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税系统基建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例行谈话制度

廉政例行谈话制度 引言 廉政是指公职人员遵守公平正义、廉洁从政的道德规范,使其不受腐败、贪污等问题的侵蚀。为了促进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廉政例行谈话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引入。本文将介绍廉政例行谈话制度的背景、目的及运行机制,并探讨其在提高政府透明度、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方面的作用。 一、背景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引入廉政例行谈话制度,政府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公职人员的行为,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目的 廉政例行谈话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具体目标包括: 1. 提高政府透明度:通过廉政例行谈话制度,政府可以向公众展示其尊重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决心,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 预防腐败:廉政例行谈话制度可以通过定期与公职人员进行谈话,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3. 反腐败:廉政例行谈话制度中的谈话内容可包括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和审查,可以帮助政府发现、查处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三、运行机制 廉政例行谈话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谈话对象:政府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哪些公职人员需要进行廉政例行谈话。通常情况下,这些公职人员包括高级官员、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等。 2. 制定谈话计划:政府需要制定具体的谈话计划,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确保谈话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 进行谈话和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政府应当与公职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并记录下来,以备后续审查和调查之用。 4. 审查和调查:政府可以根据谈话的内容和记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查,发现和查处违法和不廉洁行为。 5. 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政府应当根据审查和调查的结果,对公职人员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遵守廉洁从政的要求。 四、作用 廉政例行谈话制度在提高政府透明度、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提高政府透明度:廉政例行谈话制度可以帮助政府建立透明的工作机制,增加政府的公开度和问责制度,让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有更清晰的认识,减少腐败问题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2. 预防腐败:通过廉政例行谈话制度,政府可以定期与公职人员进行交流和谈话,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3. 反腐败:廉政例行谈话制度可以通过对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审查,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结论 廉政例行谈话制度在促进政府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廉政例行谈话制度,有效监督和管理公职人员的行为,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通过不断完善和强化廉政例行谈话制度,我们将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廉洁、公正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前廉政谈话(一)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谈话的重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驻所纪检员会同所人事组织实施。
(三)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2、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教育;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任职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四)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任职后2个月内进行。
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是指对轻微违纪或不廉洁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纪检员、人事干部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得不到解决的;2、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认真对待、注意改正的;3、反映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4、党员干部个人之间在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6、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谈话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应对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与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四)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进行。
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对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纪检员组织进行,党小组长参加;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书记或副书记组织进行,纪检监员、人事负责人参加。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片区纪委具体实施。
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片区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
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谈话对象:乡镇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乡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对象:乡镇换届选举后的村、社区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社区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廉政谈话制度范文(4篇)

廉政谈话制度范文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每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__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
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 __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廉政约谈制度(三篇)

