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贵安新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安新区直管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技术导则》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贵安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共同实施。

第四条海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雨水花园、植草沟、碎石调蓄带、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湿塘、渗透塘、透水铺装、雨水罐、绿色屋顶、生态驳岸、渗透井渗渠、蓄水模块、雨水调蓄池、监测设备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划分为:隐蔽工程验收、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个阶段组成。

第六条隐蔽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并按表填写形成验收文件。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重要部位指雨水调蓄池,入河处的湿塘、雨水花园、湿地以及雨水利用设备。

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沉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雨水湿地、渗管渗渠等海绵设施的地基处理、换填层(包括碎石层、过滤层等)、渗排水设施(包括渗透管、透水土工布包裹、疏排水措施等)、溢流井、防水措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管线等地下工程。

第七条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填写形成验收文件。

第八条海绵城市专项工程完成后,在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预验收,并按表填写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形成验收文件。

第九条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组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海绵

城市专项验收,应提前个工作日向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联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验收情况,对未能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项目,个工作日内出具《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应根据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及完成时间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再次组织验收;通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项目,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合格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申请书;

()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

()海绵城市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

()主要材料和制品(如透水砖、透水混凝土、渗透管等)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主要设备(如水泵、消毒设备、成套处理设备、监测设备等)产品合格证及试运行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或涉及海绵部分建设有关的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合格书)》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造假,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贵安新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海绵城市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书

附录:海绵城市工程专项验收合格书

附录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按表记录。

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示例样表)

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见《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技术导则》,若无区分,则全为主控项目。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记录。

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示例样表)

注: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完整,该分项工程判定为合格。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记录。

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示例样表)

表分部(子分部)观感验收记录表(示例样表)

表分部(子分部)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表(示例样表)

表隐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表(示例样表)

编号:

附录: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申请书

附录: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意见书合格书

海绵城市评价指标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好,您咨询海绵城市评价指标细项的有关材料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实重点建设任务,按照科学性、典型性及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海口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依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参考相关规划成果,确定了海口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五项分项目标及22项指标,五项分项目标具体表述为:水生态全面恢复、水环境显著改善、水资源适度利用、水安全充分保障、制度建设完备,具体指标如下表。

表3-1海口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目标 目标序号指标2020年2030年备注 水生态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 ≥7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要求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2 海绵城市达标面积比 例≥20% ≥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要求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 积达标;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 上的面积达标。 3 内河水系生态岸线比 例≥40% ≥50% 《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要 求: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 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天然 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 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 4 绿地率41% 45% 参考《海口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 地下水位地下水水位下降趋 势得到明显遏制,平 均降幅低于历史同 期《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要求 6 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得到缓解。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 标》。 水环境7 水环境质量优于IV类 标准达到Ⅲ 类标准 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 标》。 8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年径流污染总量控 制率)≥50% ≥60% 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 标》。 9 合流管网年溢流次数≤12次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水资源10 污水再生利用率≥20% ≥30% 《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要 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中国人居环境 奖评价》要求再生水利用率≥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构建探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与现有控规指标体系的衔接 控规是落实城市总规目标要求,指导修规建设的一个重要规划层次,现有控规指标体系包括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和行为活动四个方面的内容。海绵城市的规划理念与方法应与控规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做好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衔接,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明确各单元或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原则、方法及技术措施,将不易直接操作实施的指标( 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控制率等)分解为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和调蓄容积等指标,以便于在具体落实时将控制指标层层传递到建设项目中( 图1)。由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和污染控制率等控制指标需通过各项低影响开发措施的实施才能达到目标要求,而一项措施一般也与多个指标有关联。只有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化,并与相应的具体工程措施对应,使它们之间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关系,据此提出规划许可要求,才能达到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控制和引导指标主要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 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管网漏损率和面源污染控制率等,在项目审查中按照控规要求,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并与控规指标的相符性进行校核。海应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绵城市控制指标的选取可针对不同的城市特点有所侧重,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2016-2030)方案公示 1 、海绵城市解读 所谓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水来调节城市微气候,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海绵城市建设两个最明显的作用:通过调蓄,缓解城市洪涝灾害,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实现雨水的综合利用。 2、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十大新城拓展范围。总规划面积约460平方公里,研究范围886平方公里。

3 、规划目标 实现“四水三自”的城市雨水管理模式,“四水”即:实现水生态健康、水安全保障、水环境良好、水资源节约;“三自”即:建立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雨水管理模式。 4、规划原则 (1)统筹兼顾、系统协调 “安全、资源、环保”目标三位一体,兼顾经济、环境、社会效益,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环境、恢复水生态、利用水资源、营造水文化,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2)多规融合、全面统一

