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24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
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3.坚持统一规则、创新监管。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现有专家、场所、人员、电子平台等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房屋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监管工作业务手册(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监管工作业务手册(试行)2014年月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监管工作业务手册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备案监管工作和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业务手册.二、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的项目,适用本业务手册。
三、本业务手册所称“备案”指依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备案;“备案监管工作”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项目跟踪监管、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监管、中标公示、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备案、投诉、合同备案等。
四、本业务手册所称工作日起算时间为当日16:00前提交的按当日起算,当日16:00后提交的从下一个工作日计起。
当日起算时间为当日16:00前提交的按当日起算,当日16:00后提交的从下个工作日计起.五、办理备案的流程及条件:备案监管方式采用网上备案,各项备案应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内填报完整,并按要求上传所需资料清晰完整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一、所需资料1.报建备案申请表(报建单位签章原件扫描件)2.立项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扫描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的相关文件(扫描件)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开工项目)(扫描件)5。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改造项目)(扫描件)二、审查标准1。
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立项文件应提供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情况的整套资料。
2。
所需资料中的3、4项至少要提交一项。
三、时限要求资料完整、填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招标备案一、所需资料1。
招标备案申请表(招标人签章原件扫描件)2.《招标代理合同》及用以补充完善合同内容的《委托代理协议》(扫描件)3.外省入滇招标代理公司的入滇备案证(扫描件)4.有满足招标项目资金要求的近期银行资金证明(扫描件)5。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六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遵循政府建立、规范运作、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州政府成立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并设立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公管办),负责处理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州招标投标领域内的交易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对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三)建立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五)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总库;(六)指导和协调全州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对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政监管部门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七)办理州政府及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提高平台服务质量,实现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xx,结合xx实际,制定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
(一)依法依规,优质服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xx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为交易活动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稳定可靠,规范运行。
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具备功能齐备的软硬件和场所设施,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内控机制、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构建完善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精简环节,优化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
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
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和办理水平,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方式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内容平台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资料归档及移交、档案查询、数据统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竞价(挂牌)、交易过程保障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国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相关操作常见问题指引(一)【模板】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相关操作常见问题指引(一)针对用户在使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汇总处理,将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统一回复,具体问题如下:一、登录相关问题1、问:新系统登录帐号怎么获取?答:在老系统中已经拥有过登录帐号的,则直接用原有帐号登录新系统(初始密码:11111);第一次使用交易系统(在老系统中没有帐号)的,则填写权限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 (权限申请表可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中获取)2、问:登录系统时,提示浏览器版本过低怎么办?答:系统使用环境要求操作系统win7及以上版本,浏览器为IE9及以上版本,办公软件为MS OFFICE 2007及以上完整版。
若提示浏览器版本过低,可以自行下载最符合要求的IE版本安装。
对于XP 系统不支持安装IE9以上,则建议升级操作系统。
3、问:在系统中pdf电子件查看不了是什么原因?答:可能该电脑是未安装系统驱动。
请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帮助中心栏目下载系统驱动安装包(目前最新版本为4.3),按默认提示安装即可。
4、问:在安装了系统驱动后,还是查看不了,部分页面显示不正常是怎么回事?答:有的电脑浏览器会默认不加载控制,需手动设置,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5、问:怎么用CA锁登录系统?答:用帐号登录系统后,点击右上角个人资料点击【设置CA锁访问】选择登录方式,插入CA锁,最后【设置Key】。
说明:需安装系统驱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帮助中心->栏目下载)才能正常读取CA锁。
完成设置后,即可用“CA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6、问:待办消息中出现一些不是本中心的项目消息提醒是怎么回事?答:前期测试过程中部分工作流存在问题。
多余的消息提醒可以直接删除(只是删除自己界面的消息提醒,不会有其他影响)。
二、保证金相关问题1、问:系统中哪些项目可以用电子保证金?答:系统中目前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水利监理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产权、林权交易项目已实现电子保证金缴纳,房建市政工程监理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项目电子保证金功能正在开发中,后期会逐步覆盖全领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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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八条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CA)。
第三章电子交易程序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申请有关信息,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基本信息;(二)项目基本信息;(三)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四)政府采购计划表;(五)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编制工具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开标、评标场地。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完成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编制,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后提交发布。
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开、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等文件)。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文件。
质疑文件应包含质疑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期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复,如质疑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修改的,应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发布补遗公告。
涉及到开评标时间修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新的开标、评标场地后,再发布招标文件补遗公告。
第二十条潜在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并使用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签名。
电子交易平台不接收潜在投标人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CA)加密、签名的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制作一张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内容应与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因内容不一致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
潜在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保证金及所相应的标段(包件)进行确认。
由于潜在投标人未在开标前进行保证金确认所造成的投标文件无效等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电子交易平台,并进行数字证书(CA)签名确认。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投标文件并查看所上传文件的完整性,并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正确无误。
潜在投标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打印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
第二十四条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协议。
电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进行,即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CA)编制投标文件、提交交易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数字证书(CA)和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进行现场解密。
解密全部完成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保证金确定情况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表。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八条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
原则上,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CA)进行签到,并签订评标工作电子承诺书。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评标报告进行数字证书(CA)签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打印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人,并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填写提交中标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
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
中标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一)中标、成交投标人名称;(二)中标、成交投标人地址;(三)中标、成交价;(四)采购预算;(五)中标、成交标的情况;(六)评审专家名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发布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合同公告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打印。
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财政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开评标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并及时将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
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因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中断和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标的,由投标人提供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可采取光盘现场导入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在质疑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四十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组织重新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重新评审场地后组织实施。
重新评审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重新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在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CA)服务商、相关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5月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