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篇24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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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 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 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审核程序、安全评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设计要求;设计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建成后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各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督审核程序。

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首先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逐步完善;其次是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对建成后的建筑进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最后是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监督审核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此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安全评估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合理的建议。

评估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只有做好安全评估,才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方要共同遵守规定,加强合作,努力落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建设更加安全可靠的城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48号文贯彻细则

248号文贯彻细则

关于认真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建设部248号文)重申和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提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各项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248号文的各项要求,对于落实监理的安全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监理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现结合本行业安全监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组织学习宣传文件各单位应组织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建设部248号文,领会文件精神,熟悉文件内容,掌握文件各项要求,并使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覆盖企业的全部在监项目。

各单位还应广泛向有关建设、施工、分包等项目参建方宣传要求,争取各方的协同配合,为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统一认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监理的保证体系各单位应对照建设部248号文件,并结合上海市有关安全监理的规定,以及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守则(试行)》的要求(以下简称行业《守则》),针对企业安全监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监理工作的保证体系。

要健全企业的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落实“总监负责、全员参与、专职专管”的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要完善企业安全监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企业安全监理作业指导文件该补充修订的要补充修订,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加以管理,切实做到人员组织、制度建设、安全责任、措施保障的落实。

三、规范安全监理行为要按照建设部248号文,上海市有关安全监理的规定,以及行业《守则》的要求,严格实施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要围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这一工作重点,按规定开展各项安全监理工作。

对于那些安全监理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理文件缺少针对性,对于安全隐患监督不力,安全监理资料管理混乱等不规范行为,要迅速整改。

建设部规章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1日发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ﻫ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ﻫ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2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一)、引言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筑行业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设工程所占的比例较大,多位民用,商业,工业等形式建筑。

其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于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阶段常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近几年来,在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如房屋倒塌倾斜,天花板渗漏,墙面起壳起砂裂缝等等,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建筑的整体作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的整体现象,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形象,对于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是极其不利的。

二、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的是由建设生产特点决定的。

工程及其生产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产品的固定性,生产流动性2)生产的多样性,生产的单位性3)产品型体庞大,高投入,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4)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存在比较常见的问题1、工程设计质量不高。

目前,很多工程设计对质量控制不够重视。

很多的业主为了省设计费,没有聘请专业设计院设计房屋,而是请一些炒更设计人员设计。

这样,部分工程的设计文件不齐全,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图纸不吻合,部分工程的抗震概念设计不周全,结构体系和构造措施不尽合理,构件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比如,在屋面防水的设计中,带女儿墙的屋面发现有局部泛水檐高度不够;也有伸缩缝出屋面墙压顶设计不合理;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做铁皮泛水檐,而且防水卷材没有探出挑檐的边沿等,这些都是渗漏的隐患。

2、施工过程通病普遍。

Q/GDW_248-2008__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_第1部分:通则

目 次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1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2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15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165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4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277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5部分:变电站电气工程施工305
ICS 29.240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Q/GDW248—2008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3.1基本规定
3.1.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1.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执行标准
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
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3.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4.1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3.4.2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输变电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3.4.2。

深圳市248号令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深圳市248号令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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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 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 %;
(五)临湖、临山地区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所有建筑类型
建筑高度
20米及以上 所有高度
区域位置
主干道 江边
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两栋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 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 算;两建筑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 高度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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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居住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间距
“非平行”的角度范围,小于15度视同平行,大于60度视同垂直。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项目
间距可酌情减小,需慎重应用
❖第三十三条 极少数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
(四)新增的内容,条式建筑的投影重叠面的考虑。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
(五)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建筑物之间正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计算。
当塔式建筑A、B或B、C之间 无重叠面时,D1为建筑最近 点间距且D1≥15m; 当塔式建筑A、C重叠面 D'≤12m时,D2≥20m; 当塔式建筑A、C重叠面D'> 12m时,D2按本条第(二)款 第1目计算
第五章 建筑日照
一、章节概述
❖ 必要性
1、规划管理更严谨科学,整合了国家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武汉当地气 候具体化了。
2、符合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技术管理中落实居住者的权益。 3、与建筑间距的管理要求相呼应,利于提高居住品质。
第五章 建筑日照
二、重点条文、概念
❖ 第三十六条 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二、重点条款和概念 ❖ 第十四条 外立面公建化设计 ❖ 第十五条 建筑面宽的规定
1、目的 2、分类要求: 居住建筑“双控” 绝对值和相对值,建筑性质,区域位置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 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 面宽不得大于80米;
❖ 编写思路
1、填补空白、更新标准、充实技术规则。 2、完善章节体系,使管理内容更全面。 3、提升土地价值、提高居住品质。 4、解决难点、热点问题, 规范建筑管理。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一、章节概述
建筑规划设计章节,是从城市界面、景观、色彩 和建筑产品性质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包含一些 比较大的管理原则。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也要考虑日照影响 新增有利于地Βιβλιοθήκη 空间发展的规定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保证道路交叉口处的视线三角形不受阻挡,正确交通安全
❖ 第四十四条 建筑退让人行天桥的距离
安全性、视觉卫生等要求
❖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对绿线的退让 ❖ 第四十八条 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要符合专项规划

