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居民认定规则.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1. 引言1.1 概述香港和大陆是中国两个主要的税收制度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两者在税制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金融中心,其税制相对较为简单和便利。
而大陆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税收制度相对更为复杂。
本文将从税率对比、税法规定、免税额差异、税收用途以及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的税收制度,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提供参考。
1.2 目的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帮助读者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通过对税率、税法规定、免税额、税收用途和申报流程的对比,可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两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本文也旨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和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从而为个人理财和税务规划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
2. 正文2.1 税率对比在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税率。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相对较低,最高税率为17%,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7级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这导致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下,香港的纳税额要明显低于大陆。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级征收,每个级别的税率逐级递增,而大陆则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税率。
这也是导致两地税率不同的原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直接扣缴,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这也导致在个人纳税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缴纳方式相对简单,符合香港简单税制的特点;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采取累进税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调节作用。
税率的区别也反映出了两地在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方面的差异。
2.2 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和《香港税务条例施行细则》来规定的。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区别香港和大陆是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也有着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香港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低税率和简化的税制。
大陆则采用了更为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和来源采取了不同的纳税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税基、免征额、税收政策等方面对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两地税收制度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目前实行的是一个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较低,且没有增值税、营业税和遗产税等其他税种。
目前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15%和17%。
税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是香港政府采取的税基宽泛政策。
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按照全球收入减除适用额后的净收入来计算,而且几乎没有特别的减免政策。
香港也没有住房贷款利息抵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金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与香港相比,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则较为复杂。
大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对较为分散,不同收入来源和税基有着不同的税率和纳税政策。
目前大陆实行7个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级距,分别为3%、10%、20%、25%、30%、35%以及45%,税率较高。
大陆也有特殊的税收政策,如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会依据个人的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来界定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税基方面,虽然大陆也是按照全球收入来纳税,但是针对不同的收入来源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最近大陆也推出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租房、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这使得纳税人能够通过这些专项扣除来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在免征额和免税政策方面也有着不同。
香港的免征额为14.5万港币,而大陆的免征额为5000元人民币。
香港对于低收入人群有较低的税率,使得低收入人群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大陆目前并没有设置类似的税收政策。
香港和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有着巨大的差异。
香港的税率相对较低,税基宽泛,没有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对较为简单。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税收居民从税收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来看,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那么,什么样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构成缔约国的居民呢?如果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构成了双方国家的税收居民,缔约国之间又当如何协调呢?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因此,对税收居民进行明确定义,并列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冲突协调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以及联合国(以下简称“UN”)税收协定范本的第四条第一款都给出了税收居民的定义:“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虽然这个定义列出了一些判断居民身份的标准,但并没有明确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如何加以运用。
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强调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应遵从缔约国的法律,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
因此,必须在协定中制定一套冲突协调规范,以协调自然人和法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居民身份,从而降低纳税人被重复课税的风险,这就是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第四条第二、三款所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与协调(一)各国实践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同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居民身份,以致面临被重复征税的可能。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也就是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
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同时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意愿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
在判定住所的客观标准时,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受益所有人”新口径:放宽条件与引入LOB规则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受益所有人”新口径:放宽条件与引入LOB规则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9号,以下简称,公告),放宽了以往股息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政策的条件,对跨境经营的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该公告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公告第三、四条,具有相当的难度。
为了帮助大家深入理解相关重要政策,本文在此进行详细解读。
理解公告的重点在于本公告的第三、四条。
公告第三条对以前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企业(可简单理解为空壳公司),增加了以申请人身份申请享受股息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能。
在原有受益所有人规定下如果申请人是空壳公司,且不符合安全港规则,几乎没有机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
理解第三、四条的含义,对从事国际税收实际工作非常重要。
公告第三、四条,加上官方解读中的示例5和示例6,对于全面理解本公告还不够。
因为以上官方解读只是从正例举的角度解释了公告第三条,要深入理解受益所有人新规定,还需要结合下图,从反例举的角度,回答以下三个关键问题:第一个问题:示例5中,如果申请人香港E公司是空壳公司,怎样根据公告第三条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第二个问题:示例6中,如果申请人香港G公司是空壳公司,怎样根据公告第三条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第三个问题:假如申请人香港F公司是空壳公司,怎样根据公告第三条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什么?一、分析关键问题,理解怎样放宽条件公告第三条的核心意思是有条件认定地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企业(即空壳企业)享受股息税收协定优惠。
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需要根据公告第二条进行判断。
公告第三条规定有条件认定空壳公司享受股息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是,空壳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持股比例要达到100%,且该股东要满足受益所有人的测试,即通过公告第二条的测试条件。
在满足这个前提之下:1、分析示例5:公告第三条第(一)项,“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最新香港个人所得税报税攻略!你不得不收藏!

