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比较法
基本的论证方法

基本的论证方法:包括三大类五种:归纳法、例证法、演绎法、类比法、对比法。
①归纳法。
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
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
归纳法可以先举事例再归纳结论,也可以先提出结论再举例加以证明。
前者即我们通常所说之归纳法,后者我们称为例证法。
例证法就是一种用个别、典型的具体事例实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
②演绎法。
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
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
演绎法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多种形式,但最重要的是三段论。
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如大前提“凡金属都可以导电”、小前提“铁是金属”、结论“所以铁能导电”。
③比较法。
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
通常将它分为二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
类比法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
对比法是通过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反或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比较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4)驳论方法:驳论有三种方法,即①反驳论点、②反驳论据、③反驳论证。
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效果。
一篇驳论文可以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的力量和说服力。
①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
②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点论据必须引出错误的论点。
③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
举例论证运用具体事例,真实可信,增强文章说服力。
道理论证引用名言,具有权威性,论证有力。
对比论证正确错误分明,是非曲直明确,给人印象深刻。
比喻论证道理讲得通俗易懂,语言生动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一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建议书讲解

一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建议书讲解尊敬的读者,建议书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或提出优化方案而编写的文档。
在讲解建议书时,有许多方法可以采用,因此我们将在本文中介绍一些常见的讲解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建议书讲解方法:一、论述法论述法是最常见的建议书讲解方法之一。
通过逐条论述建议书中的观点和方案,读者可以清楚地理解每个建议的实质和重要性。
此方法通常适用于较为复杂的建议书,因为可以逐个分析每个建议的优点和局限,并给出相关的实施建议。
通过清晰的论述,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建议书的内容。
二、比较法比较法通过对建议书中提到的多个方案或观点进行比较,从而强调最佳建议。
该方法对于需要选择最佳方案的建议书非常有效。
通过列举不同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及与其他方案的比较,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建议书作者的推荐。
三、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基于实际案例的建议书讲解方法。
通过列举真实的案例,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建议书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此方法使建议书更具实际性和可行性,并能在案例中看到建议的具体效果。
四、图表法图表法通过使用图表、图示或其他可视化工具来讲解建议书。
这种方法可以更直观地传达建议书的核心概念和数据。
通过图表的使用,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建议书中的信息和数据。
此方法特别适用于强调数据和统计结果的建议书。
五、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来讲解建议书。
该方法对于需要详细解释建议书中立场和推理过程的情况非常有用。
通过逻辑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建议书中的观点和逻辑关系。
总结:以上是常用的建议书讲解方法,包括论述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图表法和逻辑分析法。
根据建议书的具体情况和读者的需求,我们可以选择适合的讲解方法,以便更好地传达建议书的内容。
希望本文对你解答了“一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建议书讲解”的问题。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谢谢阅读!。
一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建议书讲解