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全面协调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与协调。 (3)生态优先、保障安全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地形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强化生态廊道的生态隔离、水源涵养作用,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以“一江两岸、六港入湘、湖泊多姿、山谷相间”的生态空间格局为骨架,创建具有株洲特色宜居山水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5)以人为本,适度开发 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理念,在确保生态廊道连续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生态廊道生态服务功能开发,将游憩体闲、文化展示、娱乐健身、科普教育等多种功能注入生态廊道,建设优质人居环境。 (6)合理分期,操作性强 在保证远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协调系统性和城市建设的时序性,远近结合,分期实施,逐步构建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和低影响开发系统。并考虑前瞻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第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中冶集团《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中冶集团企业标准Q B Q/MCC-JS-30003-2017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试行) 2017-12-19发布 2018-01-01实施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中冶集团企业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试行) Q/MCC-JS-30003-2017 主编部门: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日期:2018年 01月 01日

前言 根据中冶集团“中国冶金建设国家队、基本建设主力军、新兴产业领跑者”的战略新定位,为更好地发挥中冶集团在海绵城市建设中领跑者的优势,统一规范集团内各企业在海绵城市项目中的施工行为,提高中冶集团海绵城市领域的建设水平,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中冶集团及全国多个试点城市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参考了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中冶集团颁布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Q/MCC-JS-30001-2016)及部分城市的海绵城市施工验收标准等资料。 本标准全篇共9个章节、3个附录,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渗透工程、储存工程、调节工程、转输工程、截污净化工程、质量管理验收与考核评估、附录十个部分组成。 本标准由中冶集团科技部负责管理,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22048@https://www.360docs.net/doc/0b16725637.html,,以便下一版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稿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 方案公示 1 、海绵城市解读 所谓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水来调节城市微气候,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海绵城市建设两个最明显的作用:通过调蓄,缓解城市洪涝灾害,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实现雨水的综合利用. 2、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十大新城拓展范围.总规划面积约460平方公里,研究范围886平方公里.

3 、规划目标 实现“四水三自”的城市雨水管理模式, “四水”即:实现水生态健康、水安全保障、水环境良好、水资源节约; “三自”即:建立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雨水管理模式. 4、规划原则 (1)统筹兼顾、系统协调 “安全、资源、环保”目标三位一体,兼顾经济、环境、社会效益,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环境、恢复水生态、利用水资源、营造水文化,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2)多规融合、全面统一

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全面协调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与协调. (3)生态优先、保障安全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地形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强化生态廊道的生态隔离、水源涵养作用,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以“一江两岸、六港入湘、湖泊多姿、山谷相间”的生态空间格局为骨架,创建具有株洲特色宜居山水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5)以人为本,适度开发 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理念,在确保生态廊道连续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生态廊道生态服务功能开发,将游憩体闲、文化展示、娱乐健身、科普教育等多种功能注入生态廊道,建设优质人居环境. (6)合理分期,操作性强 在保证远期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协调系统性和城市建设的时序性,远近结合,分期实施,逐步构建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和低影响开发系统.并考虑前瞻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报告

****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年月日

1工程概述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许昌市饮马河区,许州路以西,魏文路以东,永昌东路以南。规划面积约11.29万平方米。 根据《许昌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饮马河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5.2%,再结合本项目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及周边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流域建设目标,确定本项目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80%。 地理位置 总平面图

1.2编制依据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海绵城市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DB》 《许昌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许昌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 1.3编制范围及内容 (1)编制范围 本项目为海绵化建设新建工程,主要利用低影响开发设施对小区内雨水进行“渗、滞、蓄、净、用、排”等方面的设计,以实现海绵化建设总体目标。(2)编制内容 本设计主要内容为海绵城市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 (3)编制原则 ①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及城市给水排水设计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②以许昌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③服从学习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充分结合校区现状。 ④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精心编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⑤全面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合理确定本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详细的技术措施,实现区域海绵化总体目标。 2自然条件及下垫面分析 2.1地形地貌 该地块设计地势整体较平,西南略高。大部分雨水、生活污水由北往南排,最终排向东侧及南侧市政雨污水管网。 小区周边市政雨水管接口为东侧、南侧。南侧接至盘歌路市政管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I视界I HORIZON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编号为GB/T51345-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编号为GB/T51301-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为国家标准。以上两项标准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b16725637.html,)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出版发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住加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粮体P.T.间应川技术标准》《预制混凝I:外挂墙板应川技术标准》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编号为JGM467-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编号为JGJ/T458-2018,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行业标准。以上两项标准已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b16725637.html,)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新政策 I:海要求新建民川.I:业建筑痕采川装兀式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工图未正式送审的项目应依据《通知相关要求实施。 《通知》强调,新建建筑是指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建设性质选为"新建”的项目以及建设性质选为“改建”或"扩建”,且包含“新建独立单体"或"拆除重建单体"的项目。 《通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实施的范围,—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工业建筑类项目,所有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二是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对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坡屋面的1/2高度处。三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四是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万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五是当工业建筑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万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 04I住音房地产?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海绵城市”规范要点