最新香港个人所得税报税攻略!你不得不收藏!十五万港漂都在这儿又到一年5月,港漂们有没有收到税局会寄来的报税表呢?大家是否对表格中要填报的数字有些疑惑,不知道从何下笔?又很疑惑按自己的收入,要上报多少的薪俸税才算合理?圈君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即薪俸税,以及一些常用的税务计算方法,让你对报税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在香港哪些人需要缴纳薪俸税!薪俸税的纳税对象和范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在香港,大部分因担任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入息的人士,均须缴纳薪俸税。
同时,该收入必须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一般来说,跟香港公司或于香港营业的公司签署了雇佣合同,并且主要工作地点在香港,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均符合此要求。
(图片来源:网络)除了工资,入息还包括佣金、小费、花红、津贴、额外赏赐、代替假期的工资、退休离职时发放的奖赏或酬金、约满酬金及非现金利益,例如提供居所和发放股份奖赏。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雇员的全部职责均在香港以外的地区执行;或者是跟海外或者内陆公司签署的雇佣合同,一年之中有部分时间在香港工作。
原则上该雇员的收入应按在香港工作的时间比例在香港缴纳薪俸税。
税局会就个案具体分析,以决定该雇员具体的纳税收入。
薪俸税的缴纳年度香港薪俸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雇员需就此期间的全部收入向税局申报。
每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是根据上年度的入息减去扣减项目(和免税额)来评定。
薪俸税的征收流程每年的3月31日纳税年度结束之后,税局会向每一家公司发出IR56B表格,该表格用来申报该公司每一个员工上一个纳税年度从该公司获得的全部收入。
IR56B表格中包括了雇员的基本职位信息、员工上一个纳税年度公司全部个人入息收入表、公司为雇员提供的住所详情表等,需在一个月之内填写表格并寄回税局。
IR56B表格填写参考样本(图片来源:香港税务局网站)说到这里,圈君就可以带大家一起来报一次税了!大概到5月中旬,税局会根据公司的名单陆续向每一个员工寄出一个绿色的信封装着绿色的报税表。
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非自然人客户的相关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注: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基准: 1.公司,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通过(1)能判定的,就不需要看(2)或(3)了):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例如:法定代表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2)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 3.信托: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逐层 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 4.基金,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 5、经穿透,最大的股东是财政部、国资委等国家单位的,实施简易识别,填写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受益所有人。
3.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 企业和其他组织。 4.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 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其他 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aeoi_index.html )。 5. CRS 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身份说明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

香港“个人所得税”介绍(原创)从今年9月1日起,大家将收到起征点提高后的第一份个人所得税税单,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并不陌生,工薪阶层一般都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以前规定起征点为2000元时,甚至有许多农民工也“光荣地”为国库交了所得税。
在此,我想介绍一下香港特区政府的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制度,以方便大家理解内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利弊。
香港薪俸税从1840年开始征收,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从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根据香港1947年制定的《税务条例》,港府按照收益类型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目前有三种:薪俸税(如同内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
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香港薪俸税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香港薪俸税对收入的规定。
香港税法规定:薪俸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或赚取收入的个人。
这里收入内容基本与内陆工资薪金收入内容相同。
但取得收入地区与内陆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
香港薪俸税只是对于“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得)”征税,而内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人除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所得,也一样纳税。
这就比香港税法征收地区范围要大许多。
这里的境内境外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地理概念。
但是,香港税务局如何监督纳税人少报收入或漏报收入呢?这里,就要介绍一下香港特定的收入监控体系。
首先,在特区政府的税务局里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固定的档案号。
政府采取个人报税和雇主为每个雇员报税这双重的报税体系来核对纳税人在该课税年度中的总收入。
这样,如果雇主和雇员双方报税收入不一致,就说明有一方出现了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
税务局对于出现错误的一方,惩罚是非常高的,不论你是否故意,因为错误对于税务局造成的麻烦和纠错成本都是一样的多。
当然,如果雇主和雇员相互勾结,那么这个双重的报税体系就失效了,这就需要第二个收入监控体系:收入单一账户体系。
香港和内地双重征税问题的探讨

财经纵横香港和内地双重征税问题的探讨□黎林(厦门大学财政系福建厦门361005)摘要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香港实行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内地实行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这必然导致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虽然在1998年双方签订了内地和香港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对此分析后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17-02引言香港是我国重要的FDI的来源地,1990—1996年,在中国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中,50%以上来自香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度的提高,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FDI逐渐增多,港资所占的比例也有所下降。
据统计,到2004年,港资仍然是我国最大的FDI来源地,达到42%以上。
所以研究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和内地之间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经贸、人员往来在税种上主要涉及所得税。
在大陆具体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表现为利得税、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
