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所属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计划)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指政府设立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质疑;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认定资格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质疑。第十条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审批事项应当经有权的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

(二)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

(三)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财政部门要求的采购项目等事项;

(四)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六条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4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通用类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对于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服务类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由财务(计划)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四)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三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将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的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 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 《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 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八条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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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会领导讲话(精选多篇) 第一篇:招标投标管理局治庸、治懒、治散领导讲话来宾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支部关于开展“治庸、治懒、治散”活动工作及实施方案 9月30日,来宾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集中学习了以“治庸、治懒、治散”为主题,以五个“五”(即“五公开、五个好、五项制度、五不要、五不让”)为载体的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会上,局领导带领大家针对文件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纷纷结合实际,自我剖析,对如何整治庸、懒、散各抒己见。 会议上总结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以此次学习活动为契机引导作风转变。在全局深入开展“治庸、治懒、治散”作风建设主题活动,成立领导小组,对思想上自甘平庸,不思进取,缺乏事业心;不注重学习和知识更新,业务素质不高,履职能力不强;不尊重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甚至与民争利;对组织作出的决定和领导安排的工作应付了事;办事拖拉,不能按要求完成日常工作,组织纪律涣散,执行上级决定不自觉、不积极和不主动;对纪律规定执行不坚决、落实不得力、遵守不严格;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票等或

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随意脱岗;工作作风漂浮、粗心等“庸懒散”问题作出专项整治。 二是以明察暗访为手段强化监督问责。按照“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考核”工作要求,每月由局督查室对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工作、纪律作风、学习培训、廉政建设、规范服务及群众评议情况以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促进全局工作人员的规范服务。不定期对单位值班情况、工作时间到岗到位情况、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等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电话无人接听、接听人员态度生硬、回复不及时、工作制落实不力等问题,及时下发检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三是以突出为民,秉持以“心”为出发点的服务态度。官员要想不庸、不懒、不散、不贪,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民,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为民请命、为民造福。人民是我们衣食父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但是,心中有民,才能为民。心中有民,也便有了积极工作、尽职履职的动力之源,也就不会让人用鞭子在后面抽,“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也便会烟消云散。反之,如果心中无民,没有了动力,也就不可能做到真心为民、真情惠民、真诚利民,当然,也就很难使各项工作顺乎民情、合乎民意、赢得民心。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科研工作条件不断改善

科研工作条件不断改善 改善科研工作条件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科研成果所做的改善各类基础性条件的建设工作,它取决于科研单位为实现科研成果而形成的特有的能力条件,而单位为了拥有或达到特有的科研条件,又要不断进行科研条件建设工作,最终使得科研单位的科研条件符合科研成果所需的基础条件。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我院不断重视科研条件改善工作。在科研工作条件改善方面行政处十三五的目标主要是改善我院科研的硬件条件,硬件条件是基础,硬件条件做的好,才能使得软件等各方面条件得以发挥。 我院国有资产存在闲置的现象,盘活我院闲置国有资产是改善科研工作硬件条件的关键,几年来行政处根据院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实施意见,盘活了我院部分闲置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了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但是仍然存在一部分未盘活的资源,行政处“十三五”期间将以继续盘活我院闲置资产为目标来开展产业工作。 “十三五”期间,盘活我院闲置资产的工作还将继续推进,首先可以利用市场手段来经营。对经营性资产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实行阳光交易。牢固树立市场导向,对常年闲置资产应该及时进行清理并形成常态,经市场调研和论证再面向市场。物尽其用深度开发,通过对原有闲置资源进行改进,使之成为具有新的生产能力或者具有较强实用价值的资产。盘活我院闲置资产可大大提高资产优良率,提高我院的竞争力与社会接轨的能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迎接“十三五”改革的各项挑战。 政府采购工作是保障科研工作硬件条件的基础性日常性工作,提供科研所用的办公用品、图书资料、搜索引擎等必不可少的工具。 “十三五”规划,国家强调要建设廉洁型政府,实施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从廉政建设角度看,实施采购制度有利于使政府采购行为置于财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动作。我院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置在行政处,在“十三五”期间行政处将继续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工作,厉行节约。对须进行政府采购的物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简明操作手册 (2010年1月) (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 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 【采购预算录入】 ——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 ——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 ■预算录入注意事项 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 ——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 ——点击“新增” ——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 ——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 ——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1-03-10 09:09:18 来源: 昆明日报(昆明)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昆政办〔2010〕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委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及管理说明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及管理说明 一、公告用户范围: 1、云南省省级和各州(市)、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2、由财政部认定甲级代理资质和云南省财政厅认定乙级代理资质的各代理机构。 3、由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用户单位须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权限申请表》(见附件),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三、用户单位须遵守下列条款: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 (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不能发布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公告。 (三)遵守公告标题格式:招标编号 + 招标内容简述 例如:YNZZ20081102医疗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四)遵守公告有效时限的规定: 1、公开招标公告有效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2、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有效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3、公开招标更正、补遗、答疑等公告:须在开标日15日前发布(“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4、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五)代理机构应正确选择“公告所属行政区”,分清采购单位属于省级管理单位还是州市管理单位。 (六)已发布的公告不得随意修改,如有对重要内容的修改,应发布正式补充、补遗或更正公告。 (七)信息公告须经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布。 四、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收回信息公告发布权限,所有后果由用户单位自行承担。 五、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信息管理员应经常浏览本级信息公告,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内容应及时纠正。 六、信息公告栏目分类规定及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公告发布及管理操作指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全国招标信息汇总及相关链接系统平台

