间,急救站之间不协调,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一次扣____分。
5、保持急救站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急救车干净,整洁。
(____分)检查工作环境和急救车不清洁一次扣____分。
工作质量____分工作质量____分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观察室床位设置____张以上,科室设有内科、外科、诊查室、抢救室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化验室、药房等及其他科室(____分)检查一项不符合要求,每缺少一个科室扣____分。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1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经本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依托在当地医疗力量最强的医疗机构内,并承担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1)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发生紧急情况时,在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前进行的急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急性疾病与非计划性意外事故发生率愈来愈高,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急救能够挽救生命,并减少后遗症或残疾程度,尤其对于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肿瘤心理等常见疾病,如心脏骤停、心肌梗死等,及时进行院前救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国家已经出台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办法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疾病和损伤的急救证明、急救班车车辆、响应急救的机构、救护队伍的建设、院前急救服务。
具体如下:1.疾病和损伤的急救证明:该部分规定,对于一些疾病和损伤的急救证明,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以便及时得到急救服务。
这方面主要指的是一些慢性疾病或者突发疾病、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意外。
2.急救班车车辆:该部分规定,急救班车在装备和技术方面应当满足相关的标准,保证在急救过程中,能够及时安全地将患者送到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3.响应急救的机构:该部分规定,在国家重大意外事件或者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救援机构应当根据预计突发事件及时动员专业队伍,调集排除事件因素,组织团队高效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4.救护队伍的建设:该部分规定,对于急救队员,应当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其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准确快速地提供急救服务。
5.院前急救服务:该部分规定,在急救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院前急救的作用,及时给予患者适当的医学救助,以减轻后遗症或残疾。
本办法的出台,完善了现有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为急救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急救意识,每个人也能在紧急情况下帮忙传递有用信息,协助救援队伍的到场,为生命争取每一秒。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并积极参与到急救工作中,成为“预防、自救、互救”的文明自救者。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11月29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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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以及电信、供电、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第七条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组成。
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
(二)检查、督促急救站的急救工作;
(三)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医疗急救信息;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五)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急救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
(二)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十条急救站应当使用统一名称,制定医疗急救预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急救站不得设置医疗呼救专线以外的电话。
第十一条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
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急救指挥车,急救站应当配备救护车。
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医疗急救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站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日间五分钟、夜间十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四条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按照就近、就地、就急的原则,结合医院救护能力和当事人意愿,及时进行调度和指挥。
第十五条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一年。
急救站的派车单应当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急救站在社会医疗急救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急救站不得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应当主动救援。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当立即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
第十九条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时应当及时给予援助。
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二十条通信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的通信畅通,并及时向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提供所需的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供电单位应当保证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的安全供电。
第二十一条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用于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设、人员培训和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的配置等。
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医疗急救网络单位出资构成。
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接受医疗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急救费用。
医疗急救费用的报销或者支付,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工作,对在社会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急救站不使用统一名称或者设置医疗呼救专线以外的电话的;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二)急救站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或者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未经统一调度,擅自动用救护车或者救护车未设置统一急救标志的;
(四)不执行急救医务人员培训制度或者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提供救助而拒绝提供救助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而未建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建立。
第三十条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急救原则及时调度指挥的;(二)对符合急救站设置条件和标准的疗机构不予审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