利得税是按照每一课税年度及标准税率向每一位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商业的人士就他们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所赚取或获得的应评税溢利(出售资本资产而获得的溢利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薪俸税是按照个别人士在香港从事任何有收益的职业和长俸(退休金)而赚取/获得的入息征收的一种税项。
个人入息课税中的入息相当于一切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收入等的总称,其内容与内地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经营盈利及个人收入的意义基本相同。
个人入息课税并不是一个税种或税项,而只是一种个人所得的课税的计算方法。
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回归后享有高度自治以及行政、法律上独立的管辖权,包括最终裁决权。
从税收的角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税收体系,所以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税收关系仍被视为国际税收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a)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b)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
具体的法律规定为:(a)“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b)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实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实体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a)(当实体为公司时)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国香港境外注册,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公司(b)(当实体为非公司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实体。
法律意义上所指的“主要管理或控制”,没有要求管理和控制皆必须在中国香港发生。
“管理”是指日常的业务和运营管理,或执行最高管理层作出的决策等。
“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层对整体业务经营的控制权,如制定核心经营策略、制定战略决策、融资决策、业绩评估等。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如符合前述第二部分对税收居民实体的认定规则,所有实体都被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四、联系方式The Hong Kong Competent Authority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36/F Revenue Tower5 Gloucester RoadWanchaiHong KongAttention: Tax Treaty Section电子邮箱:taxtt@.hk中国香港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中国香港不专门给纳税人发放用于相关税务沟通的纳税人识别号(TIN)。
下列身份识别号码等同于纳税人识别号:(a)个人: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HKID)号码。
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HKID)是中国香港入境事务处向所有年满11岁的居民(获豁免的除外)发放的官方身份证明文件。
(b)实体:商业登记证号码(BR number)。
中国香港商业登记署负责为实体注册登记。
商业登记号码是发放给实体的唯一识别号。
[注:拥有个人网上税务账户的个人可以向税务局注册自选的“TIN”,但该号码只适用于登陆和使用税务局的电子服务,而不能用于识别纳税人身份,也不适用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是否自动为所有税收居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是 实体 是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个人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HKID)号码的标准格式是“@123456(#)”。
(a)@代表字母表中任意1个或2个大写字母(b)#是校验码,可以为数字0-9或字母A香港身份证上的所有字母和数字,包括括号内的校验码,在用于识别个人时等同于纳税人识别号。
商业登记证号码(BR number):商业登记证号码是商业登记证上所载号码的前8位数字(例如99999999-&&&-&&-&&-& 中的99999999)。
商业登记证号中所有的数字在用于识别实体时等同于纳税人识别号。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位于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右下角。
商业登记证号码(BR number):商业登记号码位于商业登记证的中间,在“登记证号码”下方。
四、国内网站信息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HKID)相关信息:.hk/eng/services/hkid/general_info.ht ml商业登记证(BR)相关信息:.hk/eng/tax/bre.htm商业登记号码(BR number)可通过在下列网址中输入公司全称和所在经营地址的区号免费查询:.hk/en/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brn_en quiry.htm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不提供在线查询。
五、联系方式The Hong Kong Competent Authority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36/F Revenue Tower5 Gloucester RoadWanchaiHong KongAttention: Tax Treaty Section电子邮箱:taxtt@.hk资料来源:中国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Rules governing tax residence:/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 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Hong-Kong-Residency.pdf中国香港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TINs:/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 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Hong-Kong-TIN.pd fHong Kong, China - Information on residency for tax purposes Section I - Criteria for Individuals to be considered a tax residentAn individual is regarded as a tax resident of Hong Kong, China if –(a)he/she ordinarily resides in Hong Kong, China; or(b)he/she stays in Hong Kong, China for more than 180 days during a year ofassessment or for more than 300 days in two consecutive years of assessment one of which is the relevant year of assessment.An individual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ordinarily residing” in Hong Kong, China if he/she has a permanent home in Hong Kong, China where he/she or his/her family lives. The legal principles are –(a)“Ordinary residence” connotes residence in Hong Kong, China with somedegree of continuity and apart from accidental or temporary absence.