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5篇)

(篇一)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刻苦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

等方面较突出。

三、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其中特等奖比例为2%,标准为2000

(二)单项奖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的优秀新生。

(四)社会奖助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优秀学生奖

学金评定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单项奖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

由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制定评审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四)社会奖助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五、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指标(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申报。

(三)各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校发文表彰。

六、其他事项

(一)毕业生在离校前(每年5月)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二)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

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四)对中途转专业或来校交流的学生,可在原学院申请奖学金或在新转入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对于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五)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而又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处。原《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进入我校的优秀新生予以奖励。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方有资格获奖。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

2、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首轮投档,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院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文、理科(试点省份为综合类)考生高考成绩在各省一本控制线以上(合并批次省份按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第一段分数线);体育艺术类考生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详见评选条件)。

二、奖项设置

学校对当年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据高考成绩给予奖励,**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共设置三个奖励等级:特等奖(10000元/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特等奖学金:

1、文、理科新生高考折合成绩列我校全部录取新生中排名前1%,且高考成绩列在生源所在省份该科类所有批次录取新生前1%,同时高考总分高于当地第一批控制线40分及以上(合并

批次省份按自主招生控制线,**按第一段分数线)。

其中:折合成绩=(考生成绩÷生源所在省份科目总成绩)×100。

2、国际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员和省级优秀学生,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本年度保送生资格公示名单为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一等奖学金:

1、文、理科新生高考成绩列在生源所在省份该科类所有批次录取新生前3%,且高考总分高于当地第一批控制线30分及以上。

2、音乐学、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设计和产品设计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限声乐、器乐、美术三项)获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一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3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等奖学金:

1、文、理科新生高考成绩列在生源所在省份该科类所有批次录取新生前6%,且高考总分高于当地第一批控制线20分及以上。

2、音乐学、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设计和产品设计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限声乐、器乐、美术三项)获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四、评选办法

1、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依据新生高考电子档案记载的成绩、获奖等有关资料评审。

2、高考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英语、数学、语文的顺序评审。

3、各省各等级奖学金人数有小数点的直接进位取整。

4、优秀新生奖学金各奖项不可兼得,同时满足多项评选条件,只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5、符合评定条件的新生名单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上报校领导审核并公示。

6、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后,**大学向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

7、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如有转学、退学,学校将收回其奖金及证书。

8、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9、本办法由**大学负责解释。

(篇三)

一、总则

为充分鼓励优秀学子报考**大学,接受优质的国际化教育,**大学特制定**年新生入学奖学金条例。学校将从**级新生中遴选高考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发放“精英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和“博雅奖学金”。

本奖学金条例包括:

(一)**大学**年新生“精英奖学金”实施细则

(二)**大学**年“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三)**大学**年新生“博雅奖学金”实施细则

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级入学的新生。**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新生入学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

(一)温州肯恩大学2018年新生“精英奖学金”实施细则

“精英奖学金”用于激励高考成绩拔尖的高中毕业生报考**大学。奖学金用于帮助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各类国际活动、赴美交换学习以及毕业后出国深造等。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大学**年全国高考统招批次录取的本科新生。

第二条“精英奖学金”金额

人民币60万元整,按学年发放。

第三条“精英奖学金”评定条件:

文科类考生高考成绩位居生源地所在省份或直辖市前500名(含),理科类考生高考成绩位居生源地所在省份或直辖市前1000名(含),高考未分文理的省份需排名前1000(含)。

第四条“精英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1. “精英奖学金”的发放原则上为期四年,每期金额将在

每学年年初发放。

2. 凡学生中途转、退学的,取消转、退学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3. 凡学生中途休学的,取消休学学年该奖学金额度。

4. 本项奖学金不可与“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博雅奖学金”奖学金兼得,以最高额为限定。

第五条“精英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和评定

该奖学金由**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温州肯恩大学2018年“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报考**大学。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大学**年全国高考统招批次/三位一体/艺

术录取的本科新生。在非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为第一志愿填报**大学;在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为非征求志愿填报**大学。

第二条“优秀新生奖学金”金额

全额奖学金,即一学年学费相应的金额。

第三条“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学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各种奖励性或政策性加分的原始分)须达到以下要求:省/市/自治区高考成绩要求**省包括艺术一批考生(满分:750分)超出一段线50分(含)以上;

美术类考生超出省统考综合一段线55分(含)以上山东省(满分:750分,一二本合并)文科超出本科省控线110分(含)以上;理科超出本科省控线155分(含)以上**省(满分:480分)文科超出一本省控线30分(含)以上;

理科超出一本省控线40分(含)以上辽宁省(满分:750分)文科类考生高考成绩位居生源地所在省份或直辖市前1400名(含);

理科类考生高考成绩位居生源地所在省份或直辖市前19000名(含)其他招生省份(满分:750分)文科超出一本省控线50分(含)以上;

