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指南(住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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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随着住宿业的发展和消费者对卫生安全的关注度提高,建立和完善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2023年为背景,针对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旨在提高住宿业的卫生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住宿业卫生管理组织的建立1. 中央住宿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简称“卫生管理委员会”)为保障住宿业的卫生安全,中央政府将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卫生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住宿业的卫生管理政策,并定期进行卫生安全评估和督导工作。

2. 地方住宿业卫生管理委员会各地方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住宿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地区的住宿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准则。

3. 住宿业卫生管理协会住宿业卫生管理协会将由住宿业经营者自愿参加组成,目的在于加强协作和交流,共同提高住宿业的卫生管理水平。

协会将定期组织培训和研讨会,推动住宿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1. 卫生管理规定(1)住宿业卫生许可制度所有从事住宿业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才能正式运营。

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将根据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如无法达到标准将不予核发。

(2)住宿业卫生管理责任制住宿业经营者必须明确住宿业卫生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严格遵守相关的卫生管理规定。

同时,建立并执行卫生检查制度,定期对住宿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2. 卫生设施和设备要求(1)卫生设施建设住宿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包括对房间、卫生间、餐厅和公共区域等的规划和设计。

确保设施的通风、供水、排水和垃圾处理等满足相关标准。

(2)卫生设备配置和维护住宿设施必须安装并维护好相关的卫生设备,包括消毒设备、垃圾处理设备、防火设备等。

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3. 员工培训和管理(1)卫生管理培训住宿业经营者必须向员工提供相关的卫生管理培训,并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和考核。

住宿场所部分卫生设计要求

住宿场所部分卫生设计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 号)文件中:“附件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3.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二、根据《卫生监督执法指南》第四章第二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指南,住宿场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审查要点:“二、卫生要求6.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床位数在60张以内,面积不少于3m2;床位数在60张以上的,洗消间面积至少增加1m2;床位数在80张以上的,每20张床增加洗消间面积1m2。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三)许可决定的内容;(四)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旅馆业准入条件及管理

旅馆业准入条件及管理

鄞州区旅馆业联合审批办理指南1总则1.1 重要申明本办理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旅馆业开设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96178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96178——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7187501——鄞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82250501.2 适用范围本办理指南规定了申报一般旅馆业许可证照的种类、条件、材料、流程及旅馆业所涉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及审批费用。

本办理指南适用于利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已建房屋申办经营纯住宿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3 职能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含消防),卫生部门,环保部门,旅游部门。

1.4 需办证照批文——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治安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根据旅馆业设立的建设环节,申请人需分两次集中申报上述许可证照,首次是旅馆业装修前,第二次是旅馆业开业前。

1.5办理时限旅馆业装修前首次集中申报为20个工作日,旅馆业开业前第二次集中申报为30个工作日。

1.6受理地址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7受理时间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1.8简要流程步骤一: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核准》,并获得核准。

步骤二:在旅馆装修前,申请人首次向综合窗口一次性提交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所需材料。

步骤三:综合窗口向各审批部门分发申请材料,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旅馆经营场所进行联合现场踏勘;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各审批部门将审批情况及证照批文反馈到综合窗口。

步骤四:申请人到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相关证照批文后开始装修。

步骤五:旅馆装修结束后开业前,申请人第二次向综合窗口一次性提交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所需材料申请进行验收。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三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三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与卫生事项有关的行为、活动或者设施、设备进行批准、登记、备案、核准等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履行许可职责,加强许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办医、医疗器械、药品、卫生职业等相关行业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捷和高效。

第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专业机构等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确保委托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许可项目、程序、依据、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许可的范围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筹建、设立、变更、续期、收回和注销许可;(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许可;(三)开展卫生职业的许可;(四)新型医疗技术和新药品、医疗器械的许可;(五)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技师等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六)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许可;(七)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二)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有适当数量的医疗人员;(四)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五)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收回和注销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医疗机构无法维持正常运营;(四)医疗机构达到注销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 酒店宾馆旅店)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  酒店宾馆旅店)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住宿场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XX省卫生健康委制定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XX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1.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2.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3.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4.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

5.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应符合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行政许可包括许可申请、审查与决定、发证与注册、监督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卫生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事项目录,并按照法定权限发布公告。

第五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有权选择合理的申请方式。

第六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拖延或者滞留。

第七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批准许可,并明确许可期限及有关条件。

第八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发证注册,并依法公示。

第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保密许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依法获得从事相应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质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进行合理的审核及补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依法作出许可申请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拒绝受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许可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发证与注册第二十条卫生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发证注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发证注册应当包括:发证日期、有效期、许可范围等。

旅馆业行政许可流程图-中国183;海林

旅馆业行政许可流程图-中国183;海林

海林市公安局行政审批、许可流程图1、治安、户政部门流程图;2、交警部门流程图;3、出入境部门流程图;4、网安部门流程图;5、消防部门流程图;旅馆业行政许可流程图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流程图典当业行政许可流程图开锁业后置许可发证流程图旧移动电话交易业许可发证流程图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许可发证流程图废旧金属收购业登记备案流程图机动车维修业登记备案流程图信托寄卖业登记备案流程图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流程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流程图注:如有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注:如有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刻制公章行政审批流程图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流程图施工前审批流程竣工后验收流程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审批流程图户口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户口迁移(市外)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图机动车检验业务流程图业 务 流 程 图网吧审核流程海林市消防大队消防执法工作流程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受理流程》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受理流程》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受理流程》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流程》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流程》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七、《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八、《消防监督检查流程》九、《复查流程》十、《临时查封流程》十一、《消防监督核查流程》十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流程》十三、《火灾事故调查简易流程》十四、《火灾事故调查一般流程》十五、《火灾事故调查复核流程》十六、《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十七、《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十八、《传唤流程》十九、《听证流程》二十、《强制执行流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受理流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受理流程2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受理流程2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流程3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3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3334复查流程35临时查封流程36消防监督核查流程注: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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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外)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及《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影剧院、录像厅、录像室、游艺厅、游艺室、舞厅(包括卡 2

拉OK歌厅)、音乐厅、酒吧、茶座、咖啡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3.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4.美容店、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5.游泳场、游泳馆等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7.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8.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9.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3

(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同上。 四、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3.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4.属于游泳场所的,还应提交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5.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名称合法性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准确地址相关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编号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按经营场所建设面积大小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综合类别项目建设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和单项 4

类别建设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是指综合类别项目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和单项类别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选址和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专篇,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可能存在的卫生风险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该项目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大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还需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向原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 5

书》。 (三)延续或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3.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注册号;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企业任命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等)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6

1.《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卫生许可证》破损的,除上述2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六)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需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新办、延续、复核、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三)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需填写《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 1、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公共事局窗口免费领取, 7

地址: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10号11号窗口,电话:28333170。 2、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证件许可科公共邮箱:ggwsxk@163.com,密码:XK1234,电话:84313266。 3、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dpxqwsjds.com/)办事大厅→表格下载。 七、行政许可时限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2.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延续、复核、变更、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8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十、网上自主预申报 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dpxqwsjds.com/),点击《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进入广东网上办事大厅,再进入我要申报。 具体网上申报的操作手册在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事)或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证件许可科公共邮箱(ggwsxk@163.com,密码:XK1234)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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