(b)To be an ordinary resident of Hong Kong, China, the person must be habituallyand normal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China, apart from temporary or occasional absences of long or short duration. The concept of ordinary resident refers to a person’s abode in Hong Kong, China which he/she has adopted voluntarily and for settled purposes, with a sufficient degree of continuity, as part of the regular order of his/her life for the time being, whether of short or of long duration.In ascertaining the number of days a person stays in Hong Kong, China, part of a day will be counted as one day.Section II - Criteria for Entities to be considered a tax residentAn entity is regarded as a tax resident of Hong Kong, China if –(a)(where the entity is a company) the company is incorporated in Hong Kong,China; or if the company is incorporated outside Hong Kong, China, being normally managed or controlled in Hong Kong, China; or(b)(where the entity is not a company) the entity is constituted under the laws ofHong Kong, China; or if the entity is constituted outside Hong Kong, China, being normally managed or controlled in Hong Kong, China.The legal concept “normally managed or controlled” does not require that both management and control be exercised in Hong Kong, China. “Management” refers to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usiness operations, 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isions made by top management, etc. “Control” refers to the control of the whole business at the top level, including formulating the central policy of the business, making strategic policies of the entity, choosing business financing, evaluating business performance, etc.Section III - Entity types that are as a rule not considered tax residentsSubject to the residence tests in Section II, all entities are considered as tax residents of Hong Kong, China.Section IV - Contact point for further informationThe Hong Kong Competent Authority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36/F Revenue Tower5 Gloucester RoadWanchaiHong KongAttention: Tax Treaty SectionEmail: taxtt@.hkHong Kong, China - Information on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s Section I - TIN Description:Hong Kong, China does not issue TIN* for communicating with taxpayers. The following identifiers will be equivalent to TIN:(a)Individuals: Hong Kong Identity Card (HKID) number. The HKID is anofficial identity document issued by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of Hong Kong, China for all residents of age 11 or above (otherthan those exempted).(b)Entities:Business Registration (BR) number.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Office of Hong Kong,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registeringbusinesses carried on by entities. The BR number is a uniquenumber assigned to a business.[Note: * An individual with a personal eTAX account may register a self-selected “TIN” with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which is solely for accessingthe e-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Department. Such “TIN” is not used as atax identifier and therefore should not be provided or collected for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purposes.]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the mandatory issuance of Tax IdentificationNumbers (TINs)Section II - TIN StructureHKID number: The standard format of HKID number is @ 123456(#).(a) @ represents any one or two capital letters of the alphabet.(b) # is the check digit which has 11 possible values from 0 to 9 and A.All the letters and numerals of the HKID number, including the check digit without the bracket, are used as the identifier equivalent to TIN for individuals.BR number: The BR number comprises 8 numerals at the front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number (e.g. 99999999-&&&-&&-&&-&).All the numerals of the BR number are used as the identifier equivalent to TIN for entities.Section III - Where to find TINs?HKID number: The HKID number is shown at the bottom right-hand corner of the HKID.BR number: The BR number is shown at the middle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nd under the heading “Certificate No.”.Section IV - TIN information on the domestic websiteInformation on HKID: .hk/eng/services/hkid/general_info.html Information on BR: .hk/eng/tax/bre.htmAn on-line search for BR number free of charge by entering the full company name and business address area code is available here:.hk/en/residents/taxes/etax/services/brn_enquiry.htmNo on-line checker for HKID number.Section V – Contact point for further informationThe Hong Kong Competent Authority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36/F Revenue Tower5 Gloucester RoadWanchaiHong KongAttention: Tax Treaty SectionEmail: taxt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