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规范中的检察量刑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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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权评析——以安徽省芜湖市量刑模式为例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权评析——以安徽省芜湖市量刑模式为例
二、 量刑建议权的实证分析 目前 , 全国展开的量刑程序试点 工作 已经取得 了良好 的社会
量刑建议权是对公诉机关审判监督权 的有益补充 , 属于前置 性 的审判监督程序 , 也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量刑建议权 的 试点推行 , 使 公诉 人不仅要通过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定 罪, 还要 充分 搜集 量刑 情节 和量刑要 素 , 根 据量刑标 准提 出合理 的量刑建议 , 使公 诉人的工作负担有所加重。 ( 二) 没有相应 的制约机制监督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机关公诉权 的组成部分 , 它是为 了防止法 官不 当行使或滥用量刑裁量权 , 但是 如果公诉 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没有监督制约 的手段 , 也会 助长公诉 人滥用或怠于行使 量刑建议 权的现象 。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对量 刑建 议权 的监 督机制尚不明

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在改革和探索 的道路上吸取经验 , 逐 渐走 向完善 , 针对试点 中暴 露出的以上问题 , 提 出如下改进意见 : ( 一) 重视 人才选拔和培养 , 科技执 法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数 有限 的情 况下 , 一方 面 , 可 以通 过选 拔和培训较高业务能力的司法人员 , 提高他们 的业 务水 平和工作 效率。另一方面 , 部分地 方检察 机关研发 了量刑 建议 的软件 , 将 量刑情 节和量刑因素输人量刑建议软件 中, 电脑软件会 自动计 算 出被告 人应 当适用的刑罚 , 这不 仅减轻 的司法人 员的工 作负担 , 还促 进了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 ( 二) 规 范 量刑 建议 权 的 行使 方 式 与 程 序 首先 , 要完善公诉人 的责任 问责 机制 , 做到有职权便有责任 ; 其次, 明确和规范量刑规范指导标准 , 使公诉人有法可依 , 不盲目 做 出量 刑的判断 ; 最后 , 强化辩护方的辩护权 , 使辩 护方通过 反驳 推 翻或纠正公诉 方的不当量刑建议。 ( 三) 扩大案件 适用范围 , 建立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应 当积极主动发挥该法律权能 : 一是应 当扩大量 刑 建议权 的案件适 用范 围 , 越是 重 大疑难 案件 越 应 当提 出量 刑建 议; 二是建立量刑建议 的考核簿 , 记录量刑建 议的提出率 , 法 院的 采纳率 等 , 并列入检察机关 的绩效考 核项 目中, 敦促量 刑建议权 积极有效 的行使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2022.02真情 管理观察17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王 曼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逐步发展,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成为关系到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高效的关键。从司法现状来看,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量刑协商不充分、量刑建议质量不高等问题,量刑建议本应是实践的产物,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给予了技术上的指引,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需要各方主体的努力来全方位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步发展。本文将立足于实践当中在量刑建议的产生于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再分别对应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与措施。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协商;认罪认罚

一、量刑建议基本问题概述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奠定了量刑建议作为其核心内容的法律地位。在这之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于量刑建议应当如何提出,有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自由裁量权有一定变化,即经历从“可以”到“应当”的转变,量刑建议的提出逐渐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可裁量的“权利”。2021年两高联合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实施,这是检察机关首次作为起草单位参与指导意见的制定,承载了法检两家对量刑问题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1.认罪认罚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当前处在体制转型时期,在经济和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之下,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我国员额制施行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同时伴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逐渐提升,公众对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这对于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才能做到既维护公平正义,又保证办案的效率,是诉讼法学界长久以来都要面对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对矛盾。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以及即将面对的刑罚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律给予其从轻的处罚幅度使得被追诉人在自愿认罪认罚上多了以往没有的积极性,缓和了公诉方与被追诉方之间对于犯罪事实认定方面的矛盾。为整个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其次认罪认罚并不会因为程序的简化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对于案件的证据认定依旧是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在确保被追诉人自愿性的问题上也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参与制度,缓和了一定程度上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因此属于既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又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其次,认罪认罚制度还与宽严相济政策相互呼应。被追