海绵城市规范要点 1.透水铺装 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嵌草砖、园林铺装中的鹅卵石、碎石铺装等也属于渗透铺装。 (1)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2)土地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3)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 mm,并应设置排水层。 2.下沉式绿地 下沉深度指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的平均深度,下沉深度小于100 mm的下沉式绿地面积不参与计算(受当地土壤渗透性能等条件制约,下沉深度有限的渗透设施除外),对于湿塘、雨水湿地等水面设施系指调蓄深度 透水铺装率=透水铺装面积/硬化地面总面积; 绿色屋顶率=绿色屋顶面积/建筑屋顶总面积。 (1)下沉式绿地的下凹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确定,一般为100-200 mm。 (2)下沉式绿地内一般应设置溢流口(如雨水口),保证暴雨时径流的溢流排放,溢流口顶部标高一般应高于绿地50-100 mm。 3.生物滞留设施 (1)对于污染严重的汇水区应选用植草沟、植被缓冲带或沉淀池等对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大颗粒的污染物并减缓流速;应采取弃流、排盐等措施防止融雪剂或石油类等高浓度污染物侵害植物。 (2)屋面径流雨水可由雨落管接入生物滞留设施,道路径流雨水可通过路缘石豁口进入,路缘石豁口尺寸和数量应根据道路纵坡等经计算确定。 (3)生物滞留设施应用于道路绿化带时,若道路纵坡大于1%,应设置挡水堰/台坎,以减缓流速并增加雨水渗透量;设施靠近路基部分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道路路基稳定性造成影响。 (4)生物滞留设施内应设置溢流设施,可采用溢流竖管、盖篦溢流井或雨水口等,溢流设施顶一般应低于汇水面100 mm。 (5)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散布置且规模不宜过大,生物滞留设施面积与汇水面面积之比一般为5%-10%。 (6)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结构层外侧及底部应设置透水土工布,防止周围原土侵入。如经评估认为下渗会对周围建(构)筑物造成塌陷风险,或者拟将底部出水进行集蓄回用时,可在生物滞留设施底部和周边设置防渗膜。 (7)生物滞留设施的蓄水层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来确定,一般为200-300 mm,并应设100 mm的超高;换土层介质类型及深度应满足出水水质要求,还应符合植物种植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要求;为防止换土层介质流失,换土层底部一般设置透水土工布隔离层,也可采用厚度不小于100 mm 的砂层(细砂和粗砂)代替;砾石层起到排水作用,厚度一般为250-300 mm,可在其底部埋置管径为100-150 mm的穿孔排水管,砾石应洗净且粒径不小于穿孔管的开孔孔径;为提高生物滞留设施的调蓄作用,在穿孔管底部可增设一定厚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解析海绵城市建设考核指标

解析海绵城市建设考核指标 发表时间:2017-10-20T14:23:24.37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5期作者:罗思音 [导读] 建议以《考核办法》中各考核指标要求为基础,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指标,用于指导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 摘要:海绵城市建设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是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重要基础,本文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解析,以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考核等各阶段参考。 关键词:海绵城市;考核指标;水生态;水环境 一、海绵城市的定义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城市是建立在生态基础设施之上的生态型城市,它有别于传统的、以单一目标为导向的工程性灰色基础设施,而是以综合生态系统服务为导向、利用生态学的原理、运用景观设计学的途径,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对雨水进行综合管理及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来实现以城市内涝和雨洪管理为主、同时包括生态防洪、水质净化、地下水补给、生态修复、公园绿地建设及城市微气候调节等综合目标。 二、海绵城市建设考核指标 2014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4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督促各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水平,大加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快研究建设海绵型城市的政策措施。2014 年10月住建部发布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海绵城市的建设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二是生态恢复和修复;三是低影响开发。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为科学、全面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2015年7月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了包括“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如下表1所示。各地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需要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表1: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 《考核办法》涵盖了海绵城市建设从目标、具体措施、实施效果到管理评价等一系列指标要求,这些指标一部分是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另一部分为实施后的综合效果和相关管理规定。本文以考核指标中对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对象,对考核指标的要求进行浅析。三、海绵城市考核指标解析 本文主要从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四个类别对相应的考核指标的概念、取值进行解析,以确定各规划指标的控制潜力,为后续规划的落实提供依据。 (1)水生态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集蓄、利用、蒸发、蒸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直接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控制指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通过日降雨量统计分析,折算到设计降雨量,控制场地开发后径流排放量不大于或接近开发前自然地貌时的径流