全国招标信息汇总及相关链接系统平台 政府采购网 中国招投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Index.aspx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AllList/index.asp?ArticleType=3 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bidd/gonggao/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cgxxgg/index.htm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gdgpmsPortal/jsp/stockArticle.jsp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 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 云浮市 中国深圳政府采购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宁波、厦门、深圳、青岛、大连、兵团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new/index.shtml 广西政府采购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queryBulletin.do?bulletin_type=C 广西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zfcg/news.asp?CataID=2 江西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articles/front_list/zbgg 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yggg/zhxxindex.jsp?auto_id=2 湖北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index.jsp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henan/cgxx/cggg/H600101index_1.htm 河南招标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hnzbcg/ 河北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more.asp?typeid=424 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邯郸市、张家口市、沧州市 邢台市、承德市、廊坊市、衡水市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index.jsp 廊坊市政府采购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news/xw_list.asp?boardid=4&listTitle=招标公告福建政府采购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福建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福州省政府采购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厦门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indexAction.do?cmd=&kind=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ZhaoBiaoTianDi/ZhaoBiaoGongGao_Index.asp 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main.asp 南京、镇江、泰州、扬州、宿迁、无锡、苏州、淮安、盐城、南通、常州 徐州、连云港、常熟 江苏省财政厅https://www.360docs.net/doc/6d786481.html,/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办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建设方案word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某某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精神,需要建立的泉州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 近年来:泉州政府在外网开通了采购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在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初步的成果,这说明了信息化在采购工作中是十分必要、重要的。 但是,泉州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自己的服务器,没有自己的采购业务管理软件,网络带宽小;没有专业的防黑、防毒管理系统。制约某某市采购信息化工作的发展。 目前,急需开发计划管理、专家库管理、资金管理、网上招标、网上询价接口。实现采购计划申报、主管单位审核、采购业务处审核,采购办业务处理,资金收入记录、采购资金支付、节余资金退回或转入国库等业务处理。急需开发以下功能: 1、建立自己的政府采购服务器系统 2、政策法规 3、采购信息发布 4、、采购公告 5、、中标公告 6、开发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7、资金管理系统 8、政府采购网站

9、专家库管理系统 10、车辆维修、保险管理方案 11、加油站数据查询方案 12、网上询价及音视频投标评标会议系统 13、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软件 14、采购身份认证系统 1.系统目标 本系统的设计目标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组织政府网上采购、信息的发布、招投标等日常交易活动,改变以往点对点的单一交易模式,建立一套面向社会的统一平台。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服务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使政府采购做到依法采购、规范操作、体现效益、注重效率、强化监管,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了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提高采购效率,提高采购量,降低采购过程的运行成本,增加采购批次,缩短采购间隔时间,拓展政府采购网上办事功能,成为连接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一座超越时空、畅通无阻的网上采购桥梁。 把采购方、采购办、财政、采购中心、供应商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网络高速传递信息,进行采购事务的处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 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 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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