廉政约谈制度是一种监督和问责机制,旨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职业道德,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通常由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主导,通过对涉嫌违纪或腐败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并在必要时进行惩处。
约谈会通常以个别或集体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内容包括了解涉事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来龙去脉,向其传达廉政纪律和道德规范要求,提醒其注意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传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等。
廉政约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约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起到了防止腐败的作用。
同时,约谈还能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增强其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其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然而,廉政约谈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约谈要求监察机关或纪检部门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否则可能会造成约谈工作的不公正性。
其次,约谈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治原则,防止滥用权力或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约谈制度应当和其他廉政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廉政约谈制度(二)是指政府、党委等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询问、约谈和警示教育的制度。
其目的是以约谈的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廉政约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对象范围:通常是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局级以上干部等。
2.约谈内容:约谈主要是围绕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展开,包括个人行为、经济问题、权力滥用等方面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还会向其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要求和政策,提醒其严守纪律、主动作为。
3.约谈方式:约谈一般是由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负责监督的组织进行,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也可以组织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甚至可以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廉政谈话制度 → 透明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透明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 透明谈话制度简介透明谈话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机制,旨在提高组织内部廉政文化的建设,并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
该制度通过全面透明的谈话过程,使组织成员在相互间能够畅所欲言,无障碍地交流和提出问题。
本文将介绍透明谈话制度的意义、目标、实施步骤以及效果。
意义透明谈话制度的实施对组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提高组织内部廉政文化:透明谈话制度为组织成员提供一个诚实、公正且安全的环境,鼓励他们提出反腐败问题和意见。
这有助于形成廉洁的组织文化,增强组织成员的自律性和廉洁意识。
2. 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透明谈话制度使反腐败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高效率。
通过促进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发现并解决廉政风险,及早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
3. 营造公平和公正的氛围:透明谈话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沟通和处理谈话结果。
此制度能够保证每个组织成员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谈话过程中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
目标透明谈话制度的目标如下:1. 建立廉洁的组织文化:通过透明谈话制度,培养和强化组织成员的廉洁意识,增强组织内部的廉政建设。
2. 发现和解决廉政风险:透明谈话制度通过充分的沟通渠道,促进信息的分享和反馈。
以此来及早发现、解决和预防可能导致腐败的风险。
3. 提高组织成员的参与度:透明谈话制度鼓励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到反腐败工作中,成为反腐倡廉的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
实施步骤透明谈话制度的实施步骤如下:1. 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应制定与透明谈话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明确谈话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2. 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为组织成员提供有关透明谈话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地参与和运用该制度。
3. 建立保护机制:制定保护举报者的机制,确保他们在透明谈话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4. 畅通的沟通渠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让组织成员能够自由表达反腐败问题和意见。
这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建立电子邮件举报系统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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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税系统基建廉政谈话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与预防腐败
体系的实施意见》、《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税务
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
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作用,促进国税系统各级
领导干部和基建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推动我省
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基本建设管理,通过采取沟通思想、交
流情况、强调纪律、告诫提醒、作出承诺等方式,加强对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基建工作人员
教育、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在各级国税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纪检组长对谈话工作负总责,纪检监
察部门具体负责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谈话分工和对象
谈话分工。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州、市局和有较大基建项目的县(区、市)国税
局的廉政谈话;州、市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除省局负责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廉政
谈话。
较大基建项目是指经总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包括预算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及旧楼维修和装修项目。
谈话对象。基建廉政谈话对象为基建项目所在国税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基建工作人
员。基建工作人员是指分管基建工作的局领导、基建办工作人员和负责基建招标人员及具体
从事基建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谈话内容
(一)强调基建招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和签证、基建财务、施工管理、设备和建
筑材料采购等工作纪律,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履行
职责,对基建项目,一律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
公正,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基建经费使用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超面积、超投资建
设。
(二)重申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
行《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
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廉政规定,
不得收
受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违反者,按有
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上级领导为亲属打招呼参与本单位
承接基建项目的,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本单位局领导和基建工作
人员的亲属、好友不得承接本单位基建、设备、装修工程和建筑材料采购。
(三)利用基建领域中的违法违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四)按照“一岗两责”要求,明确基建工作分管局领导和基建办负责人对廉政工作
应承担的领导责任。明确上级财务、监察部门应负的监管责任。
(五)要求谈话对象分别对廉政要求作出承诺。
第六条 谈话方式
谈话一般采取上级批准立项后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个别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
单独谈话方式,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话。
第七条 谈话程序
(一)拟定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内容、谈话对象、谈话人、基本方法和要求等,
报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确定谈话人员。主谈人员为纪检组长、监察室负责人。与下级谈话时,上级财
务部门可根据情况派人参加谈话,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列席谈话活
动。谈话人一般安排2名工作人员。谈话人应在谈话前同有关部门和人员取得联系,掌握有
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下达谈话通知。实施谈话一般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
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通知谈话对象。
(四)实施谈话。谈话人就廉政谈话内容与谈话对象进行互动式谈话。谈话时要使用
统一的《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并作好记录。记录内容要求具体、完整、真实,谈话
人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在谈话记录上分别签字。
(五)汇报谈话情况。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谈话记录的管理。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谈话人要严格掌握政策,本着对组
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人为善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地交谈。
做到既态度鲜明、谈话内容到位,又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谈话人不得随意表态,
要及时向党组请示、汇报。
(三)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谈话人要如实予以转达和反映。
(四)谈话对象不接受廉政谈话教育、规劝,组织观念淡薄、我行我素、不及时改正履行职
责中存在的问题,不纠正不廉洁行为等,根据有关事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建议
人事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