海绵城市控规的指标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建构和几个重要 指标的引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确定的规划层次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如何实现控制,既实现政府的城市建设目标,引导城市建设发展,又不至于成为被动控制和消极控制,已经成为当前控规的一大难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控规仅仅是规划管理的一个参考,未能起到应有的控制与引导作用,大部分内容在管理审批实践中均有所调整。在工作中甚至出现规划刚刚编制完成,有关指标就面临更改的强烈要求。而且,当前控规编制中的突出矛盾是控制有余引导不足。过分强调控制作用,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样化,市场和形势瞬息万变的实际,显得缺乏灵活性。特别是在控规编制的核心——指标体系确定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与存在问题 1.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任何城市建设活动,其构成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设施配套、建筑建造、行为活动四个方面。 ●土地使用 (1)土地使用控制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作出规定。其控制内容为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的相容性、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 (2)环境容量控制是为了保证城市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内容为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绿地率等。 ●设施配套 设施配套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即对建设用地内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提出定量配置要求。公共设施配套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和

海绵城市技术规定

附件 温州市海绵城市设计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1.一般规定 1.1为推进温州市海绵城市设计工作,积极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1.2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的建设方针。 1.3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应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措施,以达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雨水控制目标。 1.4试点工程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与小区:新建不低于80%,改建不低于70%。 道路用地:新建不低于75%,改建不低于60%。 绿地及广场用地:新建不低于90%,改建不低于85%。 1.5鼓励采用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等工程措施。 1.6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 1.7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其它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建筑与小区 2.1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小型的、分散的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雨水调蓄功能的绿地或水体,减少外排雨水量。 2.2设置在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的绿地宜优先采用下沉式做法,并采取措施将雨水引至绿地。 2.3建筑与小区内的景观水体、草坪绿地与低洼地宜具有雨水储存或调节功能,景观水体可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物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2.4应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外落水雨水立管底部宜采用间接排水。 2.5新建排水管网宜采用以下标准: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采用5年一遇,重要公共建筑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应采用不小于10年一遇;地面雨水设计重现期采用3年一遇,重要地区地面雨水设计重现期应采用不小于5年一遇。 2.6既有建筑与小区改造,下沉绿地占总绿地面积比值不应低于20%;新建建筑与小区下沉绿地占总绿地面积比值不应低于30%。 2.7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 2.8鼓励采用屋顶绿化,新建建筑屋顶绿地面积不宜低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50%。24米以下有公共出入口的屋顶绿地可按以下规定计入建筑与小区绿地率:屋顶覆土厚度30-50cm,按20%计入绿地率;屋顶覆土厚度50cm以上,按25%计入绿地率。 2.9规划用地面积20000m2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宜按照每10000m2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3的标准配套建设综合蓄水设施。 2.10建筑与小区的径流总量控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当建筑场地内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洼地时,可利用其作为雨水调蓄设施,不必再设人工池体进行调蓄。 2.11建筑与小区的停车场应设计为生态停车场,宜通过设置下沉式的停车位分隔绿带等形式调蓄、净化停车场径流雨水,停车场铺装宜具备透水功能。 2.12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等附近应有相应的警示标识。景观水体、调蓄池等水体深度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一般不应大于0.5m,当水体深度大于0.5m时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宁波继续教育-海绵城市建设与案例分析2(9分)

海绵城市建设与案例分析 9分 考试时长:15 分钟,总分:10 分,合格分数:6分 ======单选题部分====== ? 1.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 o A IV o B V o C Ⅱ o D Ⅰ ? 2.海绵城市的建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o A 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 o B 生态恢复和修复 o C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 o D 以上均对 ? 3.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 o A PPP o B CM o C DB

o D 以上均对 ? 4.对经过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 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元/m2(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元/ m2。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 o A 45 80 o B 45 60 o C 50 60 o D 60 80 ======多选题部分======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总体要求包括() ? o A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o B 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o C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o D 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 ? 6.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有哪几个阶段 ? o A 城市自查 o B 省级评价 o C 部级抽查 o D 竣工验收 ?7.县城和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杜绝大拆大建。其中“三区四线”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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