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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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行政组织法

第3章 行政组织法

▪ 三、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 (一)基层自治制度 ▪ (二)公益事业单位的自治管理 ▪ (三)社会自治制度
▪ 四、行政编制制度 ▪ (一)编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容
第三节 行政主体
▪ 一、行政主体的界定 ▪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 1、行政主体是组织,不是个人; ▪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 3、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 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职能的行政机关的集合体。而行政
▪ 四、行政组织法的地位与功能 ▪ (一)行政组织法的地位 ▪ 在行政法体系中,行政组织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及行政救济法共同构成行政法的整体,但比较而言
,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管理自身联系最为密切。 ▪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行政组织系统来支持公共行政的开展和有效运行。 ▪ 就外部行政而言,行政组织法外部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正当性的支持. ▪ 行政组织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 法律要件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应具备 的资格条件。
▪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 (一)行政授权
▪ 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 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 (二)行政委托
▪ 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两种 形式,依法委托和自行委托。
主体是则是具有独立对外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称。行政 主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承担公共事务的基本组织体。行政 机关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行政主体为法学概念,是对依法能独立对外管理的组织的 抽象概括。

行政主体讲解课件

行政主体讲解课件


5月8日下午,中国足协公布了关于对长春亚 泰队、原成都五牛队及相关人员减轻处罚的 决定,决定指出:长春亚泰队和原成都五牛 队及所属俱乐部进行了内部整顿。根据俱乐 部提交的整顿报告和本会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显示,长春亚泰和成都足球俱乐部整顿态度 有了较大的转变,整顿比较认真,整顿效果 较好。为此,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 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本会决定对长春亚泰队和原成都五牛队及相 关人员减轻处罚 。 媒体认为,中国足协突然减轻对亚泰的处 罚,是因为亚泰已经放弃了强硬的立场,诉 讼将不再继续。
省级 省级 设区的市
县级
乡级(不设工作部门)
县级
乡级(不设工作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政府及其人民代 表大会是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 不设工作部门
自治乡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 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1、除上海中远汇丽队外,其他队一律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 的资格; 2、取消 9月 29日成都五牛队对四川绵阳队、10月6日江苏舜 天队对成都五牛队、浙江绿城队对长春亚泰队三场上场比赛国内 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 3、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 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在以上三场比表中上场国内球员2O02年和 2003年转会资格; 4、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 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20O2年和2003年甲、乙级联赛引进国内 球员的资格; 5、给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 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在该三场比赛中执教的国内主教练,停止 2002年赛季工作一年的处罚; 6、取消四川绵阳队参加 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的资格, 降为乙级队。 7、以上俱乐部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进行3个月的内部整顿,并 将整顿结果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 协会将根据上述俱乐部内部整顿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参加 20O2年度的甲、乙级联赛和足协杯比赛。同时对被处罚运动员 和教练员保留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权利。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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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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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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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情1介绍: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篇)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篇)

第1篇一、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其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实现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本章将重点介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特征、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享有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具有制定、执行、监督、裁决等行政权力,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2)承担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具有独立性: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

(4)具有法定性: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和程序均由法律法规规定。

2.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1)享有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参与权、申请复议权等。

(2)承担相应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不具有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能接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3. 行政第三人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第三人因行政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利益或损害。

(2)不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第三人不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1.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义务的能力。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以下途径:(1)法定设立: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受益权 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 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 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 具等。(三公经费)
3、行政职责
(1)定义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内容:核心是依法行政。 ①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 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②符合法定目的。 ③遵守法定程序。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 公务员并非是任何时候都享有优益权,而至少 有当其执行公务时才享有这种权利。比如,有关法 律规定,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其他车辆有回 避的义务,此时,警车享有行政优益权,其他车辆 故意不回避,很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 是,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警车,其他车辆都有回避的 义务,对于没有执行公务,比如正在兜风的警车, 其他车辆就没有回避的义务,此时,警车并不享有 行政优益权。
第2-4章。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2)行政决策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 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 国务院享有”规定行政措施”权(宪法第89条) • (3)行政决定权 • 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包括(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8)行政强制执行权 •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 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 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 权力。(比如:罚款、滞纳金、划拨、拍卖或者依法查封、 扣押等) • (9)行政委托、监督权 • 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国 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任务,将某些行政职权依法委托 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并负责对其监 督、检查的权力。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

论行政主体论行政主体模板第1章:引言本章介绍行政主体的定义、作用和重要性。

第2章:行政主体的种类本章介绍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并分别说明它们的职责和权力。

第3章:行政主体的组成本章详细描述行政主体的组成,包括行政主体的领导层、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等,同时解释各个组成部分的职责和关系。

第4章:行政主体的职责与权限本章详细列举和解释行政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法规、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职责。

第5章:行政主体的运作机制本章详细描述行政主体的运作机制,包括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监督机制等,并阐述其工作流程和运行原则。

第6章:行政主体的责任与问责本章介绍行政主体的责任与问责制度,包括行政主体的责任范围、问责机制以及追责机制等,强调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7章:行政主体的改革与创新本章探讨行政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包括体制改革、机构优化、服务创新等,旨在提高行政主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8章:行政主体的挑战与发展本章分析行政主体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包括社会变革、经济发展、法律变化等因素对行政主体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

结束语: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主体:指负责管理和实施行政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2. 职责和权限: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职能和权力。

3. 运作机制:指行政主体的工作方式和流程。

4. 责任与问责制度:指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追责的机制。

5. 改革与创新:指行政主体的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努力。

6. 挑战与发展:指行政主体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机遇。

全文结束,固定数字\。

行政法行政主体

行政法行政主体
组织
(3)社会组织 社会行政主体
❖ 指依据社会公共组织的章程、规约等自治规范而获得社会公共行政 职权的行政主体。——自治规范授权组织
1、行政委托
❖ (1)行政委托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 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的行为。
❖ 受委托组织的特征:1.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 关 的委托行为
大权在握的市长和行政法
❖ 需要这么多管制性权力吗?牧羊人 vs.公仆 ❖ 权力自我复制与权力膨胀的根本症结 ❖ 无法超越的“超越职权” ❖ 公开“权力清单”足够吗?谁有权来审定“清
单”? ❖ 寻求“个体权利的清单”
(三)其它行政主体
1、类型:
(1)行政机构
某些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
依授权专门成立的机构 (2)公务组织
解读 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以及派出机 关
浙江平湖当湖街道办辖区
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级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职权:一份市长权力的清单
据报道:近日,邯郸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及其 各职能部分的职权进行了清理。清理发现:市 长共有103项职权(其中10项不能公开),其他 7位副市长分别享有从7到22项不等的职权;市 政府所属的57个职能部门共有职权2084项。经 过清理后这些职能部门权力为1534项,其中包 括:384项行政许可权、420项非行政许可权、 521项行政处罚权、25项征税权、184项行政事 业性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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