一般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建议书讲解建议书是一种重要的书面文体,用于提出对某个问题或某个决策的建议和意见。
建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向决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合理建议,帮助其做出明智的决策。
为了有效地进行建议书讲解,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论证法论证法是建议书讲解中常用的一种方法。
通过运用逻辑推理和事实论据,对建议的合理性进行详细阐述和讲解,以使决策者对建议有更深入的理解。
论证法要求在讲解中充分陈述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可以通过举例、比较、引用权威观点等方式来增加说服力。
例如,如果建议书的主题是关于提高公司员工满意度的建议,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研究数据、列举员工反馈以及对比其他公司的做法等方法进行论证,以证明提高员工满意度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二、实证法实证法是指通过调查研究、实地观察等方法获取相关数据和实际情况,以支持建议的提出和讲解。
实证法要求建议书的作者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和实地考察,并将所得到的实证数据作为重要的佐证材料进行讲解,提高建议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例如,如果建议书的主题是关于提高某社区环境质量的建议,可以通过实地调研社区环境状况、收集居民意见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并在建议书中详细陈述这些数据,以加强建议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三、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建议书讲解方法,通过对不同选项或做法的比较,给出选择最佳方案的建议。
比较法要求对不同选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对每种选项的优缺点进行清晰地讲解,以帮助决策者做出明智选择。
例如,如果建议书的主题是关于公司市场扩张策略的建议,可以通过对不同市场扩张方式的比较,如合资合作、直接投资等,详细讲解每种方式的优劣,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潜在风险等,最终给出最佳策略的建议。
四、解释法解释法是一种较为直接的建议书讲解方法,通过对建议的详细解释和展开,让决策者充分理解建议的内容和目的。
解释法要求逐步展开建议的各个方面,对相关概念、原理、操作步骤等进行详细解释,以确保决策者对建议有全面的了解。
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1.市场法:又叫“比较法”,指将拟评估的资产与新出售的同类别性质的资产进行比较,从而对该同类资产市价进行调整,并确定用什么方法去评估拟评估资产价值。
市场法是评估资产最简单直接的方法。
它能体现出资产的现有状况,直接获取市场的评估参数和指标,评估结果也方便每个人理解和接受;2.成本法:成本是指从评估方法中扣除的价值,以评估资产是否存在的当期替代成本进行评估,并以此确定评估资产的损失价值。
资产评估成本法的优点是较好地考虑了资产的损失,评估结果更加公允,有利于对某一特定应用的单项资产和资产进行合理评估。
但是,采用成本法需要很大的工作量,根据历史数据确定现值,就得详细的分析这一假设的可行性,并且经济折旧很难精确算出;3.收益法:收益法是估计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
该评估方法能真实的反映出资本企业的价值,评估出来的价值双方都乐于接受,便于投资者结合此价值做出投资决策。
但收益法缺点就在于主观性太强,预期收益易变动,很难准确预测,且适用此评估方法的范围也比较小。
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资产评估三种基本方法指的是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1,市场法: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但是市场法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有时因缺少可对比数据而难以应用。
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专用机器设备、大部分的无形资产,以及受到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一些资产的评估。
2,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但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风因素的影响。
差值比较法

差值比较法1.什么是差值比较法?差值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也被称为“差异比较法”或“变化比较法”。
它通过比较两组或多组数据之间的差异,来判断它们之间的相对变化程度。
2.差值比较法的基本原理差值比较法的基本原理是通过计算两组数据之间的差值,来比较它们在相同时间或不同时间下的变化情况。
差值可以用百分比或绝对值的形式表示,而比较则可以用图表或其他形式来呈现。
3.如何使用差值比较法?差值比较法可以用于各种情况下的数据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比较公司或行业不同时间的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数据;-比较不同地区或部门同一时间下的绩效指标,以评估其差异和改进方案;-比较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或客户群体下的销售情况,以制定市场策略。
使用差值比较法的具体步骤可以概括如下:1)选择需要比较的数据集合,并按照时间、地区、部门等关键维度进行划分。
2)计算每组数据之间的差值,可以用百分比或绝对值的形式计算。
3)比较两组或多组数据之间的差异,可以用图表或其他形式表示。
4)分析差异的原因和影响,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进实施效果。
4.差值比较法的优缺点差值比较法具有以下优点:-相对简单易懂,容易操作和理解。
-可以快速比较多组数据之间的差异,发现重要的变化和趋势。
-可以帮助分析人员更快地定位问题和改进焦点,提高数据分析效率。
同时,差值比较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其结果可能会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影响,如季节性、天气等因素。
-可能会忽略一些非差异性的因素,如数据的来源、数据收集方式等。
-可能会出现误判或误解,需要对数据进行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分析。
5.总结差值比较法是一种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在各种情况下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简单易懂的计算和比较过程,它可以帮助分析人员更快地识别问题、定位改进焦点。
差值比较法的缺点是需要注意制定完备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案,尤其要注意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什么是比较法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其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或者特殊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有双边比较(即两国法律之间)与多边比较(三个或以上国家之间的比较)。
一般是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或不同外国法律之间的比较。
它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是研究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国家的一个部门法。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是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方法论学科。
其不同于部门法,没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用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但是它有自己的特有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它也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成果,这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某种系统的法学知识。
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也是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通过比较而形成新的知识系统。
“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因此,比较法的意思当然不是指它,而是指更深层次的含义。
这个更深层次的含义是超国家的,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比较法将使本国的法律教育获得更新与充实,大学课程愈来愈多地被现行法律的解释弄得疲惫不堪,重视教条主义的细微的事情而忽视重大的纲领。
在法学上,只有超越本国先是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被称为科学。
比较法作为一种方法比那种面向一国国内的法学能够提供范围更广阔的解决模式。
帮助我们明确认识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际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极为有用,可以刺激本国法律秩序的不断的批判,供立法者作为资料的比较法研究,作为解释法律工具的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因为它提出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它走进了未经探索过的科学领域。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广义是对法律和法学的比较研究,狭义是对法律体系的比较。
不等式的证明4