从检察实践视角谈量刑建议制度

从检察实践视角谈量刑建议制度

然成效与问题并存。下面笔 者结合量刑 者 一致或基本一致的 ,在刑事判 决裁定 盗 钱 款系 被害 人 准备 用 于治 病 的 医疗 危 故依法 认定其 情节严 建议制度的运行模式 、 所取得的成 效、 存 审查表上明确写明同意判决 ;而 对于二 费 , 害性较 大 ,
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构想作 具体分析和 者有重大差异 ,即判决超 出量刑 建议的 重 提 出判处 3 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 , - 阐述。
做出认定 , 最终宣告对被告人的量刑。
二 、试 行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意 义 及 所
题; 改进建议
议 ,并将 相对确 定的量刑建议填 入量刑 建 议审批表作为审结报告的附件 。普通 程 序案 件由公诉人出庭时在公诉 意见 中 取得的成效
【 中图分类号 : 9 41 D 2. 3
法院 。
量刑建议制度的推 出 ,在现有的法
《 量刑建议书 》 ,与起诉书一并移 送人 民 律框架 内进一步拓展 了公 诉权 ,有效地 弥补 了抗诉监督 的滞后性 。通过量刑建 ( 适 用范围。针对人均办 案数量 议对人 民法 院快 速、客观 、准确评判案 二)
辽 宁 新 民 人 ,沈 阳 市和 平 区人 民 检 察 院 大 的实际情况确 定了以下案件适 用量刑 件 、 依法裁量提供辅助 , 使审判监督工作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11 (0 0 0 — 7 0 10 — 4 6 2 1 )3 5 — 2 【 收稿 日期:0 0 0 — 2 2 1- 5 1 【 者 简介 : 作 史丽英 (9 3 )女 ( 17 一 , 汉族 ) ,
明确提出 ,简易程序案件则需另 行制作
研 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 法学理论与检 察 首 或立 功等情节而主观恶性不深 、危 害 执法的平衡性 、一致 性以及在 履行法律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Se t 2 6 p ., 00
第l 9卷 第 3期
V 1 1 No 3 o. 9 .
【 司法实践 】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 议 制度 若 干 问题 探 讨
韩建 霞
( 上海市 闵行 区检察院公诉科 , 上海 2 10 ) 0 10
[ 摘 要 ] 量刑建议制度是根据求刑权设置的用以确保 罪刑统一的相关制度 , 建立健全量刑 建议制 度 , 对保 障量刑公 正 、 增强检 察 监督 、 范 司法腐败 、 高诉讼 效 率都 有十 分重要 的 意 义。 防 提 [ 关键词 ] 量刑建议权 ; 检察监督 ; 量刑幅度 ; 罪刑统一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6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10 (06 0 — 0 4 0 62— 50 20 )3 0 8 — 3


建 立量刑 建议 制度 的合 理性 和必 要性
全 量刑 建议 制度 , 深化检 察 改革 , 是 实现 其程 序性 价
量刑建议制度是保障审判机关正确适用刑法 的 基 础性 工 作 。量 刑 建 议 权 作 为 公 诉 权 下 的二 级 权
效率都 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二、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量刑 建 议权存 在 的弊端
种、 刑期、 罚金数额和执行方式等具体请求 ; 再次 , 量
刑建 议制度 具有 公 开适 用 性 , 察 机 关无 论 选 择 起 检
诉书中载明或是公诉词 中阐明量刑建议 , 都增加 了
量刑 的透 明度 , 应 了审判公 开 的要求 , 顺 为审判机 关
定性、 轻量刑” 思想 的长期影响 以及法官个人价值
取 向 的不同 , 致一 部分 刑事判 决 和裁 定 失轻失 重 。 导 规 范法 官的量 刑权 , 解决 罪刑失 衡 问题 , 实现个 案平 衡 和刑 罚公正 , 刑 事 司法 改 革 的 目标 。而建 立 健 是

