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doc
中美专利制度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比较

不 利 于 中 国企 业 维权 。据 此提 出 中国 企 业 在 国 际化 过 程 中 实施 权 利 保 护 的 建议 。
技 关 键 词 : 专 利 制度
。
; 利 益 相 关者 ; 权 利 保 护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2 —9 8 0 X( 2 0 1 3 ) 1 O 一0 0 2 7 一O 5
术 y
中图分类号 : F 0 1 9 . 6 ; D F 5 2 3
战略 , 在技 术创 新方 面取 得 了长 足进 步 , 但 侵权 现象
济_ 经 蚕 m
中国加入 WT O后 , 国 内企 业 纷 纷 实 施 国 际化
制定 者 和实施 者需 要 采 取 相应 的措 施 , 保 护 创新 者
最优 专利 制度 的设 计 主要涉 及专 利宽 度和专 利
依 旧严 重 , 有人 将 其 归 因为专 利 制度 存 在缺 陷。 2 0 0 4年 以来 , 欧美 国家 以中 国未认 真履 行 相 关义 务
为 由频频 向中 国企 业施 压 , 理 由是 中国专 利侵 权 , 损 害 了这些 国家 企业 的利 益 。 中美 专利 制度 变迁 造成
期 内 占据其 权利 的制 度 。 目前 专利 制度 主要 由两 部 分组 成—— 专利 审批 授 权 制 度 和专 利 保 护制 度 口 ] 。
一
从 法 学 的角 度 讲 , 中美 两 国专 利制 度 有诸 多 的 不 同点 , 具体 包 括专 利 申请 制度 的不 同和 专利 保 护
制 度 的不 同 ] 。在专 利 申请 阶 段 , 中美 两 国专 利 制 度 的 差异 主要 包 括 专 利种 类 的差 异 、 专 利 管 理机 关 职 责 的差异 和 专利 审查 原 则 的 差异 。其 中 , 美 国专 利 种类 的条 件较 为严 格 、 种 类 的范 围更大 , 专利 机关 职 责集 中 , 专利 审查 较 为 苛 刻L 口 ] 。中美 两 国 专利 制 度 在专 利保 护方 面 的不 同主要 体现 在专利 保 护力度
中美环境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

栏 目收录的两篇文章即涉及对美国相 关经验的梳理及借鉴 , 且都聚焦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 限制。郑书前 副教授的《 中美环境技术专利 强制许可制度 比较》 一文对 中美两国环境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立法与司法实
践进行 了详尽 疏理 与 比较 , 从 正 面论 述 了美国通过 司法判 决拓展 知 识产权 合理 使 用 范 围对 我 国 的借鉴 意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0—1 5
作者 简介 : 郑书前 ( 1 9 7 3 一) , 男, 河 南温县人 , 法学博 士 , 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 知识产权法 。
1 8
重庆理 工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4 2 5 ( S ) . 2 0 1 3 . 0 5 . 0 0 4
主持 人语 :
北京 大 学
张平 教 授
美国的知 识产 权 法 学研 究及 法律 实践 在 全球 具 有一 定 的领 先优 势 。本期 的 “ 知 识产 权 与产 业 发展 ”
制度 就显 得尤 为重 要 。
定 性作 用 已为人 们 所 共 识 ; 而技 术 分 享 是 应 对 气
候 变化 的重 要 途 径 。 故 在 2 0世 纪 7 0年 代 前 后 ,
环境 、 技术 转 让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等 论 题 受 到 了人 类
的普遍 关 注 , 这 些 论 题 因技 术 发 展 这 个 关 键 要 素 而 建 立 了密 切 联 系 。 由 于 环 境 技 术 大 都 以 专 利 等 知识 产 权 形 式 掌 握 在 发 达 国 家 和 跨 国企 业 手 中, 这 一 背 景 导 致 虽 然 解 决 环 境 问 题 客 观 上 需 要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一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发展时间不同,中国的专利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两国专利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专利保护的类型不同。
中国的专利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中没有实用新型,只有发明和外观设计,同时还有植物专利。
尤其是,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保护的期限不同。
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
而美国专利,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
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例如: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3)专利年费的缴纳要求不同。
中国的专利,要求每年交纳一次专利年费,而美国专利则在专利保护期内分三次交纳年费。
(4)临时专利申请美国的专利制度设计有临时专利申请,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而中国则没有此项规定。
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专利提醒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国外获得保护,但是,各国的专利制度与中国基本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国外专利,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避免因各国专利制度的不同造成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从中美专利制度比较看中国创新活动的发展

摘 要 : 通过对 比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 方面的差异 , 阐释 中国在专利制度上 与发达 国家相 比
所存 在 的不足 。由于专利 对创 新有 重要 的影 响 , 因而这 些不足 影 响 了中国创新水 平 的提 高。 过 比 通
较分析可以看 出, 由于 中国的创新能力基础差, 基点低 , 如果要保持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 必须 改革现有的专利制度, 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有鉴于此,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 技术扩散的有效机制等方面给 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 : 中美专利 制度 ; 比较 ; 新 创
中图分 类号 : 36 G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9 8 (0 0 — 07 0 17 — 84 2 1)4 0 1—7 1
一
、
引言
献显示 , 学者 们 在研究 中更 专注 于专利 制度 的结 构与
关 于技 术创 新与经 济 关系 的论述 ,约 瑟夫 ・ 阿洛 伊斯 ・ 熊彼特 在 创新 五个 内容 中提 到 ,经济 的变革 与 增长 归 因于创新 活动 。而在 实证 领域 , 究创 新活 动 研
是 18 9 2年 由国会 通 过 的“ 联邦法 院改 良法 ” 以及 依次
起 能够 有效 促进 专 利 从 申请 到 走 向市 场 的 制度 与 机 制。 因而 , 通过 比较 中美 两 国现 阶段 专利 制度 的差异 , 分析 不 同之 处 的优缺 点 , 以更 好地 认识 到在 鼓励 创 可 新上我 国与先进 国家 之 间的差距 , 进而 不 断调 整现 有 的制度 , 弥补 自身不足 , 创新上 实现 突破 。 有 的文 在 现
除 了能够 更好地 捋清 制度 建立 的脉 络 , 能 为结 合本 也
国国情 ,走 出符合 自身 特色 的制 度创 新 之 路 提供 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分析作者:冯靓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专利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
面对大量的专利申请,为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专利申请制度的功能等值性为切入点,比较了中美两国在申请人资格和申请审批原则方面的异同,探其根源,以期实现我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专利;专利申请;比较分析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实行了专利制度。
据相关数据分析,专利所占世界科技信息的比重高达90%-95%。
在这样一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如何更好的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利,鼓励科技创新,使本国的创新技术和产品更好的进入世界,成为了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差异之所在,进而促进国与国之间专利制度的衔接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权具有授权性的特点,发明创造者要使其发明创造的成果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经审查达到标准的专利申请权才会获得专利权。
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专利申请人资格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权,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
”以此可见,美国把专利申请权作为了一项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认为可以转让的只是已经获得批准授权的专利权,而并不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依照美国法律,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因此,我国承认除发明人、创造人以外的发明、创造受让人的专利申请人资格,认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可以通过受让专利申请权而取得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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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
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
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
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
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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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