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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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云财采〔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2〕12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达不到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可自荐或由所在单位、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推荐。

20011001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

20011001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需要,高效快捷完成各项政府采购任务,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投标是指应用经检验准确无误的软件系统,通过Internet互联网取得供应商报价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网上投标适用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即可):1、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货物采购;2、项目简单、技术参数明确的货物采购;3、时间极为紧迫需要立即办理的货物采购。

第四条为防范采购风险,采购资金量较大的大型采购项目不适用网上投标采购。

第五条每次网上投标中标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凡欲参加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网上投标的供应商,按规定预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供应商的报价在截止时间前均以加密方式存放在服务器内,截止时间一到,软件系统终止接收报价,并将接收到的报价信息解密,进行相应处理后,据以定标。

第八条定标原则:(一)供应商报价以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服务器内存储的数据为准,除有特殊要求外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报价。

(二)在满足采购招标通告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优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优价格时,依次按交货时间、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三)如网上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或超出项目预算,则采购无效,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重新组织网上投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四)当第一位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按价格优先原则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以此类推。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供应商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机构或使用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二)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履约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五)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需求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投标资料、传播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5日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省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省级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云财采〔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云财采〔2012〕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为了加快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省级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审核、采购、合同备案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采购人原则上应在省财政年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发出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一)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原则上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二)特殊和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通过纸质表格进行申报。

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一)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采购人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

(三)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已经明确了采购预算资金、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资金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这部分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金信息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结果直接导入。

采购人只需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采购计划,并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政府采购预算表》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四)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三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云财采〔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2〕13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自身建设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机构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云南省境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承办。

联系电话:************。

2.代理范围及内容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3.认定资格需具备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住所一致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能录声音和图像)或摄像设备(能录音)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申请人依法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7)在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8)所有专职人员均参加过近三年内由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及进场交易培训,并取得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办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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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所属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主管部门的财务(计划)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指政府设立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质疑;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认定资格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质疑。

第十条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审批事项应当经有权的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三)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四)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二)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三)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财政部门要求的采购项目等事项;(四)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六条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

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4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通用类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对于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服务类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由财务(计划)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四)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三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将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财政部门将对采购人的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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