量刑建议权监督机制的构建

量刑建议权监督机制的构建

件 ; 四, 其 即使 检察 官 不 同 意 , 告 方仍 可 以要 求 法 被
官依 法减 刑 1 3 / 。俄罗 斯则 通 过对 量 刑 折 扣 的规 定 限制 了检 察官 的量 刑建议 权 。俄 罗斯 刑事诉 讼 法典 对 法官可 以给予 的量 刑 折 扣作 了 限 定性 规 定 , 即法 官 所判刑 罚 不得超 过 所实施 犯 罪法定 最 重刑 种最 高 刑 期或数 额 的 2 3 由此 , /, 被告 人 从 辩诉 交 易 中能 确
的标准 判刑 , 果法 官 认 为 某 一 罪 行需 要 加 重 或 者 如 减 轻处 罚 , 必须 有 陈述其 理 由的 书面报 告 。同时 , 为 保 证该 《 南》 指 的有效 执 行 , 国量 刑 委 员会 还 设 计 美
收 稿 日期 :0 2— 6—1 21 0 5 作者简 介 : 尹
国对检 察 官 的礼 遇 也 使 得 检 察 官 一 般 不 会 铤 而 走 险 、 规越 界 。正是基 于 以上 几点 , 犯 包括 量刑 建议 权
在 内的辩 诉交 易制 度 在 美 国虽 然 时 有 反 对 之 声 , 但 其仍 然适 用 至 今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发 挥 作 用 、 断 并 不
发展 。

国外量刑 建 议权 监督 机制概 况
在英美 法 系 国家 , 国对量 刑建 议 权 的监 督 最 美 为完善 具体 。美 国检察 官 的量 刑建 议权 产生 于辩诉 交 易 。根 据美 国较 权 威 的《 莱 克 法 律 辞 典 》 布 的解 释 : 诉交 易 是指 在 刑事 被 告 人 就 较 轻 的罪 名 或 者 辩 数项 指控 中的一项 或几 项作 出有 罪答 辩 以换取 检察 官 的某种 让 步 , 常 是 获得 较 轻 的判 决 或者 撤 销 其 通 他指 控 的情 况下 , 察 官 和被 告 人 之 间 经过 协 商 达 检 成 的协 议 。但基 于辩 诉 交 易 不 公 开 , 视 被 害 人权 忽 益 , 能造成 检察 权 滥用 等考 虑 , 国对辩 诉交 易 中 可 美 的 重要 一环一 检 察官 的量 刑建 议权 采取 了全方 位 较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摘要】探讨规范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问题,重点论证证据开示对规范量刑建议书的重要意义,提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规范化量刑建议证据开示0135-02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

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涉及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从义务说、权利说、权力说等方面探讨,观点不一,但较为普遍将量刑建议视为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量刑程序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这是量刑建议的授权性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

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按照《量刑程序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书作出更为明确的要求,量刑建议书从内容上来看涉及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的建议,重点阐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以协商性司法为视角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以协商性司法为视角
21 0 1年 7月 第2 4卷 第 4 期
云南 大学 学报法学 版
J u n l fYu n n U ie s y L w E i o o r a n a n v ri a d t n o t i
J l 2 1 uy,0 1
Vo. 4 No 4 12 .
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4— 5—0 C5 13 D(0 1o 6 5
产 生 了重要 影响 , 与检 察机 关量 刑建议 有 着千 丝 万缕 的联 系。在协 商性 司 法背景 下检 察机 关量 刑 其
建议有其 内在必要性,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其参 与控辩协商的“ 筹码” 是协商性 司法公 正与效率的 , 重要 保 障 , 也是 检 察机 关维护 其公信 力的迫切 需要 。 关键 词 : 察机 关 ; 检 量刑 建议 ; 商性 司法 协
主体 间要 达成合 意 , 就需 要 合 作 与 对话 , 即意 味 着 也
就在 我 国学界 和实 务 界 对 检察 机 关 量 刑建 议表
现 出极大兴 趣 时 , 种全 新 的国际性 的 司法潮 流—— 一
协 商性 司法—— 在 我 国 也悄 然 兴 起 。作 为 一种 强有 力 的司法潮 流 , 必然 会 对刑事 诉讼 制度 组成部 分 的 其
检察 机关 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议 作 为 一 种理 论 术 语 源 自于 西
方 法学 理 论 , 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中属 于 “ 概 其 新 念 ” 当这个 “ 概 念 ” 发 现 之后 , 些 地 方检 察机 , 新 被 一
兴 起
协商 性司法 , 系指 诉讼 主体 间通过 平等 而理性 的
检察 机关 量刑 建议 , 一般 系指检 察机 关在 刑事诉 讼 活动 中 , 根据 被告 人 的犯 罪 事 实 、 质 、 节 、 观 性 情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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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量刑规范中的检察量刑建议权 作者:张 曦 张 弢 林志刚 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06期