理科超出一本省控线60分(含)以上注:以上列表总分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当年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的总分为准,奖学金选拔条件按变化后总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优秀新生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1. “优秀新生奖学金”原则上将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予以发放。

2. 本项奖学金不可与“精英奖学金”及“博雅奖学金”兼得,以最高额为限定。

第五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和评定

该奖学金由**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温州肯恩大学2018年“博雅奖学金”实施细则

“博雅奖学金”由**企业家为鼓励**籍学子就读**大学设立。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大学**年**省高考统招批次/三位一体/艺术录取的本科新生。

第二条“博雅奖学金”金额

该奖学金分为半额奖学金(半学年学费相应的金额)和人民币20000元两档。

第三条“博雅奖学金”评定条件浙江省包括艺术一批考生(满分:750分)高考成绩要求半额奖学金超出一段线25分(含)以上;美术类考生超出省统考综合一段线50分(含)以上人民币20000元超出一段线10分(含)以上,同时在高中阶段获得特长类奖项(特长类奖项名录详见附录);

美术类考生超出省统考综合一段线45分(含)以上注:以上列表总分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当年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

公布的总分为准,奖学金选拔条件按变化后总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博雅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1. “博雅新生奖学金”原则上将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予以发放。

2. 本项奖学金不可与“精英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学金”兼得,以最高额为限定。

第五条“博雅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和评定

该奖学金由**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篇四)

第一条我校在保证人民奖学金的主导地位前提下,为鼓励创新,注重个性发展,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设立中国民航大学单项奖学金。对于在精神文明建设、学科竞赛、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单项奖学金的种类、资金来源

(一)单项奖种类包括精神文明奖、学习优秀奖、学术科技活动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

(二)单项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为学校“奖教奖学基金”。

第四条单项奖学金申报条件

凡能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遵守校规校纪,较好地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学年度无学业警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比。

(一)精神文明奖

在促进校风、学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当年度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助学助困、热心公益事业、维护校内外治安、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救人救火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二)学习优秀奖

在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或者在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中名列前茅者;或者在某学科领域中有特殊才能者。

(三)科技活动奖

学术研究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并具较高学术价值者;或者在全国、省、市科技大赛中获奖者;或者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

(四)文体活动奖

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及省、市的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者在学校运动会中打破校级记录者。

(五)社会工作奖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在所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校内外产

生较大影响者。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的申报及评比办法

(一)凡具备申报条件者,本人须向所在院提出正式申请,并在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填写《中国民航大学单项奖学金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经学生所在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由学工部按申报情况整理后分别送学校有关部门,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后送交学工部。

(三)学工部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奖教奖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审时间、奖金额度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单项奖在每年十月份集中评选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单项奖亦可随时申报、审批。

(二)单项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200—1000元。

(三)凡在校内外专项表彰中已获得的奖金额,一律计入单项奖学金的奖金额,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四)学校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进行通报表扬,并广泛宣传其取得的优秀成绩。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航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航院发[2005]115号)同时废止。

(篇五)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评定奖学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要求

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学资助字〔2012〕10号 关于评审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给我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依照《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山西财经大学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2号),现就我校具体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审原则 在开展国家资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所有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评审工作做扎实;要坚持择优的工作原则,加强审核,切实将资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坚持民主、透明

的工作原则,始终做到民主推荐,逐级公示,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工作的客观性。 二、评审程序 1、班级成立评审推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推选,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五日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材料整理工作,在全院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评审。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材料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完成建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并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10%;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方可申请;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全班排名前15%; 7、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为、西部地区为。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元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每年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月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仔细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月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5则)

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5则)(篇一) **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42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1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四条**市奖学金是由**市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在校本科生。**市奖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在获评条件上基本相同,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总则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均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注:因我院情况较为特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一般为我院在校四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特别优秀。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三、评选和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部、系(院)提出申请,各班候选人在学工办与监管委成员的统一监督下,按要求计算自己的分数,要求如下: (一)学习成绩:本学年每学期学习成绩,年级第一名加50分,第二名加40分,第三名加35分,第四名加30分,第五名加25分,第六名加20分,第七名加15分,第八名加10分,第九名加5分,第十名不加分,两学期累加求平均分。 (二)综合能力:校学生会职务、护理学院学生分会职务、班级职务等每项加5分,同级别的不可累加。 (三)各项荣誉:本学年所获得的校级荣誉、系级荣誉每项加5分,省级及其以上荣誉每项加10分,可累加。(注:荣誉不包括各种活动得奖情况以及各种奖学金,本处荣誉是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大学生、军训先进个人、三下乡先进个人等奖项)。 (四)若候选人计算的总成绩相同,相同分数的候选人则以同样的办法计算上一学年的总成绩,以此类推。 (五)若各学年总成绩均相同,则投票推选。 (六)参加评选的各年级候选人总成绩第一者获得国家奖学金,四年级总成绩第二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七)获得奖学金的候选人在本日向监管委上交个人证明材料,包括年级成绩单(注:成绩单需要两位班委的签字,以及五名本班同学的签字,班委和签字同学均不能是自己宿舍成员以及相同宿舍成员不超过三人)和各项荣誉证书。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6.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8.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 一学期旷课达4节以上; 4.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5. 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6. 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7. 破坏公物者; 8. 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比例,以及各系部在校四、五年级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将资助名额分配分配到各系部。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内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5.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24932