2、已知a、b都是正数,且a≠b, 求证:
a
b
b>
a
a
b
3、已知a、b、c是正数,且a+b+c=1, 求证:
(1)(1-a)(1-b)(1-c) ≥8abc
5、已知a>0, b>0,且a+b=1,求证:
(3)分析法证明不等式的格式
(2)ab+bc+ca≤ 1、不等式常见的证明方法
5、已知a>0, b>0,且a+b=1,求证: (1)比较法证明不等式的步骤
5、已知a>0, b>0,且a+b=1, 求证:
(1)a1abb1
25 4
(2)
a1a2
bb12
25 2
三、归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结: 1、不等式常见的证明方法
比较法-------综合法-------分析法
2、每种证明方法经常用来证明什 么样的不等式,如何根据特点 选择适当的证明方法
3、每种证明方法的基本书写格式
(3) a1b1c18 2、已知a、b都是正数,且a≠b, 求证:
4、已知a、b、c是正数,求证:
么样的不等式,如何根据特点 比较法-------综合法-------分析法 (执果寻因)
2 2 2 所证不等式两边有两数的和或积的时候
a b c 么样的不等式,如何根据特点
5、已知a>0, b>0,且a+b=1,求证:
(2)综合法经常证明什么样的不等式
所证不等式两边有两数的和或积的时候
3、分析法
(1)定义:
由所证不等式出发寻找使结论成立的条件 (执果寻因)
(2)分析法经常证明什么样的不等式
无理不等式、分式不等式或 所证明不等式形式比较麻烦时
常见的相对评价法

常见的相对评价法一、什么是相对评价法?相对评价法是一种常见的评价方法,它通过比较和相对的判断来评估不同对象之间的差异和优劣。
相对评价法常用于市场调研、产品评价、性能测试等领域,可以帮助人们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和决策。
相对评价法相比绝对评价法,更加客观和具体,能够更好地反映对象之间的差异。
二、常见的相对评价法有哪些?在实际应用中,常见的相对评价法包括以下几种:1. 排序法排序法是一种简单直观的相对评价方法,它要求评价者将多个对象按照某种标准进行排序,从而确定它们之间的优劣次序。
排序法适用于评价对象数量较少的情况,能够快速产生相对优劣关系。
2. 比较法比较法是一种常见的相对评价方法,它要求评价者将多个对象两两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的相对差异和优劣关系。
比较法可以直观地展示不同对象的差异,适用于评价对象数量较多的情况。
3. 标尺法标尺法是一种通过设置测量标尺来评价对象的相对差异的方法。
评价者根据标尺上的刻度对不同对象进行评分,从而确定它们之间的优劣关系。
标尺法能够提供更加具体和量化的评价结果,适用于需要精确评估的情况。
4. 评分法评分法是一种常见的相对评价方法,它要求评价者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给不同对象打分,从而确定它们之间的优劣关系。
评分法通常使用数值化的评分指标,可以提供更加准确和可比较的评价结果。
三、相对评价法的优缺点分析相对评价法相比起绝对评价法有一些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下面分别进行分析:优点:1.相对性强:相对评价法关注的是不同对象之间的相对差异和优劣关系,能够更好地比较和判断不同对象的优劣。
2.直观易懂:相对评价法通常使用直观的比较、排序、打分等方式,使人们更容易理解评价结果。
3.适用范围广:相对评价法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领域和问题,从市场调研到产品评价,都能够提供有用的评价和决策依据。
缺点:1.主观性较高:相对评价法依赖于评价者的主观判断,评价结果可能受到个人喜好、经验等因素的影响。
2.结果不具备绝对性:相对评价法无法提供绝对的评价结果,只能表达对象之间的相对差异和优劣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
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
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
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
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
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
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
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
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
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
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
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
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
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
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学习,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
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
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
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
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
(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
(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
(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
(5)法律教育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
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
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
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
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
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
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
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
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方法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
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总结。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
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
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
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内容的比较。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对不同的社会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教育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
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
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问题;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
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
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
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文化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
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
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
文化对法律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传统文化与法律紧密,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
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
2、比较
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
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
我曾作文《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
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
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地法院管辖。
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的解释问题。
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
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
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
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
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
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
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
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
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
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
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
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历史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沈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