[摘 要]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符合法的本质,对规范量刑程序,有效制约人民法院的量刑裁量权,切实加强审判监督有着积极意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对正义、公平的设定为准绳,按法制原则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与公民的自由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融合。

[关键词] 量刑规范化; 检察量刑建议权 [中图分类号] D92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738(2009)06-0031-06 [收稿日期] 2009-09-05 [作者简介] 张 曦(1957-),男,杭州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高级检察员;张 弢(1986-),男,杭州师范大学临床医院;林志刚(1982-),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书记员,法学学士。

“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文明,在刑事法治领域因量刑不公而引起的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公信力下降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①樊崇义教授一语道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大背景。从中也得出量刑的规范对于实现刑法平等的意义尤其重大,量刑的根据来源于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犯罪个体来说,这是第一性的东西。他不必对社会负责,但他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施加于犯罪人的这种不自由、不利益,甚至于生命刑对社会来说却是正义。因为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常态造成了侵害,使刑罚的这种非难可能性正义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社会对正义、公平的设定为准绳,按法制原则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与公民的自由权利实现最大限度上的协商融合。同时,也使刑罚的功能通过在可谴责的范围内施加于犯罪人的非难这一唯一真正有效的法治途径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我国的刑事审判一直以来处于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状态,法庭通过其审理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甚至法官的量刑这种“闭门造车”作业,还带有审判神秘的色彩。“在一个99%以上刑事案件都作出有罪判决的大环境下,辩护人和被告人事实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上更关心量刑的问题。因为,量刑制度的不公开、不透明,控辩审三方信息不对称,使得辩护人的量刑辩护上很多内容不着重点,使得被告人失去减轻罪刑的机会”[1]163。防范量刑失衡、促进量刑规范化已成为研究热点。

(一)学界对量刑建议研究的近况 目前,学界对规范化量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利用刑事立法手段具化量刑标准。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犯罪形态、盲聋哑等规定的是从轻或减轻,减轻或免除等等。“或”字将法官的量刑权力放得过于宽泛,从轻或减轻的差别是量刑档次上的差异,其量刑幅度之大确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另规定中作为定罪依据同时也作为量刑情节的条文多表述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较轻”等含义模糊的评价性语言。虽然这些文字的模糊性有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在刑事法律对量刑规定较粗而量刑失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解释应当有所作为,侧重量刑,将量刑幅度细化,为全国的司法机关具体操作提供量刑准则,从而避免量刑失衡,强化刑事判例的作用。

第二,利用经验以及技术手段标准化量刑。在一些地方法院,为均衡量刑,刑事审判庭内部试行《刑事审判管理规范指导》,从责任分级、量刑到月、限制缓刑、并罚明确、先例参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作出总结,确定量刑情节。武汉大学法学院对量刑公正和人工智能的结合问题做了长期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科学成果。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也探索出电脑量刑法,开发了一套规范化量刑软件系统,只需将被告人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即可算出被告人应该判处的刑期。法官在规范化量刑上采取主动的姿态去收集大量相关被告人量刑的信息,并统一作出判断处理[2]。当然,法官永远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量刑应该说是法官在量刑时辅助的工具,因为这一工具能够有效地避免量刑失衡,在规制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上实现客观公正,从其价值看不失为一种防范控制量刑失衡的有力手段。

第三,利用检控方的量刑建议监督量刑。将量刑引入诉讼是至今为止被公认为最有效的规范手段。理论界通常将此量刑建议称为量刑建议权。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如果把检察机关请求法院认定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罪,认定为是在行使定罪请求权,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以何种刑种、什么刑期、哪种执行方法,就是在行使量刑请求权。二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本身不具备终结性即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对此,法官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不予采纳需要作出论理说明[1]163。