邢台青松职业中专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

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

2. 伍达观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附件2 云南农业大学伍达观奖教奖学助学基金 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振兴教育,培育英才,推动云南高等农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伍达观先生在我校设立了伍达观奖教奖学助学基金,每年从基金中提取16万元人民币作为学生的奖助学金。为规范伍达观奖教奖学助学基金奖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奖项 伍达观奖教奖学助学基金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是我校在读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奖项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困学生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志存高远,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服务人民,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品学兼优,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本科生上学年综合量化考评成绩应在班级前5名,研究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3.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生、少数民族学生、贫困

学生以及在相关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二)特困学生助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2、明理修身,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自强不息。本科学生上学年综合量化考评成绩应在班级排名前列,研究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三、评选名额及金额 (1)优秀学生奖学金 本科生40人,每人1500元;研究生20人,每人3000元。 (2)特困学生助学金 从本科生和研究生中评选40名优秀特困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四、资格审查 凡在校期间,个人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必修课及选修课考试未通过者; (三)有超出自身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消费行为者。

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沪电机院学[2008]110号 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学校2008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2.《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 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 单表》 上海电机学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通知 上海电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申请人上学年应获校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或两次校二等综合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或志愿者服务或创新能力或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上级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1.每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系)递交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每年截止9月30日,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3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初审合格学生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面试,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 4.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院长办公会备案,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公示在学校校园网和学校布告栏,公示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

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和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本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学院实施细则应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新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将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 奖学金分为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校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两大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限制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奖学金的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素质综合考评等级在中等以下(含中等)。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 3.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不及格有一门以上。 4.本学期没有注册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及评选 奖学金按类别设有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特困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七项,其中,特等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奖学金在一年内不能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与特困奖学金在一学期内不能兼得。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目前最高荣誉奖学金,它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取得特别优异成绩,在学生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本科学生。特等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在四月底颁奖。 1.奖学金人数与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学金为5000元。 2.评选条件 大学本科三、四年级学生,获得本年度哈工大(威海)十佳大学生称号。

3.评选办法 见《哈工大(威海)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目前奖励面最大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0%,它用于奖励在大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1.奖学金等级、比例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为:一等比例为3%,奖学金为1000元;二等比例为7%,奖学金为500元;三等比例为10%,奖学金为250元。 2.评选条件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数的前25%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或全部中等以上。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数的前50%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全部中等以上。 (4)在第五、六学期评定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在第七、八学期评定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通过。 (5)在第五—八学期评定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为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 3.评选办法 (1)本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三、九月份结合大学生素质考评结果进行。 (2)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主持年级、班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3)在奖学金评定时,以院系年级或专业为单位,对照评奖条件,根据大学生素质考评每学期综合素质总分,按照各等比例名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所有获奖学生名单需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院系内公示,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备案。 4.对不及格成绩的处理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

某某大学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 1

(三)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5号)同时废止。 2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方案

××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省、校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选内容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参评范围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普通本科生中,除去新生以外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包括新生在内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程序 1、学院广泛动员,主动向全体学生宣讲上级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递交相应的奖、助学金申请表,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3、学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不符

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班民主推选出本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 5、各班评议小组成员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所规定的评比要求,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评情况,对本班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推荐出候选人(候选人要多于这一项评比的指标数);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比文件要求,结合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及其日常生活状况,推荐班级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候选人要多于指标数)。 6、对候选人名单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及表现,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7、对初选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南阳师范学院奖学金,每个学生在当年的评选中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不能重复享受;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 2、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宣讲到位,资助专干要亲自组织学生填写材料、录入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4、若有异议可致电咨询投诉,学院电话:××××学校电话:×

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缓解在校生活困难而设立的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取得我校的本科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 4.学习刻苦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 于80分,且学年内无重修、重考课程; 5.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定资格: 1)无故经常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会 议、各项集体活动; 2)经常缺席早操、晚自习,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通宵上网;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 7)有吸烟、酗酒和其他不良消费情况; 8)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依据甘肃省 教育厅每年下拨人数具体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 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 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三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三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助学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在校学生。 二、评选金额标准 国家助学金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三、评选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旷

课、旷操、迟到和院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年级学生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鼓励重复申报); 7.同等条件下,按资助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入微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双双下岗,又无其它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兄弟姐妹同时上学,经济难以承受; (5)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 (6)个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付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 (7)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困学生,班长、支书要认真核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校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2007]115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财[2007]14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财[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的奖学金,目的是为了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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