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2020年10月25日星期 日5时24分56秒 05:24:5625 October 2020
❖ ❖ ❖ ❖
Company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上午5时24分56秒上午5时24分05:24:5620.10.25 专注今天,好好努力,剩下的交给时 间。20.10.2520.10.2505:2405:24:5605:24:56Oct-20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0年10月25日 星期日5时24分 56秒Sunday, October 25, 2020 相信相信得力量。20.10.252020年10月 25日星 期日5时24分56秒20.10.25
武汉CL市oOm国Gpa土Ony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管理章节解读
2014年2月
内容概要
建筑规划管理章节:
❖ 修订思路 ❖ 章节概述 ❖ 重点条款
修订思路
❖ 主要目的
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住品质的目的,体现生态宜居的城市发展战 略精神,彰显武汉市滨江、滨湖及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点。
(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 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不得大于70米;
居住建筑 连续面宽 高度 (绝对值)
20米及以下 80米
20米以上 70米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 第十五条 建筑面宽的规定
(三)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 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 宽度的60%;
湖边、山边
用地宽度占比
60% 50%
❖ 第十五条 建筑面宽的规定
特殊情况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建筑产品类型的规定
严格控制建筑性质,避免“擦边球”产品造成的市场混乱。
第十八条 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飘 窗; (二)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 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5日上午5时24分 20.10.2520.10.25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020年10月25日星期 日上午5时24分 56秒05:24:5620.10.25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年10月 上午5时 24分20.10.2505:24Oc tober 25, 2020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0.2505:24:5605:24Oc t-2025- Oct-20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5:24:5605:24:5605:24Sunday, October 25,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2520.10.2505:24:5605:24:56October 25, 202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 的建筑间距计算
(六)塔式建筑和条式建筑的 间距计算
D1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 D2≥18m; D3≥15m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计算要点
以建筑高度作为唯一的计算参数,高度分界线为24米。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8米;其他情 况下,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 (二)非居住建筑内有居住功能空间的,按照居住建筑计算间距。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九条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必须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设置 2、确实是建筑结构等要求的必要配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有另外配套的细则
❖第二十四条 连接廊道内不能设置商业设施
第四章 建筑间距
一、章节概述
❖ 主要变化
1、 取消了密度分区,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 2、 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提高,公建的间距要求放宽。 3、 间距计算的起算点从24米变成了20米。 4、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从40米(原密一区)提高到了55米。 5、 条式建筑之间新增加“重叠面”的判断依据。 6、 规定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如何计算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居住建筑间距计算
1、先按建筑形态分为条式和 塔式;然后条式建筑按高度 分区:20米及以下,20米以 上;最后在不同的条式建筑 高度分区内,根据纵墙和山 墙的不同相对位置分别进行 计算。纵对纵、山对山,纵 对山,东西南北各不同。 2、塔式建筑只看重叠面。 3、塔式与条式之间按相对朝 向分别计算。
(二)建筑高度20米以上条式建 筑的间距
H-建筑高度 当H>20m时,20m×1.2+(H20)×0.4≤D1≤55m; D2≥20m; D3≥24m; D4≥20m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
(三)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条式建筑与20米及以下的条式建筑的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按照住宅的建筑日照标准计算。 其他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日照分析以规划审批的建筑性质为准 ❖ 某些有居住功能的公建按住宅日照标准
第五章 建筑日照
二、重点条文、概念
❖ 特殊项目的日照要求放宽仅仅是针对自身的日照
第三十七条 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 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列入市、区政府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 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 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平行布置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条式建筑
塔式建筑
高度分区
高度分区
重叠面
纵墙、山墙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 建筑间距计算
(一)建筑高度20米以下(含20 米)条式建筑的间距
H-建筑高度 当H≤20m时,D1≥1.2H; D2≥10m; D3≥14m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 建筑间距计算
武汉CL市oOm国Gpa土Ony资源和规划局
讲解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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