第四,提倡联动各方建立量刑独立程序。英美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存在于一个完整而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不是混为一体的,而是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经审判被陪审团确认为有罪为界限而截然分开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定罪阶段庭审的核心在于定罪。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经法庭审理、陪审团认定其有罪后,定罪程序就结束。法庭会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听证阶段。得益于英美法中定罪、量刑程序分离,量刑规范化的最完备的路径为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建立独立的量刑举证、质证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可加以适用的证据规则作出重新的制度安排①;建立独立的量刑辩护制度。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辩护方就应有量刑独立辩护的制度②;探索引入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机制,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可以保证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③。

(二)量刑建议权与量刑规范化 1.量刑建议权是量刑规范化的本源。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量刑规范化是量刑权的一个实施标准。求刑权和量刑权同属于刑罚权,“所谓刑罚权,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包括了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的全部内容”[3]。总体来说,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有机组成,是国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刑事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刑罚的权力。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国家的、在定罪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司法判决加以执行的权力。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是刑罚权在刑事司法环节的表现形式。通过三种权力形态的更迭,刑罚权得以顺利实现[4]。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求刑权和量刑权是相互独立却又互相依存的,从逻辑顺序上分析是循序渐进的,求刑权实际上是刑罚体系中的联结之权,是刑罚权从静态走向现实的联结性因素。它把刑罚创制权与刑罚裁量权及执行权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权能形态。它的作用也在于保障并促使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代表国家向刑罚裁量权享有主体提出施用刑罚的请求,是促进刑罚从静态走向动态并使之合理化的必要环节。所以,作为求刑权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就成了量刑规范化的本源。

2.量刑建议权是一种权力和制度的关系。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权的出现,而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它具有诸如自诉权等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以及与刑罚距离进一步拉近等特性。量刑规范化即指通过制定精密的规范化文件(如“量刑指南”)、优化量刑程序、革新量刑技术等措施规范量刑,实现量刑的公正,因此量刑规范化的过程就是一系列制度形成的过程,而制定这一制度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与量刑建议权的终极目标一致。因此,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和量刑规范化建设均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方向,量刑建议权为量刑规范化创造了必需的法律环境和条件,相反,量刑规范化也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3.量刑建议权是量刑规范化的尺度和方法。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个下行概念,从行使效果上看就是一种请求权,这一属性表明了其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具有终极裁判性。量刑建议只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对被告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建议不带有强制性,并不是最后的结果,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审判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审判权不受量刑建议权的约束。但量刑规范化却明显不同,其作为一种判断尺度,直接影响着行使刑罚裁量权的审判机关的最终判决。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价值

量刑程序规范不足以及所产生的程序性保障缺失,人们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更加关注。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量刑过程中没有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参与和具体表达意见,判决书缺乏对量刑的说理,控辩双方只能根据判决书上只言片语推断法官为什么如此量刑。因为存在着人民法院量刑本身缺乏基本的程序规范,越显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价值。

(一)量刑建议之意蕴:法院量刑思考显性化 1.量刑建议权使法院量刑思考处于显性。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中,法院、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法院位于三角形顶端,处于刑事诉讼三角结构中的居中裁判者位置,法院的公正性就在于它对控辩双方各自提出的主张没有“自身的利益”介入,也没有自身独立的要求,它仅是在听取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并就请求展开辩论后,运用法律和良知作出裁判。对抗式模式的这种法官居中性、双方对抗性的特点最为突出,它更强调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整个案件的诸情节、要素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控辩双方的意见越充分、越具体,裁判才能越公正。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量刑的建议只是在庭审后期就所适用的条款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并没有详细的分析,更没有对具体刑种、刑期的裁量有具体的意见。可以说,在我国刑事审判当中,量刑是唯一没有经过洗礼的环节。目前我国在法庭辩论的主要是定罪的问题,当然也可以讨论量刑情节的问题,但是控辩双方很少讨论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应该判处多少刑罚的问题,这个权力都给了法官。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杜蒙教授对此不无感慨地讲:“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5]。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将量刑带入辩论领域,通过辩论,可以使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能够更好地看清事实。控辩双方辩论得越充分,法官量刑也就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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